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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14号14:

30-17:

00

(2012年4月考试复习大纲)

单选择

1、《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

2、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

4、联邦行政执法机构的一个最主要特色是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职能机构.

5、在美国还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力量,这就是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

6、依新的《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执行该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各州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

7、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

8、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法》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

9、除了联邦反垄断局以外,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

10、《巴黎公约》仍然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

11、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商业误导行为。

12、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1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

(二)补充性(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14、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

15、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

1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是市场混同行为

17、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18、应当严格把握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两个条件:

一个是商标的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另一个是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是同一种类的或者类似的

19、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时完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0、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21、“葡萄酒”、“西瓜霜”等都是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

22、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等。

23、具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的名称,如自然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等,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4、商品上的虚假标识行为又可分为下面三种表现形式:

(1)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3)采用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5、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

26、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比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

27、我国主要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产地标识和禁止伪造产地的行为。

28、广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合法、准确和清晰。

29、广告形式具有可识别性。

30、广告活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明示或隐含“包治百病”、“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祖传秘方”、“完全无剐作用”等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性词汇,

32、有关法律禁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做广告

33、广告行为的完成涉及三方主体,除了广告主之外,还有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一方)和广告发布者

34、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

35、虚假宣传报道。

其他的归类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36、通过产品鉴定会、座谈会、庆典等公共场合所作的商品介绍和宣传

37、指使他人冒充顾客进行的销售诱导

38、根据奖品赠与范围及其确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有奖销售行为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与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39、有奖销售产生不良的市场导向,危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0、有奖销售促使市场竞争畸形激烈,可能强化阻碍市场竞争的障碍。

41、有奖销售容易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易于损害消费者权益。

42、德国禁止商业往来中带有“馈赠”、“奖励”、“凭票赠送”、“免费”等词语。

43、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德国是被禁止的。

44、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45、内定人员必须是经营者足以控制、影响的人员。

操纵有奖销售。

这是指经营者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6、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47、商业贿赂行为除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可能涉及对《会计法》、《税法》、《刑法》的违反。

48、物质性利益指那些间接体现为金钱价值的利益,例如股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酒席招待、免费旅游等;而非物质性利益主要是指满足个人不正当社会地位和特殊消费的目的,例如升学就业、职务升迁、户口迁移、性服务等。

49、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50、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51、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52、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刑法》。

53、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54、回扣行为发生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

55、折扣是合法的,是一种商业活动中合法的促销手段。

56、回扣非法而折扣合法

57、中间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资格。

58、过高比例的佣金即可能

导致低价竞争。

59、附赠行为一般具有公开性。

60、商业秘密的范围已经涉及三方面的内容。

(1)技术秘密。

(2)经营秘密。

(3)管理秘密。

61、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

62、在于这种侵权行为并不只是单纯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63、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64、英美法虽以判例法为渊源,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据,而且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其中以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为代表。

65、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原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66、刑法上对于商业秘密的含义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则完全援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

67、商誉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

68、商誉权兼具人格与财产之双重属性。

69、名誉只能自我消费

70、主观故意或过失

71、最早规制商誉侵权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72、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知识产权垄断。

73、我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选择了分别立法模式。

74、尽管在理论界主张对垄断损害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呼声很高,但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75、适用除外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三种程序:

申请登记、申报确认和直接适用。

76、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颁布。

77、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由第十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78、垄断协议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包括书面或口头协议

79、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等多种形式。

80、横向限制价格,又称价格卡特尔

81、一般认为,横向限制价格对竞争危害最大。

结果是劣质企业不能被淘汰,优势企业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对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会形成严重阻碍。

82、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主体是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83、行业协会决议以多数成员的意思为准。

84、类型豁免。

又称法定类型豁免、集体豁免,

85、一般而言,合理化卡特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进行的合理化为企业的经济过程服务,并且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经济管理方面或企业组织方面的生产能力或经济效益;

(2)无不当损害一般消费者及有关经营者利益的风险;(3)所有参与者应享受平等待遇;(4)参与者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不会受到不正当地限制。

86、标准化卡特尔是指规定采用统一的商品标准或者规格型号的卡特尔,

87、刑事责任常采用两罚制,既处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也处罚相关个人。

88、《反垄断法》未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

89、由于经营者的营业额是既定的,相关市场范围较宽,则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偏低,

90、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

91、新鲜蔬菜),或产品若长途运输则运输成本相对于产品本身价格太高(如沙石、水泥等),这些产品的地域市场范围就比较窄。

92、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前提是确定企业的成本。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成本分别是生产成本和购货成本加上销售赞用。

93、强迫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强制他人与自己从事交易。

2.强制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3.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9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公用企业垄断的常见形式。

95、这种损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受害个人或企业,而是竞争机制或竞争秩序。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97、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并非仅仅指竞争者被其他竞争者兼并,也包括竞争者被其他竞争者所控制,即不能独立进行自主经营决策这种情形。

