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廉洁准则职务红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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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廉洁准则职务红线
新城控股员工职务红线行为管理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司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营造阳光、廉洁、自律的公司文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践行“诚实做人、踏实做事”的企业精神,帮助员工健康发展,特制订“新城控股员工职务红线行为管理准则”。
1.总则
1.1本准则适用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公司的所有在册员工。
1.2员工违反本准则可能导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本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员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2.职务权责
2.1经营活动
2.1.1员工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2.1.2维护公司利益是员工的义务。
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
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2.1.3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5)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的其他经营活动。
2.1.4员工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扰乱招投标秩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2.1.5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
员工认为公司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
公司鼓励员工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2.1.6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
员工应服从上司的指示。
员工如认为上司的指示有违公司制度及流程、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2.1.7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积极主动的行动,推动工作完成。
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2.1.8严禁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在公司内部,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2.1.9严禁员工做出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
2.2公司财产
2.2.1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等公司资产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2.2员工应爱惜办公用品、工具、设施设备并妥善保管工作资料等,公司有权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毁坏、丢失公司财物的员工追讨赔偿。
2.2.3员工对公司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不适当之用途。
2.2.4公司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会议资料等,均有知识产权,员工XX,不得对外传播。
2.2.5员工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
2.2.6员工对公司任何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
公司有权进行调配。
2.3保密
2.3.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
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信息等资料。
公司的机密包括(但不限于此):
(1)公司内部文件;
(2)与客户、供应商、承建商或其他机构签订的合同细则;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资料、招投标书(标底);
(4)市场调研报告、营销策略报告;
(5)涉及经营、财务、技术等方面内容的传真、函件及电子邮件;
(6)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及投资计划信息;
(7)计算机网络密码及信息资料(包括存有信息资料的光盘、软盘等),专门为公司开发的系统应用软件;
(8)限公司内部使用的客户资料及产品销售信息、价格信息等;
(9)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员工收入水平、福利、员工私人信息等行政人事信息资料。
2.3.2员工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员工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
掌握此信息的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2.3.3员工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经上司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
2.3.4员工发现有可能泄密的现象应立即向有关上级报告。
3.内外交往
3.1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3.2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俭朴,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员工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是否属于工作需要、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3.3员工需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
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此):
(1)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投标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2)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4)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公司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5)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3.4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原则。
3.5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
员工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奖励,一律上缴公司处理,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在事后及时报告上司。
3.6尊重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员工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4.个人与公司利益的冲突
4.1兼职
4.1.1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4.1.2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管理人员在外从事兼职工作;
