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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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解析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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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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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

修改

STATUS

状态

编写AUTH.

审核CHK’DBY

批准APP’DBY

 

文件号DOCUMENTNO.

GPEC/KELP/MSD/S2/005

新疆库尔勒项目部

质量体系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版权所有COPYRIGHT: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任何人未经我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递或泄露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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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范围:

(共份)归档夹类:

管理体系夹号:

2

发文

份数

发文

份数

发文

份数

项目经理

E

计财部财务室

E

文件中心存档

1

项目副经理

E

锅炉工区

E

项目总工

E

汽管工区

E

施工管理部

E

电仪工区

E

安全部

E

建筑工区

E

质量部

E

调试工区

E

行政部

E

综合工区

E

物资部

E

金检工区

E

计财部合同室

E

计划信息室

E

注:

N为电子版发放,E为后台服务器查阅。

本版文件于2015年06月日开始实施。

 

批准人:

1.目的

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实施,结合国电库尔勒2×350MW热电联产工程A标段—#1机组主体及公用系统(输煤系统除外)的建筑安装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确保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2.范围

适用于国电库尔勒2×350MW热电联产工程A标段—#1机组主体及公用系统(输煤系统除外)的建筑安装工程。

3.定义

4.相关文件

Ø《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Ø《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Ø《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贯彻;

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2012版;

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

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

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5210.1-2009;

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2部分:

锅炉机组》DL/T5210.2-2009;

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3部分:

汽轮发电机组》DL/T5210.3-2009;

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4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5210.4-2009;

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DL/T5210.5-2009;

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6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DL/T5210.6-2009;

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7部分:

焊接工程》DL/T5210.7-2010;

Ø《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

Ø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2013版)

5.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Ø领导小组组长:

覃正雄

Ø领导小组副组长:

朱光佳

Ø成员:

林峰、樊佩良、王凌保、许炳星、陈宏舒

Ø工作小组组长:

林峰

Ø工作小组副组长:

樊佩良

Ø成员:

各个专业质检工程师、各个工区工程师及班长

6.职责及权限

Ø工作小组组长:

全面负责强制性条文实施,落实各项检查任务,主持和组织小组成员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

Ø工作小组副组长:

协助组长做好管理工作,或分担部分工作,在组长外出时负责检查管理工作。

Ø工作成员:

直接对组长负责,对施工项目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

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有权要求施工人员整改,必要时可进行奖罚处理。

7.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

根据新疆库尔勒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等系列活动,确保学习和执行的有效到位。

序号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人员

组织者

1

2015年第四季度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各部分

技术人员

施工人员

质量人员

2

2016年第一季度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各部分

技术人员

施工人员

质量人员

7.1.各专业培训分次分批,根据专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对象要深入到施工班组。

每次学习培训后都必须有考核记录,并且有学习人员签到表。

7.2.各专业编制相关文件涉及到的强制性条文必须在文中反映。

7.3.作业指导书或方案中若涉及强制性条文,则必须在文中以独立章节反映,或者附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

7.4.工作小组成员按分部工程的划分,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并报业主、监理审批。

8.检查及考核

8.1.由工作小组组织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施工过程发现没执行强制性条文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给予批评指正,并令其整改;对屡次不改的行为,按“8.4”条中规定给予处罚。

8.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工作小组组织阶段性“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工作,并形成记录,对施工过程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工区进行整改,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关闭。

8.3.如在监理及业主组织的强条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经工作小组组长批准有权处以200~1000元罚款。

8.4.对其它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根据《工程质量奖惩管理规定》,按其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相反,如若受到业主或上级领导小组表扬则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给预相应奖励。

9.附录

9.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房屋建筑部分

9.2.《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电气专业部分

9.3.《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锅炉与压力容器部分

9.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汽机专业部分

9.5.《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管道专业部分

 

9.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房屋建筑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1

地质试验

◆1000m2以上的工程每100m2至少取1点试验;

◆3000m2以上的工程每300m2至少取1点试验;

◆每个独立基础下面/基槽每20延长米均不少于1点试验;

工艺、标准

◆遵循:

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土方开挖的验收以确保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基坑边界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和坡脚采取排水措施;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扰动基坑原状土;

◆开挖后不稳定边坡,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施工,严禁大开挖、大爆破行为;

◆换填垫层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施工上层土;

2

钢筋工程

◆钢筋代换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进场后按照国标要求进行力学试验,质量符合规定;

◆安装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需持焊工考试合格证;

◆焊条、焊剂应有合格证书;

◆工程开工正式焊接前,该工程的焊工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各种规格钢筋的试焊,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焊接;(模拟检验)

◆焊接试验取6个试件为一组,各3个抗拉、弯曲试验,将受压面毛刺和凸出部分消除与钢筋外表平,试验合格后判定该验收批合格;(批量检验)

◆每一验收批,必须在现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合格后判定该验收批合格;(现场检验)

2

模板工程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及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混凝土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

混凝土工程

◆水泥进场检验其品种、级别、批号、生产日期、包装或散装仓号,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性能复试,质量必须符合国标规定;

