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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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7.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4题4分
4题4分
3题3分
多选题
4题6分
3题4.5分
3题4.5分
合计
8题10分
7题8.5分
6题7.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将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两章内容新设合并设立本章,同时新增了“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删掉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的全部内容;
(2)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2)对“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考点1】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P469)(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3年)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
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
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
(2)选项D:
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例题3·单选题】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2013年)
A.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D:
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选项B:
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471)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2013年多选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3年)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
C.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D.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B: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2)选项C: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3)选项D: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2004年)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注册资本的增减
D.企业的合并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C
【解析】
(1)选项B: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2)选项D:
“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
【例题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卷、B卷)
A.中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B.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投资总额的25%
C.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D.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中方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选项B:
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而非投资总额)的25%;(3)选项C: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表12-1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组织机构
董事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损益分配
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次
会议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4年
不超过3年
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增减注册资本
√
√
修改章程
√
√
合并、分立、解散
√
√
变更组织形式
√
资产抵押
√
表12-2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
组织机构
股东会
√
×
董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
监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董事会
性质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3~13人
3人以上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公司章程规定
协商或者选举
是否设副董事长
可以不设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4年
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只能是董事长
利润分配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权式企业,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特别决议事项
增减注册资本
√
√
修改章程
√
√
合并、分立、解散
√
√
变更公司形式
√
特别决议的通过方式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股权的对外转让
转让条件
公司章程未约定的,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一致同意
是否需要审批
×
√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有优先权
√
√
【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P473)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005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1】
(1)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2)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中外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2005年)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例题2·单选题】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2006年)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答案】C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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