(4)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5)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者有损公司形象及利益。
4.1.3公司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但如果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员工应事先获得公司批准。
4.2个人投资
4.2.1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本人参与经营管理的;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3)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借职务之便为个人赢利投资炒作公司的项目或产品的;
(5)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四项投资行为的。
4.2.2员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买卖,亦不得指示、提示他人进行买卖。
4.3特殊关系的回避
4.3.1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
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
向公司内任何单位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前申明。
4.3.2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4.3.3员工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公司申报。
5.行为的自我判断、咨询及督导
5.1员工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规定时,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不能公开谈论的行为,则不可为之。
5.2员工有责任就难以自我判断的行为或情形向上司、审计部、人力资源中心咨询。
接受咨询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5.3上司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
如上司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分。
上司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1)默认下属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2)未能按照公司规定保证下属定期接受本准则的培训;
(3)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4)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进行管理。
6.投诉和举报
6.1员工有投诉的权利,如果员工对工作或公司有任何不满之处,可向所在单位总经理投诉,如仍不满意或不愿由所在单位领导处理,可直接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裁或审计部投诉。
所有投诉将保密处理。
6.2员工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向人力资源中心、总裁或审计部报告,也可通过举报邮箱、举报电话等多种渠道举报。
公司和接受投诉者有责任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6.3对于员工举报的违规行为,公司总裁室或审计委员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建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总裁室或审计委员会,处理意见经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7.其他
7.1本准则的解释权归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附件1:
新城控股员工禁止舞弊行为分级一览
序号
禁止舞弊行为描述
黄灯
橙灯
红灯
1
各阶段通用禁止舞弊行为
1.1
参加各类供应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1.2
参加客户、商家的显著高于正常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1.3
参加供应商、客户、商家及其他相关利益单位的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1.4
向供应商、客户、商家及其他相关利益单位索取利益回报
1.5
接受供应商、客户、商家及其他相关利益单位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1.6
运用职务之便,侵占属于公司的各类款项、资产
1.7
运用职务之便,将各类采购返点、返券、返现等占为己有
1.8
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1.9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1.10
公司管理人员在外从事兼职、经营工作
1.11
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
1.12
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1.13
提供虚假信息,或利用管理漏洞,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擅改、伪造、擅自销毁、隐匿、遗失,毁灭有关业务资料,为自己或他人不当得利
1.14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资料,谋取私利,导致公司效益受损
1.15
泄漏公司仅限内部员工使用的各类信息(如:
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会议资料等),损害公司利益
1.16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消息,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利益
1.17
未经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利益
1.18
以工作为由,冒领礼品礼金礼券等
对应措施按涉及金额分级处理,下同
2
决策拿地阶段禁止舞弊行为
2.1
以公款进行不必要的高标准宴请及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2.2
违反公司拿地制度与流程,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司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3
规划设计阶段禁止舞弊行为
3.1
选择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设计供应商
3.2
未按流程规定,认定设计变更,损害公司利益
3.3
结算时多计取设计工程量,损害公司利益
4
采购与招投标(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工程、营销、企划类)禁止舞弊行为
4.1
违反招投标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4.2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4.3
在供应商考察、入库过程中,违规评定供应商,以帮助供应商通过公司审核,造成库内存在不合格供应商
4.4
推荐供应商的人员未回避招标过程,参与招标决策
4.5
设定有利于指定投标人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合格投标人
4.6
有倾向性的暗示或指引投标人提高报价
4.7
招投标中围标、串标、陪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4.8
未按流程规定,帮助和指定未入围供应商中途参与投标、中标
4.9
招标期间私下与供应商接触、透漏招标信息(含标底、控制价、投标人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以帮助供应商中标
4.10
在开标记录表中,录入与投标文件不符的信息,影响招标结果
4.11
用主观判断和倾向代替既定定标规则选择供应商
4.12
