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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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doc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涉及的救助内容有哪些?

答: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

问: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如何开展的?

答: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要求,每年测算上报各旗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3号)要求进行。

涉及人户分离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40号)要求进行。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2号,下称《核对办法》)要求进行。

对获得低保的家庭,各旗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情况进行分类施保,按月发放低保金。

各旗区要按相关要求,积极推进低保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定期报告和分类核查工作。

问:

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如何开展的?

答: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我市特困人员主要包括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和法定赡养人)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保吃、穿、住、医、葬)供养对象和孤儿三类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

供养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

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低保有关程序进行。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工作,及时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供养,并根据特困人员的户籍、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变动等情况做好动态管理。

需要退出供养体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旗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及时终止供养。

所有新审批和退出的特困人员均要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问:

受灾人员救助如何开展?

答: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生活救助。

市民政局要在现有5个旗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尽快形成覆盖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调用网络。

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设施、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联合房管和建设等部门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要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和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灾情稳定后,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害危险消除后,旗区民政、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核实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和物资等帮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为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问:

医疗救助如何开展?

答:

医疗救助对象、方式、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有关规定。

市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完善工作,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市卫生部门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医疗机构要先予治疗,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问:

教育救助如何开展?

答:

教育救助对象为各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由市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主要通过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免教材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鄂尔多斯籍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方式救助。

具体申请程序和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各旗区要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努力做到应助尽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问:

住房救助如何开展?

答: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由各旗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救助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申请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经旗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旗区房管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由旗区房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优先予以保障(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牧区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由市建设部门负责,主要通过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

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农村牧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市、旗区两级配套资金(具体为国家每户补助7500元、自治区每户补助6000元,市旗区两级配套8000元,每户补助资金共计21500元)。

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农牧民自愿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主评议、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公示后,由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问:

就业救助如何开展?

答:

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上述各类就业救助的具体方式和标准执行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就业救助申请人要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

问:

临时救助如何开展?

答: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方式和程序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市救助管理站和各旗区救助管理机构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主要机构,要按要求做好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和救助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区救助机构,市救助管理站和旗区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其提供临时食宿。

以上人员因病需救治的,执行本意见医疗救助相关规定。

问:

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需要注意哪些关键关节?

答:

有以下几个关键环节要重点突破:

1.着力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我市当前执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社会救助政策“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和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2.扎实开展“救急难”工作。

各旗区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的生活底线。

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科学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标准。

在救助方式上,根据急难类型充分利用现金救助、实物帮助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及时为急难群众提供救助,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3.大力推进信息核对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核对工作所需信息,按时将相关数据接入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核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各旗区要严格按照《核对办法》,抓紧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

结合市、旗区信息共享情况,对市级平台不能统一提供的信息,要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共享信息,保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数据充实准确。

问:

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机制保障有哪些?

答:

需要建立健全以下机制:

1.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旗区要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实行“一门求助、一门受理”制度,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

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

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2.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各旗区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

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为困难群众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救助服务。

要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3.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措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4.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旗区两级要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49号)所涉及的部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总召集人,副组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问:

如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答:

从以下三方面加强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统一安排部署,准确掌握工作动态,主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救助工作保障能力。

2.强化资金保障。

各旗区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要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监督管理。

各旗区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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