中铁四局昌九城际铁路项目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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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昌九城际铁路项目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中铁四局昌九城际铁路项目部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工程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四局昌九城际铁路项目部

2007年12月28日

中铁四局昌九城际铁路CJQ-1标项目经理部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确保爆破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及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我经理部管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爆破管理办法。

一、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经理部成立爆破领导小组

组长:

李德明

付组长:

陈戴军、黄远征、姚广多、付香才

组员:

高发国、刘工大、曲建林、甘泽君

其职责是:

对本管段爆破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制定防范对策,分析处理事故等,对各项目队实行奖罚和执行工程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1.2职责范围

①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总体工作计划。

②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

③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①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②组织审查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考核各分部爆破工程(安全、进度)实施情况。

③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④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⑤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⑥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⑦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①负责对爆破工程的展开全过程服务。

②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③监督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参加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3各项目队应成立相应的爆破领导小组。

其相应职责为:

①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②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③监督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④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⑤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⑥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①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②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③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①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②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③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④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①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②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③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④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⑤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4管理制度

,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班长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①年满十八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②工作认真负责。

③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④体检合格。

⑤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二、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运输及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表1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名  称

符号

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

CO

0.00240

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00025

5

二氧化硫

SO2

0.00050

15

硫化氢

H2S

0.00066

10

NH3

0.00400

30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 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

下。

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

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

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

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

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

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

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

破地点。

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 盲炮处理

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

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

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

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

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

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

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

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

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

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

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

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

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

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

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4.5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2.4.6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

爆;

c.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3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起爆器材加工

,严禁在爆破器材

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

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

部和胸部。

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

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

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

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

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

每根导爆

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

切割前应认真检查

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3.1.4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

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

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不得施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

箍圈后紧口。

,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理。

,加工

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

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

加工起爆药

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

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

用硐室内加工起爆药包。

  硐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2 起爆方法

,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

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

值。

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

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

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

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康铜桥丝雷管的电

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流应小于30mA。

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

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

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瓷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流电

机车的架空线。

情况。

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两线的接点应错开

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

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

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只准使用防

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其他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

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

一般爆破,交

流电不小于2.5A,

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起瀑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

箱内。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

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

赋能一次。

,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孔爆破。

,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

于1.2m。

,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

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

点的命令。

,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

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

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

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

三分之一。

,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

严禁

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

爆索。

,两根导

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

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禁止打结或打圈。

交错敷设导爆

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

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

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

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

布等捆扎牢固。

4、露天爆破

4.1一般规定

,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

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通往人工掩体的道路

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4.1.2 露天爆破后,须经安全人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地

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必须统一指挥。

,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爆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并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4.2裸露药包爆破

,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

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3 浅眼爆破

,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

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

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

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4.4深孔爆破

,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

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

5、水中爆破

5.1、进行水下爆破前,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a:

爆破指挥机构和爆破人员的组织分工。

b: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储存。

c:

危险区的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d:

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岗哨的设立。

e:

爆破区内的安全检查。

(含崩岩、危房及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5.2、水中爆破必须使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5.3、水下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5.4、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处理的盲炮时,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6、安全距离

6.1各种爆破、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6.2.1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

(1)计算:

    R=(K/V)^(1/α)Q^m........

(1)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2;

    K、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下表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岩  性

K

α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6.2.2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6.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6.3.1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

(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

(2)

式中: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

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6.3.2 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

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6.4 个别分散物安全距离

6.4.1 爆破(抛郑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进行设计确定。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一露天土岩爆破①

1.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②

400

 浅眼爆破法

300

2.浅眼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3.浅眼药壶爆破

300

4.蛇穴爆破

300

5.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6.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7.浅眼眼底扩壶

50

8.深孔孔底扩壶

50

9.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注:

①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②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起爆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7、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

7.1、必须向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证”。

7.2、应派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7.3、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7.4、领用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

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5、在公路上运输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经过人烟稠密的村镇,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6、运输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7.7、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

应设专车运输。

8、安全措施

为确保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8.1、煊钎和淬火支架必须牢固。

截断钎子时,开锤及停锤用力应轻,防止滑动或急断。

热钎和冷钎应分开放置,并以标志识别。

操作煊钎的人员工作时,不得赤脚露肩。

8.2、应将边坡上的松动土石清除干净;并将锤楔、锤把或打眼机的各部杆件详加检查确认完好。

8.3、打眼人必须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笑。

8.4、人工打眼时,举锤人立脚处必须稳固,如有冰雪应先清除,严禁穿高跟鞋。

并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严禁打对面锤。

8.5、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8.6、修整高压管路、抽换炮钎、移动或整修凿岩机以及清洁水箱和加水等工作,均应将有关的风水筏关闭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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