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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传动系统的形式和设计步骤

液压传动系统的形式和设计步骤

1.液压传动系统的形式及禁忌

按液流循环方式的不同,液压传动系统可分为开式和闭式两种。

在开式系统中,液压泵从邮箱吸油,供入执行装置后,再排回邮箱。

其结构简单,散热良好,油液能在油箱内澄清,因而应用叫普遍。

禁忌:

开式系统油箱较大,空气与油液的接触机会较多,故应避免渗入空气。

在闭式系统中,液压泵进油管直接与执行装置的排油管相通,形成一个闭合循环。

为了补偿系统的泄露损失,因而常需附设一只小型辅助补偿液压泵和油箱。

油箱体积很小,结构紧凑;空气进入油液的机会少,工作较平稳;同时液压泵能直接控制液流方向,并能允许能量反馈。

禁忌:

闭式系统结构较复杂,散热条件较差,要求有较高的过滤精度,一般避免采用。

2.液压传动系统的主要组成

1)执行元件(液压缸、液压马达)。

2)液压泵。

3)控制调节元件。

包括各种压力、流量及方向控制阀,用以控制和调节液流的压力、速度和方向,以满足机器的工作性能要求和实现各种不同的工作循环。

4)辅助元件。

如油箱、冷却器、过滤器、蓄能器、管道、管件以及控制仪表等。

3.液压传动的优点

与电气及机械传动方式比较,液压传动有以下优点:

1)同样地功率,液压传动装置的重量轻,体积紧凑,惯性小;

2)能在很大调整范围内实现无级调速;

3)运动平稳,便于实现频繁及平稳的换向;

4)与电气或压缩空气相配合,可以实现多种自动化操作;

5)系统内全部机构都在油内工作,能自行润滑,可以经久耐用;

6)液压元件易于实现通用化和标准化;

7)液压传动易于实现过载保护。

此外,当动力源发生故障时,可借助蓄能器产生应急动作。

4.液压传动的缺点

1)泄漏难以避免,影响工作效率和运动平稳性,而且不适用于要求较高的定比传动。

为了防止漏油,配合件的制造精度要求较高。

2)油液的温度及粘度的变化,会影响传动机构的工作性能。

在低温及高温条件下采用液压传动均有较大的困难。

3)液油中如渗有空气,则会产生噪声并使动作不平稳。

4)液压元件的制造及系统的调整均需较高的技术水平。

5)确定故障产生的原因以及消除这些故障都比较困难。

5.液压传动系统的设计步骤

在设计液压传动系统之前,应充分了解机器的工艺要求、技术特性,从经济、技术等各方面考虑和比较是否应当采用液压传动,或哪些部件应当采用液压传动,以及它们的自动化程度等。

液压传动系统的设计,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1)明确设计依据进行工况分析;

2)确定液压系统主要参数;

3)初步拟定液压传动系统图;

4)液压件的选择或设计;

5)液压传动系统的计算;

6)绘出正式的液压传动系统图及装配图,变质技术文件。

如有必要,还须验证有人呀传动系统有关性能要求,如调速特性、工作平稳性等。

上述的设计步骤只说明了一般的设计过程和内容,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这些步骤不可能是孤立、互不联系;同时,也不一定所有都是必要的和先后次序固定不变的,以下各节就上述各个设计步骤的工作内容加以简述。

明确设计依据进行工况分析并确定液压系统主要参数

1)首先要搞清主机结构和总体布局。

这是合理确定液压执行元件运动方式及其工作范围的需要,同时也是合理确定和调整液压执行元件和安放位置及空间尺寸限制条件的需要。

2)明确主机对液压系统的性能要求,如运动平稳度、动作精度、调速范围、系统温升、效率及安全保护等。

3)明确主机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如湿度、温度、污染以及是否有腐蚀、易燃性等情况。

