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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来源:

第七人民医院  点击率:

3119  发布时间:

2007-8-26

   总则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

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

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日扣发基数=(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

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

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

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01]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

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本规定自2007年5月开始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省人事厅若有相关文件下发,本规定将再作调整。

北京某医院管理规定

时间:

2009-11-1016:

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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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医院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医院管理,转变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员工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民营医院的运营特点和本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对部分规章制度公布如下,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工作时间的规定:

1.医院实行对外全年全日开放,做到全年无假日。

2.员工内部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日8小时工作制,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各科室实行值班制,以确保医疗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具体排班由科室负责人(护士长)负责安排,科室人员定编后法定假日、公休假由科室自行安排解决。

各科室当月排班表应在上月28日前报医务科、办公室。

4.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员工原则上每周安排一天休息,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休息可作推迟,但必须在当月休完,隔月作废。

5.除必须坐班人员外,其他值班人员在值班当天晚上11时后未起床工作的,次日不安排休息;晚上11时后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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