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5000吨年甲醛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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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5000吨年甲醛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0吨/年甲醛生产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

二○○七年一月

1总论

1.1前言

甲醛在工业上广泛地应用于制造塑料、树脂、油漆、染料和炸药等,在医药上用作杀菌剂。

仅在美国,年产量就有数百万吨。

甲醛是甲醇的下游产品,占甲醇消费总量的40%,它化学性质活泼,通过加成、取代、还原、聚合等反应,可以制备20多种衍生物。

如生产各种粘合剂、酚醛树脂、脲醛树脂;生产溶剂、农药、燃料;生产乌洛托品、季戊四醇、新戊二醇等。

随着汽车工业、建筑业和装饰业的迅猛发展,甲醛作为传统大宗化工原料已成为高增长消费产品,开发高技术下游产品前景十分广阔。

我国甲醛工业生产于20世纪50年代,进入1990年,我国甲醛工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大、中、小型甲醛生产企业120多家,2002年产量在1万吨以上有80家,在2万吨以上的有47家,超过5万吨的有10家。

我国除西藏和青海外,其它省市均建有甲醛生产设备,生产厂家主要集中在河北、山东、江苏、广东、等地区。

其中华北地区的生产能力约占全国甲醛总生产能力的49%,而西北地区的生产能力很小,仅占1%左右。

国内市场甲醛消费构成是:

用于生产木材加工胶粘剂约占其消费总量的80%,用于生产聚甲醛、酚醛树脂及塑料约占10%,用于季戊四醇生产占5%,其它占5%。

甲醛工业生产项目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绥芬河市金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5000吨/年甲醛生产建设项目,是绥芬河市宏宇人造板有限公司年产8万立方米中密度板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经调查绥芬河市人造板业发展迅猛,带动了甲醛制胶业的繁荣,其中绥芬河市宏宇人造板有限公司年生产中密度板8万立方米,甲醛用量为11000t/年;绥阳人造板厂年生产中密度板4万立方米,甲醛用量为5000t/年;下城子人造板厂年生产刨花板5万立方米,甲醛用量为4500t/年,这些人造板厂都已经建成或在建中。

综上所述,05年底可实现甲醛销售市场为29500t/年,06年底可实现销售市场为39500吨,本项目建于绥芬河市宏宇人造板有限公司厂区内,这样不但产品销售市场稳定,产品运输距离缩短,减少了产品运距,可获得双赢的时常效果。

经过对销售市场的研究,该项目在绥芬河市建设,市场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了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项目的可行性,绥芬河市金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于本项目已建成投产,现已停产,因此本项目属于补作环评,在对建设厂址及周围状况进行现状调查和对工程的调研及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请予以审查。

1.2编制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本项目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目的是:

(1)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

(2)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预测建设项目的排污量及排污途径,评价其对所在区域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为该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全面、可靠的环境基础资料;

(3)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评述建设项目及厂址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与建议;

(4)提出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在内的环境规划、管理以及污染防治措施,为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与决策的科学依据,已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6)《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黑龙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1);

(9)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3日发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手册2005年4月1日;

(11)黑龙江省环保局,黑环字[2001]11号文《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公众参与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

(12)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13)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1.3.2导则与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

(7)《石油化工企业安全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9)。

1.3.3相关文件

(1)绥芬河市金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5000吨/年甲醛生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绥芬河市金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书。

1.4环境保护对象及敏感目标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海关沟工业园区。

本评价区内无国家、省、市级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院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和水源地等重点保护目标,但由于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将对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确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评价范围内环境特征,确定本评价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1。

表1-1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序号

保护目标

方位

保护内容

距厂界距离(m)

备注

1

小绥芬河

S

水质

1500

Ⅲ类水体

2

朝阳村

NNE

环境空气

1000

200户/600人

3

宏宇板厂家属楼

S

环境空气

120

300人

4

高级中学

ENE

环境空气

900

2195人

1.5评价工作级别与评价范围

1.5.1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级别与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中的有关规定,划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依据见表1-2。

表1-2评价工作级别(一、二、三级)

Pi(m3/h)

地形

Pi>2.5×109

2.5×109>Pi>2.5×108

Pi<2.5×108

复杂地形

平原

表中:

复杂地形指山区、丘陵、沼泽、大中城市的地区等。

主要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Pi的计算方法为:

式中:

Pi—等标排放量(m3/h);

Qi—单位时间排放量(t/h);

Coi—大气环境质量标准(mg/m3)。

一般选用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中1h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本项目锅炉烟气中SO2产生量(QSO2)为0.045t/a,约合0.0045t/h。

其中采样浓度允许值CSO2为0.5mg/m3,其等标排放量计算结果为PSO2=9.0×106,PSO2<2.5×108,同时对罐区甲醇的无组织排放进行等标排放量的计算,甲醇产生量为1791.5kg/a,约合0.27kg/h,其中C甲醇为3.0mg/m3,其等标排放量计算结果为P甲醇=9.0×107。

由于本评价区为平原区,同时SO2为间歇式排放,而甲醇为连续、间歇无组织排放且等标排放量低于2.5×108,因此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为三级。

(2)环境空气评价范围

本项目厂址周围多为山地、川地,因此,按评价等级要求,以厂址为中心,边长4km的方形区域,约16km2范围作为调查区域。

1.5.2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与评价范围

(1)水环境评价工作级别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规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

4.4m3/d

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中等

地面水水域规模:

地面水水质要求:

Ⅲ类

因此,确定地面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2)水环境评价范围

本项目排污口上游500m至下游宽沟断面,河段全长15km。

1.5.3声环境评价工作级别与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中规定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本工程厂址所在地区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规定的2类地区,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较大,但受影响人口很少,因此,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只做厂界达标分析。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为厂界外1m。

1.5.4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与范围

1.5.4.1级别判定标准

有毒有害物质及易燃物质判定、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按照《建设项目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附录A中表1要求确定,详见表1-3,评价工作等级标准见表1-4。

表1-3物质危险性标准表

LD50(大鼠经口)mg/kg

LD50(大鼠经皮)mg/kg

LD50(小鼠吸入,4小时)mg/L

1

<5

<1

<0.01

2

5<LD50<25

10<LD50<50

0.1<LD50<0.5

3

25<LD50<200

50<LD50<400

0.5<LD50<2

1

可燃气体:

在常压下以气态存在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混合物;其沸点(常压下)是20℃或20℃以下的物质。

2

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21℃,沸点高于20℃的物质。

3

可燃液体:

闪点低于55℃,压力下保持液态,在实际操作条件下(如高温高压)可以引起重大事故的物质。

爆炸性物质

在火焰影响下可以爆炸,或者对冲击、摩擦比硝基苯更为敏感的物质。

表1-4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级别(一、二级)

剧毒危险物质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非重大危险源

环境敏感地区

1.5.4.2级别判定

本工程风险评价级别判定见表1-5。

表1-5危险性物质理化特性及评价内容

物质

名称

危险性

临界量/t

相态

闪点

(℃)

熔点

(℃)

沸点

(℃)

爆炸极限%(V/V)

危险

分类

分子量

危险等级

生产场所

贮存区

甲醇

11

-97.8

64.8

12.2-26.0

甲B

32.04

2级易燃物

2

20

甲醛

50

-92.0

-19.4

7.0-73.0

丙A

30.03

3级可燃物

20

50

1.5.4.3评价范围

贮罐区的甲醇最大贮存量为280t,超过贮存区临界量(20t),甲醛最大贮存量为750t,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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