以总价定标的招投标,通过调整清单价调增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损害公司利益
4.13
未经公司或所在单位讨论或确认,违规私自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承诺,损害公司利益
4.14
未经审批擅改合同重要条款
4.15
未经公司讨论和确认,且未到集团报备,私自决定供应商未定标先进场,损害公司利益
4.16
非垄断行业,免招标未按制度进行比价而导致购买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损害公司利益
5
项目施工阶段禁止舞弊行为
5.1
违反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5.2
工程采购单价或合同外的核价单价显著高于市场,损害公司利益
5.3
施工过程中虚报、谎报工程变更或签证,损害公司利益
5.4
未按合同、约定及公司反签证管理制度进行反签证及扣款,损害公司利益
5.5
给予合同内应履行工作额外签证,损害公司利益
5.6
私自降低合同或质量验收等标准,形成货不对板、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虚报工作量等事实,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5.7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损害公司利益
5.8
未经公司或所在单位讨论或确认,违规私自对外签署经济性文件,损害公司利益
5.9
工程验收结算环节,私自降低核算标准或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
6
营销阶段禁止舞弊行为
6.1
违反营销管理类的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6.2
串通供应商,虚报合约标的数额,增加标的总额,为本人或供应商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6.3
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业务委托、物料采购,损害公司利益
6.4
假借垄断名义,指定供应商
6.5
违规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自设公司承接营销业务
6.6
未经审批,私自调整商榷内容,篡改合同或协议的重要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6.7
对营销活动、广告推广过程中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或虚增结算事项,予以认定工作量及结算费用,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6.8
利用特价房源,以不正当手段享受并获得员工购房优惠
6.9
私控楼栋或房号,制定明显不合理的房源价格,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6.10
购房成交渠道来源造假,套取佣金或奖励,损害公司利益
6.11
利用折扣操作,索取客户好处费,损害公司利益
6.12
佣金结算未按规定执行,导致多结佣金,损害公司利益
6.13
利用所掌握的房产价格信息和浮动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6.14
虚报业绩,骗取公司奖励
6.15
冒领和私用公司礼品、礼金、礼券等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7
商业管理招商阶段禁止舞弊行为
7.1
违反招商管理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7.2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商家好处
7.3
利用公司免租期、装修补贴、租金与费用减免等商务条件,私下收取商家好处
7.4
未按约定的进度及付款条件,违规计取并发放装修补贴等费用,损害公司利益
7.5
提供虚假信息或说明,绕过公司正常招商决策流程,诱导公司进行错误决策,损害公司利益
7.6
利用工程技术条件给予过度承诺,损害公司利益
7.7
在调铺过程中,利用职权,淘汰优质商户,选择次优商户,谋取私利,造成公司损失
7.8
通过虚假信息达成招商业绩且获取公司奖励,损害公司利益
8
商业管理运营阶段禁止舞弊行为
8.1
违反运营管理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8.2
企划高价选择供应商,谋取私利
8.3
企划活动中变相占用供应商的活动资源或收取好处
8.4
发生调铺或工程调改时向客户接受好处,损害公司利益
8.5
多种经营向客户承诺让利时接受好处
8.6
帮助商家漏柜、飞单,损害公司利益
8.7
帮助外包单位虚报人工数,损害公司利益
8.8
在商户装修过程中,高价委托指定供应商,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品牌声誉
8.9
收停车费不提供票据或以其他方式侵吞停车费,损害公司利益
8.10
收物业费不提供票据或以其他方式侵吞物业费,损害公司利益
8.11
为商户提供水、电、煤等能源使用方面的违规操作,损害公司利益
8.12
虚报或谎报维修、消防等工程物资的使用数量,侵吞公司费用
8.13
通过虚假信息达成经营业绩且获取公司奖励,损害公司利益
9
其他禁止舞弊行为
9.1
私刻、伪造或违规使用印章
9.2
虚报名单套取薪酬
9.3
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9.4
违规低价处置、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9.5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9.6
虚报各类费用
虚报金额达到0-10000
虚报金额达到10000-30000
虚报金额达到30000以上
9.7
未经批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等公司资产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9.8
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其他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9.9
泄露举报、调查人员及事件信息,打击报复举报者、调查者
9.10
以上及其他未列明各类舞弊行为,或工作失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根据涉及公司损失金额对应处理如下
金额5000-10000
金额10000-30000
金额30000以上
附件2:
新城地产员工舞弊处理措施一览
员工舞弊处理措施一览
对内
黄灯行为处理措施
谈话诫勉
1、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将视舞弊金额大小和舞弊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照红橙黄灯的处理措施选择一至多条
2、所涉金额超过60000元,公司保留追偿及移交司法机关的权力
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取消当年度晋升资格
公司发函警告
橙灯行为处理措施
含以上所列黄灯行为处理措施
录入员工诚信档案并记录进反舞弊企业联盟失信人员名单
追缴违规违法所得
补偿公司损失
罚款5000—10000元
降职降薪
红灯行为处理措施
录入员工诚信档案并记录进反舞弊企业联盟失信人员名单
公司发函警告(并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和晋升资格)
追缴违规违法所得
补偿公司损失
罚款10000—100000元
降职降薪
勒令辞职,进入公司不予录用名单
公司辞退,进入公司不予录用名单
移送司法机关,进入公司不予录用名单
对外
谈话诫勉
通报批评
录入合作伙伴诚信档案(需要事先建立合作伙伴诚信档案)
/
进入合作伙伴灰名单,三年内不得合作
/
进入合作伙伴黑名单,移出供应商/合作伙伴库,永不合作
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3:
反舞弊相关法律条文一览
1、《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须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对触犯刑法的公司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对触犯刑法的公司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对触犯刑法的公司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司对触犯刑法的公司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利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