4)在上述基础上,再对主机进行工况分析,主要包括对执行元件在不同工作阶段的速度分析和负载分析,并绘制速度循环图和负载循环图。

对于简单的液压系统,这两种图都可省略,但对于动作比较复杂和多个执行元件的液压系统,需要通过工况分析画出分析图,找出最大速度点和最大负载点。

确定液压系统主要参数,即压力和流量。

1.确定液压传动系统原理图禁忌

(1)避免组合回路相互干扰在组合基本回路时,特别要注意由于组合以后,回路中存在有相互干扰的关系,有时不能按照最初所设想的要求来动作。

例如在多支回路系统中(即用一个液压泵传动一个以上的执行元件),有两个液压缸同时动作,其耗油量及压力变化情况可以从前节所述的“压力—位移时间图”及“流量—位移时间图”中看出,由于同时所需的压力不同,压力要求低得液压缸会用去全部油液,而压力要求高地液压缸则不动,甚至有把高举的负荷掉下来的危险。

如果发现此种情况时,或者把它们放在两个互相分离的回路(即各用不同的液压泵传动),或者采用其他措施,如使用单向阀、背压阀、稳流阀、减压阀、顺序阀等加以控制,使之安装我们的要求进行动作。

参看滚与如何进行分支管路的功率分配说明。

(2)避免系统中存在多余的回路完成机器动作的回避,应力求简单可靠。

回路愈复杂,发生故障的机会愈多,消耗的功率愈大;另外,还要避免把液压传动作为万能工具,对回路附加过多的要求和苛刻的条件(而应全面考虑是否有更简单的机械或电气传动方式可采用)。

(3)要注意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较少故障停车时间

1)一般在回路中采用溢流阀或其他安全措施控制最大卸荷。

2)要防止系统突然过载(详见如何防止液压冲击)。

3)要防止系统过热。

4)当执行元件发生故障时,考虑使回路恢复中性位置,以便确保机器的安全。

5)考虑选择使用有互换性及可靠的标准设备,并准备必要的备品。

6)对于重要的系统,为了避免发生故障和容易维修,必要时考虑增加设备用液压泵(或油源)及其他液压元件。

7)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况,增设其他安全装置,如行程限制器、连锁开关和缓冲器等。

(4)不要忽略经济问题以及建设进度在系统中,如过于考虑理想的要求,则将增加元件的数量或要求特殊的元件和设备,使成本增加,失去使用液压传动的意义。

此外在系统中应多采用标准设备,尽量避免自行设计。

以下就拟定液压系统时需要解决的一些技术问题加以简述。

2.液压控制禁忌

液压传动系统中,通常使用两种液压控制方式:

(1)不要忽略压力值本身大小的控制控制系统的最大压力,一般采用溢流阀,溢流阀的调整压力必须大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和各种压力损失的总和。

如果要使回路的压力低于系统的最大压力,可以采用减压阀。

(2)当压力达到一定数值时,不要忽略对其他部分进行控制例如,当初级回路的压力达到预先调节值时,可以采用卸荷阀或顺序阀等来开闭次级回路。

3.系统的卸荷问题

在有定量泵的液压系统中,当非工作循环时或在有蓄能器的液压系统中蓄能器已经蓄满油液时,要求液压泵进行卸荷。

否则,不但造成成功率的损失,而且高压油通过溢流阀流入油箱,会导致油液的发热,从而引起一些列不良后果。

不仅如此,长时间的满载工作,还会加速液压泵的磨损,降低其使用寿命。

通常卸荷的方法有:

(1)停止液压泵的运转除了少数的工作情况外,一般不采用此种卸荷的方法,最好是在卸荷时,液压泵仍然处于运转状态。

(2)采用卸荷阀此种卸荷的方式很多,如没有特殊要求,以采用遥控溢流阀卸荷较为适宜,因为只增设一小型控制阀,而不添设其他大型控制元件。

(3)采用中位卸荷(即M型阀芯)的换向阀此种卸荷方法很简单,不增设其他液压元件,适用于小流量的液压系统。

禁忌:

对有蓄能器的液压系统不能采用。

4.分支管路的功率分配问题

在用一个液压动力源同时传动两个以上不同执行元件的系统中,例如液压缸的直径相同,而所受的载荷不相等,那么各个液压缸的速度就不一样,其值决定于载荷之间的比值。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在管路分支系统中安置节流调速装置,并使液压泵的压力大于各分支中的最大压力,以保证在一定的变化范围内实现功率分配。

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管路分支系统的功率分配。

例如有时要求执行元件的运动保持养个的同步(包括用相等的速度,或保持一定的速比关系运动),这时便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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