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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成立完美地区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实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拟订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该充足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靠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余医疗机构成立了多学科诊断协作体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肩负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展开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地区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该依照兼顾规划、择优确立、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切合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地区医疗资源状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地区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目和布局进行兼顾规划,确立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

省级应该成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该成立起码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考虑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质状况,成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靠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建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靠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建立。

各级各种医疗卫活力构应该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立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展开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建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肩负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该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应该具备展开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备、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

 

求见附件1)。

产科床位调整应该切合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成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体制,

 

明确职责任务,成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体制,增强救治、用血、转运等要点环节保障,按期召开会议研究

 

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有关学科专家构成

 

的地区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加辖区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增强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

要联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

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该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成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保证转诊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特别是三级医疗机构应该依照职责,确实肩负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按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高基层高危孕产

 

妇管理水平易紧急重症救治能力,促使优良医疗资源动向配置。

鼓舞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结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要点提高危重孕产妇和重生儿救治能力。

鼎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域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舞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活力构供给远程医疗、远程

 

教课、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使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良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敦促医疗机构通畅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速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付有序、运行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机构关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该实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有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司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关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司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经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成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咨询病情和先期急救状况,查察病历和急救记录,保证有效连接和绿色通道通畅。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靠地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速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

 

急救机构,逐渐完美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

 

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

 

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办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

 

用、救治办理状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转运

 

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

 

室,由分管院长详细负责,增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成立高

 

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体制,成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体制,兼顾协调有关业务科室的交流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

 

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快速转运。

完美产科、儿科协作体制,鼓舞产科与儿科共同确立临盆机遇,儿科医师依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抵达,保证每个临盆现场有1名经过重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

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查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有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得病专科医院需增添有关传得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余成员由以上有关科室医护人员构成。

未建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该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成立转会诊协作体制。

救治中心能够依据需要装备适合数目的医疗协助人员,有条件的可装备有关技术人员。

(危重

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装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该切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表记正确清楚。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设有危重急救设备设

 

施齐备的急救病房或病区。

急救病房或病区应该设置于方便

 

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地区,以周边产房、手术室、

 

急诊室为宜。

救治中心急救病房详细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

 

ICU建设标准,并知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乞降突出产科特点。

 

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该明确区分病房区、医疗护理协助区、

 

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办理区。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急救床位数目依据服务

地区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目和实质收治患者的

 

需要设定。

救治中心急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出

 

80%则应该适合扩大规模。

救治中心急救床位依据医院实质

 

状况配置在产科或ICU。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急救床位配

 

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依照功能任务要求系

 

统化配置有关设备条件以及必需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保证

 

展开危重孕产妇急救应有的监护和诊断技术项目。

病区内应

 

当装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装备完美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

 

架,供给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

 

应该装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

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

 

每个单元应该装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

(危

 

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急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家眷招待区应该有清楚的辨别标记,便于家眷抵达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获得联系。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成立完美的通信、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成立健全有关数据库,采集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并按要求实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应该第一时间通告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针对产后出血、重生儿

 

窒息等孕产妇和重生儿主要死因,制定应急方案,逐个成立

 

完美急救程序与规范。

 

第二十一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成立业务能力

 

连续提高体制。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应该具备相

 

应的知识和技术,不停增强知识更新。

上司危重孕产妇救治

 

中心要增强对基层业务指导,联合收治的上转危重孕产妇情

 

况对基层进行培训。

基层救治中心对上转的危重孕产妇要进

 

行追踪,实时认识和学习上司中心的救治方案,有条件的应

 

当参加上转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不停提高基层救治中心人员

 

的救治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成立快速反响团

队,每季度展开起码1次专项技术培训和快速反响团队急救

操练,提高快速反响和处理能力,紧迫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

胎儿娩出时间(DDI)应该努力控制在30分钟之内并逐渐缩

短。

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重生儿科医师每年起码参加

1

次针对性连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保证贯彻落实医疗

质量安全中心制度,并联合实质状况成立健全与危重孕产妇

监护诊断工作特点相切合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医疗护理惯例。

第二十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成立健全各项危重

孕产妇救治有关规章制度,拟订各种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

诊断惯例。

成立完美高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

产妇死亡评审等制度(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见

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成立健全人员、设

施、设备、药品、耗材等各样管理制度,实时保障危重孕产

妇救治所需的药品、耗材,并保持救治所需设备功能均处于

正常状态,保证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成立质量控制小

组,拟订完美全过程质量控制有关制度和规范,按期剖析医

 

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良建议并落实,惯例展开孕产妇病情、

 

诊断成效评估工作,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连续改良。

 

第二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增强医院感染管理,拟订切合孕产妇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举措,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第五章监察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设备建设、设备配置、人员装备、服务能力、技术项目、工作制度等要求应该比较本指南增强建设与管理。

其余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增强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能够建立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质量控制中心,按期展开逐级督导和质控,对辖区内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向管理。

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重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人应该实时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结果的予以通告并严肃办理。

 

第三十条成立完美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考评制度和退出体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期组织对现有的救治中心进行查核评估,对查核评估优异的机构应该予以鼓舞,对查核

 

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应该进行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说。

 

第三十二条本指南自觉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急救床位和人员装备要求。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急救设备配置要求。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序号

项目

县级

市级

省级

1

产科床位数(张)

原则上≥30

原则上≥40

≥40

2

年临盆量(人次)

≥2000

≥4000

≥4000

3

高危孕产妇比率

≥40%

≥70%

≥70%

原则上应该有独

建立独立的产科ICU

立ICU,并保障危

应该设置ICU,并保

4

ICU支持

或医院ICU保障孕产

重孕产妇救治床

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妇救治床位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当地实质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术

 

(一)救治中心有关医护人员应该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

 

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有关法律法例,拥有相应资质,能够

 

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有关医师应该经过有关学科轮转培训,

 

达成专科业务培训并查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有关医师应该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

 

有关理论知识。

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有关生理、病理及病

 

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有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

 

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该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

 

论知识:

1.妊娠及临盆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况、

 

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

 

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归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

 

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

科归并症等);3.妊娠归并性流传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

 

产技术;5.重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

 

的其余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该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

 

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

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态;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阻碍;7.严重肝功能阻碍;

8.胃肠功能阻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阻碍;10.

