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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中的高校管理

行政法视野中的高校管理

  自1998年北京大学原博士生刘某状告母校拒授博士学位和拒发博士毕业证书教育行政诉讼案之后,关于高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其中大多数的行政诉讼集中在学校两证的颁发引起的学位纠纷上,也存在一些高校管理行为所引起的争端。

这一方面反映了高校学生行政法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审查开始介入到高校的管理过程中,结束了长期以来高校无讼的局面;另一方面反映出高校在管理规章上的制度性缺失,特别是学位管理方面存在有漏洞。

  一、当前高校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各式教育诉讼层出不穷,但主要与高校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行为,招生行为,纪律处分行为这三个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关。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多样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几种:

  1.相关法律、法规的混乱及缺位。

虽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授予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权利,但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

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执行国家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已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却没有规定保证教学质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学位的情形,也没有授权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权利。

高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所授予的学位而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审查中被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

由此出现了对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而言,其对所有层次的毕业生,不授予学位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象。

因为法律、法规没有不授予学位的具体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学生毕业时获得学位的权利与高等学校履行管理义务不授予不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学生学位的权利之间出现法律冲突,产生纠纷也就是必然的了。

  2.规章制度的陈旧和不规范。

在高等学校自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我们不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

主要表现有:

(1)规章、制度设定的内容不规范。

如对受教育者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规定不明确;有些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具体规定,不便于操作;而有些规定又因太过于具体,不能包括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具体现象,使自己在进行管理时缺乏依据。

(2)规章、制度设定的形式不规范。

如有部分规章、制度是以《……规定》、《……制度》的形式出现的,有一部分却并不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的,即不规范也不严肃,却仍在发挥着规范性文件的效用。

(3)缺乏程序性的规范。

高等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对某一项管理活动需要的程序缺乏规定。

如对学生的处分如何申辩、申诉;在什么时间内进行;向哪一级组织申辩、申诉等缺乏程序,性规定。

从法院判决学校败诉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上看,这一部分的内容往往是高校容易忽视或不容易做好的地方。

  3.高校与学生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

首先,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内部的管理行为,还是一种外部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关系模糊。

从理论上看,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共识。

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明确。

如: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法院认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而在六名学生诉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案中,法院认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适用的又是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

由于不能准确判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到底适用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外部管理行政行为,又导致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模糊。

这从另一方面来看,也表现了司法界内部亦对高校管理行为可诉范围存在争议。

  其次,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模糊。

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承担保证教学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的义务,实现这一义务的对象是高校的学生,即是通过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水平来体现的,但是,对学校通过什么途径来履行这一义务,法律、法规规定模糊。

其表现形式是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没有法律、法规确认。

由此,高等学校是否需要制订自己的学位授予条件,有没有权利规定,高等学校规定什么样的条件是合法的等问题仍然模糊不清。

从学生方面讲,学生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但他们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并不清晰。

由此引出学校合法的规定他们是不是应该遵守,遵守学校的合法规定是不是他们的义务等与此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模糊的。

  二、当前高校管理涉及的管理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硬性的管理规则,高校的管理活动引起诸多的法律纠纷也显示出,高校在管理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

  1.高校管理理念滞后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由于在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处于受动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受教育者的权利一直得不到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都是国家举办的,学校作为国家授权举办教育的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内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体制,校内的各种主体关系,如学校与老师、学校与学生之间一般是“我命令,你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关系得到了逐渐的调整,但是高校的管理理念仍跟不上这种调整的需要。

  2.高校管理行为脱节于依法治校。

在依法治校方面,高校从主观上来讲仍存在一些误区,如认为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理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却忽视了依法治校的主体应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管理者依法得到授权也要受制于法,因此出现了有的高校自行制订的一些内部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明显相违背的现象。

这种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对滞后于教育体制改革的矛盾,使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产生法律纠纷成为必然。

  3.高校管理职能设置存在越位和不合理。

由案例可见,职能设置上最明显的已产生冲突的是答辩委员会和学位(术)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是一个学术性的专家组织,其决议不应为其他组织推翻,除非其组织成员不合格,答辩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的情形。

