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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寿险精算实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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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非寿险基础

1.1风险管理与保险概述

1.1.1风险概述

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风险一般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风险的可测性性。

风险的构成要素:

包括: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

风险因素:

指引起风险事故或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原因或条件。

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两类:

有形的风险因素和无形的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也称风险事件,是引起损失的事故或事件,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损失:

指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价值的意外减少或灭失。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风险的分类:

根据风险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和投机风险(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保险

1)重程度降到最低。

可分为:

经济目标(尽可能使风险管理计划成本降低),安全系数目标(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社会工种责任目标(一个良好的风险管理计划不仅要转嫁自身风险,还要以降低社会损失为目标。

2)损失后的目标:

指在损失发生后,尽可能的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减少物质财富的损失,尽可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包括:

生存目标,持续经营目标,稳定收益目标,社会责任目标。

风险管理的特点:

风险管理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对象是风险),风险管理的范围具有广泛性(风险的复杂性及普遍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具有很强的应用性,风险管理具有全面性。

风险管理的常用方法:

1)避免风险:

指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以免遭受损失。

具有很大的消极性,且对于已经存在的风险部适用。

2)损失预防:

是指风险损失发生之前又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

3)损失抑制:

是指在事故发生之时和发生之后为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4)自留风险:

是指行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损失后果的处理方法。

5)转移风险:

是指把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某种方式转嫁给其他单位的风险管理方法。

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

●避免风险、损失预防、损失抑制都属于损失的控制措施

●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都属于风险的融资措施。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指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实用性以及收益性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风险管理的功能:

风险管理可以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和家庭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资源有效地分配和利用。

风险管理与保险:

(?

试分析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两者的共同基础。

风险管理与保险均以风险作为研究对象,但两者覆盖的程度不同。

一方面,风险管理通过控制对策处理损失风险,对降低保险成本、积极防灾防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对策;另一方面,保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等数学原理作为其分析基础和方法的。

2)保险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风险融资手段,是社会化的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1.3保险概述

保险的定义:

投保人根据河东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基本特征:

①经济性②互助性③法律性④科学性

保险的比较特征:

保险vs储蓄:

①消费者不同②受益期限不同③行为性质不同④消费目的不同(保险消费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储蓄的蛀牙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

保险vs救济:

①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保障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济是社会行为)②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救济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③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救济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科研。

④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救济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⑤保险赔偿以数学计算为基础;救济则大都无准备。

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必须是纯粹风险,即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

②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③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④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不能是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事遭受损失。

⑤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实质上已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

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及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的分类:

①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③原保险与再保险④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保险的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人为了自身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资金进行有效的运用。

3)社会管理功能。

具体体现在:

①社会保障管理。

商业保险是社会爆炸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②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③社会关系管理。

保险介入灾害处理,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

④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1.2非寿险的概念和分类

1.2.1非寿险基本概念

非寿险概念的界定:

非寿险是指除寿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总和,包括广义财产报信与短期人身保险业务(主要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非寿险与人寿保险的主要差异:

①基本职能不同;非寿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人寿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

②保险标的不同;非寿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有关利益,其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般是可以计算的;而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价值难以确定。

③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④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非寿险合同几乎都是补偿性合同,而人寿保险多为定额给付合同。

⑤保险期限不同。

经营技术不同。

⑦非寿险一般不具有储蓄性;而人寿保险则具有储蓄的性质。

非寿险的特征:

1)非寿险的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

2)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①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

②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③风险管理复杂。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指就单个保险关系二院,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不平等。

1.2.2非寿险的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机动车辆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在成的损失。

财产损失保险:

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船舶保险:

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工程保险:

是指对建造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使用的额及其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工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

2.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民事损失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知识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固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健康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是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按照给付方式可分为三种,即给付型、报销型、津贴型。

其他特殊风险保险:

如农业保险、能源保险以及航天保险、卫星保险等。

1.3非寿险遵循的基本原则

1.3.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日,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①合法利益②货币利益③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可能实现的利益)

非寿险保险利益的主要来源:

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据有权③契约规定④相关利益的保险利益来源(如预期利益、信用)⑤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过失责任:

《民法通则》第壹佰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气海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①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②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③便于衡量损失赔款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1.3.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告知的概念:

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

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过口头或书面成熟;广义告知是指报信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成熟,并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当表现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告知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询问告知

2.保证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保证的概念: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事的事实做出如是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北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1.3.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货其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1.3.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足以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现值条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③以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④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补偿而额外获利(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追偿、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赔款扣除残值)

1.比例赔款方式,指按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赔款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价值)*100%。

定值保险条件下: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若发生全损,赔款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若发生部分损失,赔款金额=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1-损余价值/出险时完好价值)

2.第一责任赔款方式,又称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或第一损失赔款方式。

其特点是赔款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是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这种赔偿方式一般是对信誉较好的保护采用。

我国家财险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的差额部分给予赔偿。

主要用于农业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免赔限额赔款方式:

相对免赔(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不做任何扣除,按全部损失给予赔款)和绝对免赔(当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免赔限额时,保险人只赔偿超过免赔限度的那部分损失)。