 

严重内分泌与代谢杂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均衡杂乱;12.

 

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冷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

 

多器官功能阻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杂乱。

 

(六)救治中心有关医师应该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断和

 

救治的基本技术:

1.临盆期并发症包含子宫破碎、羊水栓塞、

 

重度子痫先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

 

并发症等办理举措;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举措;3.

 

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样救治技术;4.重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提早产儿办理:

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余技术。

 

(七)救治中心有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

 

外,应该具备独立达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

1.心肺

 

复苏术;2.人工气道成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

 

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6.血流动力学监

 

测技术;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8.电复律

 

与心脏除颤术;9.床旁暂时心脏起搏技术;10.连续血液净

 

化技术;11.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有关医师每年起码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

 

以上重症医学有关连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停增强

 

知识更新。

 

(九)救治中心有关护士应该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娴熟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术。

 

附件2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急救床位和人员装备要求

 

项目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县级

市级

省级

1

急救床位数

≥2

≥6

≥8

2

医师床位比

≥0.8

≥0.8

≥0.8

3

护士床位比

≥2.5

≥2.5

≥2.5

4

医师高级职称构成比

≥30%

≥40%

≥40%

5

业务负责人技术职称

副高级以上≥

1人,从事有关专

副高级以上≥2人,从事有关

副高级以上≥

4人,从事有关

业10年以上

专业10年以上

专业10年以上

 

附件3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急救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

县级

市级

省级

1

专业急救设备及器材

1.1

胎心监护仪

若干

若干

若干

1.2

多普勒胎心监护仪

若干

若干

若干

1.3

产包

若干

若干

若干

1.4

清宫包

若干

若干

若干

1.5

缝合包

若干

若干

若干

1.6

宫纱(或水囊)

若干

若干

若干

1.7

产钳

若干

若干

若干

1.8

胎头吸引器

若干

若干

若干

1.9

阴道拉钩

若干

若干

若干

1.10

宫颈钳

若干

若干

若干

1.11

重生儿急救台

≥1台

≥1台

≥2台

1.12

重生儿监护仪

≥1台

≥1台

≥2台

1.13

重生儿转运暖箱

≥1台

≥1台

≥2台

1.14

重生儿喉镜(气管插管)

≥1台

≥1台

≥1台

1.15

重生儿呼吸机

≥1台

≥1台

≥2台

 

1.16

T组合复苏器(重生儿复苏囊)

≥1台

≥1台

≥2台

1.17

重生儿低压吸引器

≥1台

≥2台

≥2台

1.18

胎粪吸引管

若干

若干

若干

2

ICU基本设备

2.1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漏电保护装置等)

2.2

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2.3

中心监护系统

≥1套

≥1套

≥1套

2.4

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床位数120%

压力监测模块)

2.5

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

不要求

≥1台

≥1台

2.6

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

不要求

≥1台

≥1台

2.7

呼吸机

≥床位数80%

≥床位数80%

≥床位数80%

2.8

便携式呼吸机

≥1台

≥1台

≥1台

2.9

便携式监护仪

≥1台

≥1台

≥1台

2.10

除颤仪

≥1台

≥1台

≥1台

2.11

体外起搏器

≥1台

≥1台

≥1台

2.12

纤维支气管镜

≥1台

≥1台

≥1台

2.13

心电图机

≥1台

≥1台

≥1台

2.14

血气剖析仪(床旁)

≥1台

≥1台

≥1台

 

2.15

输液泵

≥床位数100%

≥床位数200%

≥床位数200%

2.16

注射泵

≥床位数200%

≥床位数300%

≥床位数300%

2.17

输血泵

≥1台

≥2台

≥2台

2.18

肠内营养输注泵

≥床位数50%

≥床位数50%

≥床位数50%

2.19

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材

若干

若干

若干

2.20

心肺复苏急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材)

≥1台

≥2台

≥2台

2.21

电子起落温设备

≥1台

≥1台

≥2台

2.22

输液加温设备

≥1台

≥1台

≥2台

2.23

空气消毒净化设备

依据详细房子面积确立

依据详细房子面积确立

依据详细房子面积确立

2.24

血糖仪

≥1台

≥1台

≥1台

2.25

床旁彩超

≥1台

≥1台

≥1台

2.26

血液净化仪

不要求

≥1台

≥2台

2.27

床旁X光机

≥1台

≥1台

≥1台

 

附件4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四、接受转诊和信息反应制度;

五、疑难紧急重症病例议论制度;

 

六、危重孕产妇急救报告制度;

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

 

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九、培训和急救操练制度;

十、突发事件应急办理管理制度;

 

十一、急救用血制度;

十二、各级医师负责制度;

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十四、信息登记制度;

 

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查制度;

十九、不良事件防备与报告制度;

 

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交流与媒体交流制度。

 

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增强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地区性危从头生儿救治系统,提高重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中国小孩发展大纲(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指南。

 

第二条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重生儿病房和重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靠实体,拥有危从头生儿监护诊断能力,肩负地区内危从头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重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增强对医疗机构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使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地区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依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

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组织,成立由上司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纳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该切合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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