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系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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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系统规定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使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国际区域火力发电企业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第二章氨的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
2.1危害特性
2.1.1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避免接触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2.1.2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
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
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3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1.4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轻度中毒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2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2.3灭火剂
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4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2.5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第三章安全监督
各单位应建立由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检修部门、运行部门、消防保卫部门组成的日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
3.1日常监控
3.1.1应必须保证液氨贮罐区24h有人监控,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并建立运行巡检记录。
3.1.2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熟练、安全的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注意各个参数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
3.1.3操作岗位设有可靠的通讯设施,便于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情况。
3.1.4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试验。
3.2安全技术监督
3.2.1液氨储罐、蒸发器、缓冲罐及相关压力管道等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相关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一般每年进行校验,并作出记录。
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
3.2.2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静电安全检查。
液氨罐区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应由企业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并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问题,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3.2.3每年应测定储罐基础下沉状况。
3.2.4避雷针的接地装置,每五年一次。
独立避雷针不得大于10欧姆。
3.3特种设备监督
3.3.1液氨储罐、蒸发器、缓冲罐压力容器及相关压力管道,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容:
a)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3.2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4卸氨监督
3.4.1进入厂区前,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生产制造单位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随车必须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以及运行检查记录本等。
3.4.2卸氨前,对运输液氨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
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
罐车有检验合格证,技术检验期限在有效期。
液氨储罐上应装设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计等,且灵敏好用;外观无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3.4.3必须有紧急切断装置。
必须有液氨泄漏时进行紧急处理的装置,如水喷淋装置等。
必须有防止罐车卸氨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3.4.4汽车槽车在卸液氨时,必须规接地。
工作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3.4.4液氨卸车过程,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
槽车装卸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3.4.5现场卸氨作业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3.4.6液氨汽车卸车过程中,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
3.4.7卸氨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
3.4.8卸氨时,应注意储罐的液位和槽罐压力,储罐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槽车罐氨气余压应≥0.3Mpa。
3.4.9卸氨过程出现脱扣、充装臂断裂、连接法兰呲开等情况大量泄漏时,岗位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口,立即关闭储罐和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同时拨打应急救援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安全管理
4.1安全组织
4.1.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液氨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的液氨安全负责。
4.1.2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车间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各级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a)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负责根据法规要求、上级文件精神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组织制定氨泄漏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反事故演练。
b)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氨区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负责组织审查液氨供应、运输承包单位的资质。
负责监督液氨使用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对国家明确规定更换日期的滤毒罐、防毒面具、防化服等防护用品,需在发放台帐中明确注明领用日期、生产日期及更换日期。
d)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液氨系统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技术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技术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负责监督检查设备技术台帐和档案的建档、完善情况,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
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档案并办理使用证,定期联系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保存检验资料,按照检验结果保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规使用。
负责建立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建立管理档案,并定期组织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运行、检修车间负责落实氨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及各项制度的具体执行。
组织进行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
组织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教育操作人员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或更换。
f)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发生重大危险事故,险情特别严重,采取紧急防措施,有权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
4.2规章制度
4.2.1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正常或异常情况下,操作员工进入液氨场所进行正常操作或事故应急的程序和方法。
4.2.2建立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应包括检查周期、部位、标准。
发现储罐液面、温度、压力异常,或有泄漏现象,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4.2.3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应持证上岗。
对一旦出现的事故危机情况,懂得如何处理,防止中毒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4.2.4完善消防管理制度,补充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试验标准和方法。
建立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台账等。
4.2.5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预防措施和紧急救护方法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4.2.6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应包括设备图纸、供应厂家、合格证、压力容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检测、检验报告、维护、检修情况记录等。
4.3安全培训
4.3.1从事液氨系统检修、运行、维护岗位的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应熟悉掌握以下容:
a)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b)掌握并正确执行储存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会辨识液氨储存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能防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d)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岗位消防器材;
e)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
4.3.2从事从事卸氨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卸氨作业。
应熟悉液氨安全卸车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作业。
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熟悉液氨的特性,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4.4劳动防护用品