1.3.5代位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

1.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

保险人在按照报信合同的额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及转让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适的范围:

①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

②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履行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②必须由第三方造成③被保险人要求赔偿④保险人一般应在支付赔款之后才获得代位求偿权⑤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被保险人的权益,但不能超过赔付金额⑥被保险人已经第三方取得损失赔偿金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应从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取得赔偿金额。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需经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取得采用法定方式。

2.委付

委付的含义:

指保险标的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益转交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②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③委付是否成立必须经保险人的承诺④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异同

相同点:

都是保险人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所转让权益的行为。

不同点:

在委付过程中,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但必须承担所有权转移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取得相当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并且不承担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义务。

1.3.6分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条件:

①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②承保的是同一被保险人(或同一家庭成员)③同一危险造成的损失④承保的是同一标的⑤买张保单都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分摊方式:

在我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依法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

1.4非寿险合同

1.4.1非寿险合同及其特征

非寿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非寿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非寿险合同的特征:

①最大诚信性②双务性③射幸性④补偿性⑤附和性⑥条件性。

1.4.2非寿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保障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除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合同。

2.按照保障标的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照标的是否事先约定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1.4.3非寿险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

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可保利益、缴费能力)

关系人:

被保险人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非寿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合同的内容:

非寿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

主要包括如下主要条款类型:

基本条款、扩展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保证条款、特别说明条款。

基本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明处、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条件。

1.4.4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预约保险合同

1.4.5非寿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非寿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

订立非寿险保险合同的程序:

要约、承诺。

1.4.6非寿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1.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定义:

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非寿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实际上,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

2.合同的生效

生效的概念:

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

非寿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无效

非寿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部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因具备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而无效(超额保险、无保险利益)

②因其他的法定无效原因而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③因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无效。

1.4.7非寿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于争议处理

1.合同的变更:

非寿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主体变更:

非寿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关系人的变更,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非寿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多是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引起的,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2.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含义及条件:

非寿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形式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形式:

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法定解除:

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解除权。

意定解除:

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非寿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刻随时注销合同。

3.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

包括自然终止和因履约导致终止。

自然终止:

指已生效的非寿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到时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的不复存在的情况。

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非寿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赔偿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按照赔偿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金额不断累加,但达到保险金额时即终止。

第二种情况: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金额不累加,但某一次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终止。

如机动车辆保险中。

4.合同的争议处理。

非寿险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

①保险合同时一种非即时结清合同,合同履行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保险期限内有关因素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知识的局限常不能准确理解条款。

③双方对危险事故的性质及损失程度的认定存在分歧。

④中介人活动的不规范性。

⑤非寿险合同时一种不等价的有偿合同,双方都希望为自己谋得最大利益。

非寿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①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照合同条款通常情况下的含义并结合语境,不超出也不缩小通用语的含义,前后文应该一致。

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合同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

该原则只有在合同条款确实意思表达不清,产生歧义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④批注优于正文的原则。

5.非寿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

协商解决、调解、仲裁、诉讼。

1.5非寿险费率与准备金

1.5.1非寿险费率

非寿险费率的构成:

非寿险费率一般有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非寿险费率的厘定原则:

①公平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适度性原则④稳定性原则⑤弹性原则

非寿险费率的计算方法:

1.5.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非寿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而予以提存的各种资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企图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未决赔款准备金:

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的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营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三)准备金进展法;(四)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例分摊法提取。

第二章非寿险市场及其监管

2.1非寿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2.1.1非寿险市场需求

1.非寿险市场需求

指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非寿险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包括非寿险商品的结构需求和总量需求。

非寿险商品的结构需求指各类非寿险商品占非寿险需求总量的比重;非寿险商品的总量需求是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量,可以用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总量来计量。

有效的非寿险市场需求应该满足撕个方面条件:

①有投保意愿,及投保者产生了投保要求;②投保者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③投保者必须具有购买能力;④保险公司开办的非寿险险种符合投保人的需要。

2.非寿险市场需求的特殊性

①非寿险产品需求的特殊性:

非寿险合同的射幸性,及风向发生与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客户对非寿险产品的需求是非渴求的。

②非寿险市场需求的特殊性:

需求主体不同,除个人客户之外,一般企业、工厂、建筑项目等均是非寿险市场需求的主体;受强制保险因素影响,强制保险的实施人为的扩大了保险需求,强制保险的项目和范围以及程度都决定了保险需求的大小。

3.影响非寿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a)风险因素。

风险是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与客观依据。

b)费率因素。

保险费率对非寿险市场需求有一定的约束力,两者一般成反方向变化。

c)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

经济增长是决定非寿险业发展的根本因素。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规模越大,经济增长越快,非寿险需求就越大。

d)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下体制下,非寿险需求极少;而市场经济下,保险需求大。

e)文化传统及消费意识。

f)法律及监管环境。

法律及监管环境的变化可极大的影响非寿险市场需求,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g)科技因素。

科技的运用会产生新的风险。

2.1.2非寿险市场的供给

1.非寿险市场供给的含义

非寿险市场供给是指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产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2.影响非寿险市场供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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