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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docx

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篇一: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XX年版)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XX年版)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4)负责国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并为省级相关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4)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或指导本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网络报告。

  (三)卫生监督机构。

  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医疗机构。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

  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五)采供血机构。

  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

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篇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新)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

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

  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

  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四)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应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本规范报告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

  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3、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

  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

  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

  篇三: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XX年版)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XX年版)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

  染病疫情。

  (4)负责国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并为省级相关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4)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或指导本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网络报告。

  (三)卫生监督机构。

  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医疗机构。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五)采供血机构。

  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

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

  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

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四)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见附件)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报(或抽取)传染病报告卡信息。

  (五)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

  报,内容完整、准确,填报人签名。

纸质报告卡要求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

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

  传染病报告卡中须填报患者有效证件或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等身份识别号码;患者为学生或幼托儿童须填报其所在学校/幼托机构全称及班级名称。

  2.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报告。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应在本规范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六)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

采供血机构发现阳性病例也应填写报告卡。

  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或直接数据交换。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报告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同时传真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2.区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已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的要逐步实现与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自动交换功能。

  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

  (七)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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