4.4.1液氨储存、卸氨岗位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睛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必须满足每人一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4.4.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4.4.3对各种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企业负责人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4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4.5事故汇报
4.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向上级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5.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5.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4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消防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5.1.2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5.1.3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2消防车道
5.2.1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5.2.2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5.2.3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围,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5.2.4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2.5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5.3消防给水
5.3.1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3.2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5.3.3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5.3.4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4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5.4.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距罐壁15m围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
5.4.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4.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4.5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
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5.4.6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5.4.7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5.4.8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5.7灭火器
5.7.1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5.7.2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7.3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7.4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5.7.5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1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液氨储存区域设计、运行、维护方面的安全设施配置要求,适用于华电国际区域各单位液氨储存区域。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试行)》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围,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2安全附件
通过自身的结构功能限制或防止设备、系统的某种危险,避免突发事件扩大或升级,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附件。
4基本原则
4.1设备(含容器)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标明设备编号、设备名称。
4.2现场阀门应配置标明阀门名称、编号的标志牌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3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容。
4.4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5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配置应完整。
5氨区安全设施配置规
5.1厂区应划定氨区,周围设置围墙(栏),高度不低于2m,四周外要有醒目的“液氨储存区30米严禁烟火”字样。
5.2氨区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
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
5.3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与办公区分开布置,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5.4氨区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在出入口侧应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志。
在出入口外侧应设置应悬挂“未经许可不得入”、“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禁止穿钉鞋”、“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标志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还应设置“氨区出入管理制度”和“氨区防火管理制度”文字标志。
5.5氨区所有出入口外侧应配置带有“火种箱”标识的火种箱。
5.6氨区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静电释放器,并在静电释放器上悬挂“静电释放器”名称标志牌。
5.7氨区不得种植绿蓠或灌木丛。
5.8氨区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型的。
电气线路在氨区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分线盒)连接和分路。
5.9氨区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5.10应装设独立避雷针,避雷针应可靠接地。
5.11必须装设风向标,其位置和高度应设在容易看到的显著位置。
5.12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洗眼器、淋洗器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5.13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5.14氨区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5.15氨区应设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16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m3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
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5.17在管道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5.18液氨储罐区、卸氨压缩机、氨蒸发器、稀释系统、缓冲罐,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接至控制室(操作间)。
6液氨储罐区安全设施配置规
6.1液氨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罐体颜色应为黄色,名称编号应为红色字体。
6.2液氨储罐上部应设置平台,楼梯、步道、栏杆符合要求,醒目位置配置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
6.3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6.4液氨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如就地放空,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6.5液氨储罐应设置遮阳棚,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6.6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
6.7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
6.8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布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报警仪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6.9液氨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防火堤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
在堤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6.10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11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6.12设置自动消防喷淋装置,液氨泄漏时进行紧急处理。
7氨气制备区安全设施配置规
7.1应设置遮阳棚和自动消防喷淋装置。
7.2布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7.3电控箱应有良好的接地,宜装置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7.4转动设备联轴器、链条等转动部分,应装设防护罩,并在防护罩上标注设备转动方向。
7.5蒸发器、缓冲罐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7.6废水池上部应覆以坚固的有限位的盖板,周围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栏杆。
8卸氨区安全设施配置规
8.1应设置遮阳棚和自动消防喷淋装置。
8.2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卸氨区应设回车场。
8.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8.4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8.5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8.6卸液氨区应装设紧急洗眼水龙头,并在附近附近醒目位置设置“紧急洗盐水”提示标志。
8.7醒目位置应设置“卸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文字标志。
8.8棚进行卸液氨作业,应装设避雷针。
8.9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
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8.10汽车卸液氨栈台应装设静电释放器,并在静电释放器上悬挂“静电释放器”名称标志牌。
8.11卸氨区域的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型。
9控制室、配电室安全设施配置规
9.1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入”禁止标志牌。
9.2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
9.3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挡板。
防小动物板在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下应能易于取下。
9.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口,其位置应按从室走廊任一点到达出口的距离不大于30m来设置。
9.5开关柜应设置名称标志牌,标志牌应安装于柜前和柜后门上,并标明间隔名称、编号。
交、直流配电柜(屏)盘面上的仪表、操作按钮、操作把柄,均应有名称标志牌。
9.6配电柜(开关柜)屏前(0.8m)应标注安全警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