98、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营者集中可划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类型。

99、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00、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01、第一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为30日,

102、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30日内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期限届满未作出任何决定,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103、自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之日起计算。

在这期限内,同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许者。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104、地区性垄断又称“块块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05、地区封锁是地区性垄断行为中的典型类型,具体可以包括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招投标安排、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人本地市场等行为。

地区封锁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

106、我国现行的竞争法执行机构

(1)行政机关

(2)司法机关

107、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是竞争法执行的主体。

108、没收非法所得。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形有:

①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②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③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109、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即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0、能够获得的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

1.赔偿损失。

2.停止侵害。

3.恢复名誉。

11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两个条文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扰乱市场秩序罪。

2.商业贿赂罪。

3.侵犯个人权利罪。

4.侵犯知识产权罪。

多选

1、大体上说,美国的竞争法有三大渊源:

一是制定法或成文法;二是判例法;三是各种反垄断指南。

2、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

(一)欧盟委员会

(二)成员国竞争执法机构(三)欧洲法院

3、依据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性质所作的分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三)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

4、假冒注册商标:

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的所有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包括这样4类具体形式:

(1)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

优标志;

(2)产品虽获得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优标志被撤销或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该名优标志;(3)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4)在获得低级别名优标志的产品上,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6、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谎称有奖。

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操纵有奖销售。

4.对有奖销售事项作不当告知。

7、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一、回扣与折扣二、非法佣金三、附赠式商业贿赂四、实践中几种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

8、实践中几种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优惠购买

(二)重奖经销商(三)瓶盖有奖回收

9、.商业秘密的法定的解释对“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

(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10、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的生产性不同,是指产品流通环节以及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情报信息,包括产品货源情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底价或者招标书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11、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三)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四)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12、商业诋毁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仍然是双重的:

商誉和竞争秩序。

13、根据市场结构的影响可以将垄断分为:

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

14、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在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看法比较一致。

通常认为其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

15、合理化的垄断协议规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16、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表述不尽相同,如卡特尔、竞争者合谋、联合行为

17、垄断协议主体的独立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1)独立的法律地位;

(2)独立决策的能力。

18、从学理上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可分为六种:

(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最低转售价格,(3)限定最高转售价格,(4)限定转售价格区间,(5)限制交易相对人的定价权,

19、纵向非价格垄断1.排他性交易2.选择性交易

20、信息交流合法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

(1)交流信息的类型。

(2)信息交流所涉及的市场结构。

21、获得批准豁免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其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者流通,或者

促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2)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3)除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者外,对有关行为人不强加限制;(4)对于所涉及的产品的重要部分,不给予此种行为人排除竞争的可能性。

22、通常而言,可以豁免的垄断协议主要有:

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条件卡特尔等。

23、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高,替代性产品多,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小;反之,市场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低,替代性产品少,某一产品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24、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关键在于从以下两个层面考察产品的可替代性:

(1)产品消费需求的可替代性。

(2)产品生产供给的可替代性。

25、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作了类似规定,主要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纵向控制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与竞争者的依赖程度、进人障碍等条件。

26、在反垄断实践(主要为德国的反垄断实践)中,有下列四种方法:

1.空间比较。

2.时间比较。

3.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比较。

4.产品比较。

27、在认定某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搭售行为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1)搭售的商品是否独立于主商品。

(2)经营者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充分的控制消费者的市场实力或能力。

(3)对搭售的商品,消费者是否有选择的权力。

28、公用企业垄断主要有以下具体形式: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29、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适用范围,概括起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取得股份或资产。

(3)干部兼任。

(4)联营·

30、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1、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有三种。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2、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法》规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33、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实体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经营者得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4、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1.限定交易2.地区封锁3.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4.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

35、行政机关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籍贯

(2)反垄断法执行机构(3)国家专利局(4)中国证监会(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6)物价局(7)卫生局(8)国家商务部

36、启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行使检查。

(2)受害人直接申请。

(3)社会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7、行政执行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地域管辖。

(2)特殊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名词

1、竞争简短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

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2、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

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5、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6、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地宣传和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购买或者其他经营形式中,使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此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9、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12、:

垄断立法内容,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14、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15、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竞争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16、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17、适用除外也可以称为豁免适用,指基于特定目的,对违反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

18、自然垄断主要涉及公用事业领域,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

运输等行业。

这些行业一般具有社会公益性、系统依赖性、投资规模性、政府管制性等特点。

19、垄断协议定义为:

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办同行为。

20、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21、纵向垄断协议,又称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达成的垄断协议。

22、行业协会垄断,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问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

23、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2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

25、拒绝交易(又称抵制行为),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26、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上实行各异的待遇。

27、公用企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行为。

28、经营者集中界定为:

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资产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并引起市场结构持久变化的行为。

29、行政性垄断可以被定义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30、行业性垄断又称“条条垄断”,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本行业内部或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31、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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