◆使用中或水泥出场超过3个月,需做复试试验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中严禁使用氯化物水泥;

◆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取样,取样方法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混凝土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碎石和卵石进行碱活性检验;

◆钢筋混凝土使用海砂,其氯离子含量≤0.06%(以干砂百分率为准);

3

材质与设计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钢结构、钢网架用高强螺栓、高强螺栓连接副、普通螺栓、铆钉等紧固件品种、规格、性能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螺栓连接副(大六角、扭剪型)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检验报告;

3

人员资质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确认的范围内施焊;

焊接试验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优先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进行判断时,采用射线探伤试验,其内部缺陷等级和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标GB11345、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型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和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标JG/T3034.1、JG/T3034.2的规定;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对高强螺栓连接磨擦面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

◆现场处理的构件磨擦面应单独进行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结果需符合设计;

安装质量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H/2500+10)且≤50mm;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25mm;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屋面工程完成后分别测量其挠度,不超过1.15的设计值;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设计无要求涂层干漆膜厚度室外为150μm,室内为125μm,允许偏差-25μm;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焊接质量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焊缝抽样检查,试验结果评定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不合格率小于2%,该批验收合格;

◇不合格率大于5%,该批验收不合格;

◇不合格率在2%—5%之间,应加倍抽检;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检验:

◇一级焊缝应100%检验,合格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1345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二级焊缝按照20%抽检,合格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1345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4

材料与试验

◆水泥进场检验其品种、级别、批号、生产日期、包装或散装仓号,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性能复试,质量必须符合国标规定;

◆使用中或水泥出场超过3个月,需做复试试验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分层度≤30mm;

◆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得少于28天;

工艺、质量

◆小砌块砌筑时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即壁(肋)厚(宽)的部位向上;

◆小砌块的进场复试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墙体转角和纵横墙转角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砌成斜槎(水平长度≥2/3H);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折断和裂纹比较严重的,裂纹投影长≥3cm);

5

材料与设计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屋面、挑檐、天沟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雨淋或淋水2h后或蓄水24h后检查)

工艺、标准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等细部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混凝土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和穿墙管道、预埋件等处严禁渗漏;

6

工艺、标准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作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不得低于底层卫生间器具的上沿或底层地面的高度;

◆室外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

◆室外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排水;

7

材质与设计

◆建筑地面采用材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进场材料应由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试验报告,重要材料应复试;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有排水要求地面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高差应符合设计;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施工前必须对各种穿越管道和楼板节点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混凝土高不小于120mm,防水卷材高度不小于200mm;

工艺、标准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正确、排水畅通;

◆防爆(不发火)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首选大理石、白云石,以金属或石料撞击不发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粒径0.15-0.5mm,含泥量≤3%,有机物含量≤0.5%;配制时应认真检查防止掺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火花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适用于室内或民用建筑)

◆装修工程所采用材料按照设计要求做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等行为;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玻璃幕墙用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性能要求符合规范规定,且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做物理性能和相容性(10m以上临街建筑由国家指定机构做检测试验)试验;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埋件数量、规格、位置及防腐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结构和主体结构连接、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要牢固;

◆护栏高度、间距、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8

工艺、标准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和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的裸露导体应接地或接零可靠,不应作为接地或接零的接续导体,接地或接零必须可靠;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三相或单项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中;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并应由专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建筑景观灯具安装应符合下面要求: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大于2MΩ;

◇人行道等人员密集处安装落地灯具无围护栏杆的,安装高度距地面≤2.5m;

◇金属构架、灯具、金属软管等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或接零可靠,且有标识;

 

◆插座接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单项两孔,面对两孔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

◇单项三孔,面对三孔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单项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或接零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的端子连接;

◇同一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接地或接零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

材质与设计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墙体和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

工艺标准

◆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

◆风管安装注意事项: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下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

◇室外立管的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输送温度超多80℃以上的风管,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设置防护网(罩);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英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试,调试项目包括:

◇设备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和调试;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接过,风量和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检查人:

检查日期:

 

9.2《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电气专业部分

表DQ-1

检查项目引自《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4.4.1

现场检查项目

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

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接地良好

4.4.2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安装技术记录

调整试验记求

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的说明

自查意见

好中差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表DQ-2

检查项目引自《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48~1990。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2.7.1

注油前绝缘油检查

绝缘油必须按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2.10.2

变压器在试运行前,投入运行条件俭查,

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

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

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

有载凋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的说明

自查意见

好中差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表DQ-3

检查项目引自《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2.4.9

焊工资质检查

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的说明

自查意见

好中差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表DQ-4

检查项目引自《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备注

5.4.3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

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

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电缆与热管道(沟)、油管道(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沟)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l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减为0.25m。

5.4.7

直埋电缆

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6.1.1

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

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6.2.10

三芯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7.0.1

电缆防火措施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7.0.3

电缆防火材料

防火阻燃材料必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在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材料使用工艺提出施工措施。

7.0.6

电缆封堵检查

在封堵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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