学位(术)委员会是一个具有行政权能的机构,它代表学校作出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决定。

它虽然也是由专家组成,但其在审查非本专业的论文时则是外行。

因此,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应审查学生论文浅谈基于艺术专业学生特点的文献检索教学策略温州人精神对经济困难大学生励志教育的启示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大学生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相关研究试论提高中学生语文阅读能力的创新路径试论大学生体育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试论中学生物课堂艺术性教学语言中小学生阅读状况实证调查的分析为学生语文能力的终身发展奠基的学术质量,而应只审查学生的学习成绩表、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资格、答辩程序等。

但是高校在学位管理中两者往往职能混淆,以致学位委员会多数委员不得不去评价、审查非本人专业领域,从而自己完全不懂或仅懂得某些皮毛的天书式的论文,并还要盲目地去就其论文学术质量是否合格投上一票。

  4.高校管理中责任机制的缺失容易使民主流于形式。

一个学校如何创造一个责任机制的问题,也就是责任要明确的问题,高校现行的委员会制度、无记名投票制度,使得最终决策责任的相关承担者不易分辩,极易出现争功诿过的现象,没人负责亦成为此类集体主义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

责任没有人负,荣誉也不能够得到特定化,惩罚和奖励都不能产生很好的稳定和激励效用,对高校的长远发展而言存在负面影响。

  三、解决高校管理问题的对策

  高校的管理,既是法律行为,亦是管理行为。

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法律体系与高校管理是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的。

如何针对上述高校管理中诸多问题来提出对策,需要法律界人士与教育学、管理学专家的共同努力。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以下方面来综合构建一个高校的法律管理体系:

  1.要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管理法律体系。

首先,要通过修改《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对大学生管理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明确哪些相应的规章制度可授权给高等学校制定等问题,并进一步明确国家立法与学校制定校纪校规的法律关系,从而使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真正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其次,要清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在长期的教育管理活动中,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对于稳定学校的各项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存在着不足或逐渐的不合时宜也是可以确定的。

对高等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中的那些不符合或者违背法律法规的部分要取消,对那些规章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据现实情况予以完善,使之适应法律规定和公民道德准则的要求;第三,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又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他们作为行政法律主体的权利保护,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体系。

  2.要加强法制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加强法制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要在高等学校的管理者中树立对学生进行管理要立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法律意识。

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规范管理。

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维护学生正当合法权益也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义务。

因此,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既要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又要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加强学生法制教育,要使其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明确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相适应的。

只有认真履行义务的权利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校纪校规,作为校内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高等学校实施内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纪校规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视为法律规范的延伸。

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学校依法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规范。

对高等学校制定的这些符合法律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学生也必须要遵守。

  3.以人为本。

不断探索适应大学生的管理新模式。

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与其他类型的学校的学生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在管理模式上不断探索。

首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模式要适应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群体,高等学校对大学生的管理不能继续适用以往长期实行的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而应该建立一套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权利,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权利义务关系相一致的管理模式。

其次,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注重以人为本。

这也是现代法律精神的体现。

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权利,充分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建立起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使个体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管理模式。

第三,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模式要鼓励大学生个性发展。

这是由高等学校的特殊性决定的。

高等学校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技术人才,如果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忽视大学生的个性发展就无法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也就无法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

  4.建立一套健全的高校纠纷司法救济制度。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依法治校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校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肘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但目前作为教育行政救济制度基础的教育法律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前所述,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首先应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

行政复议有及时、效率较高的特点,作为复议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又有掌握高等教学规律,熟悉高校管理的条件,实行复议前置制度,有关纠纷有可能在行政诉讼之前就得到解决,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

其次,尽快从立法上将有关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也就是说,相对人在面对高校作出的、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可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提行政诉讼。

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管理活动既受行政法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行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任高校的行政职权随意侵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才能保证行政法治原则在高校管理中的顺利实现。

  作者:

丁 文来源:

管理科学文摘200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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