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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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论文

  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多方的利益。

海上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运输合同的不同之处,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有的是诺成合同,也有实践性合同。

这些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的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普通的运输合同还有很多区别,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和海运承运人就运输这一行为达成一致的协议,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是合同的标的,所谓的运输行为,就是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经过海路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的行为。

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其中托运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收货人的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从而形成了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收货人和海运承运人之间通过提单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另外还有托运人(卖方)与收货人(买方)之间约定运输责任的贸易合同关系。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三种最典型的类型:

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关于定

  期租船合同的定性有很大的争议,本文着重讨论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有很多有关

  篇二:

国际贸易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法作业参考答案

  邹丽莎

  第1次

  一、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材第7页

  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业惯例:

教材第9页

  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教材第21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4、规格:

教材第28页

  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成分、含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

  5、不可抗力条款:

教材第37页

  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6、国际贸易术语:

教材第43页

  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二、单项选择

  1、C2、D3、D4、A5、B6、B7、D8、B9、B10、C

  三、多项选择

  1、ADE2、ABCD3、ABCDE4、ABE5、BCDE

  四、简答题

  1、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内容是怎样分类的?

教材第6页

  ①依贸易标的的不同,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②依交易手段的不同,分为钱货贸易、易货贸易

  ③从性质上分,分为公法方面的内容、私法方面的内容

  2、出口货物贸易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教材第10---15页

  3、简述标准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教材第23页

  标准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的某个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

  标准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文本,不具有约束力,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标准合同才在性质上变成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合同。

  4、简述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教材第26页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有其历史的原因。

它起源于新中国建国后的外贸垄断制度。

  中国外贸体制的核心是“外贸经营权”。

1991年8月29日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中国外贸代理制度,其内容是:

  ①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国内单位如需进口或出口商品或技术,必须委托有相关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企业办理。

  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委托协议确定,双方应按照委托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③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包括修改进出口合同,作为进出口合同的当事人,国内单位作为出口商品的供货人或者进口商品的最终用户,原则上不能直接享有外贸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004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方面作了如下修改:

①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外贸代理制。

  ②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

  5、什么是品质规格条款?

主要有哪几种?

教材第27--29页

  品质规格条款是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货物品质规格方面所约定的条款。

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主要有下列几种:

  ①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注意对比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②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是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

  ③凭商标或品牌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对于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适用④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说明书说明了商品的性能、构造等

  6、简述FCA贸易术语中的卖方义务。

教材第51页

  7、DES与CIF有什么不同?

教材第63页

  五、论述题

  1、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教材第21---23页

  2、试述不可抗力条款。

教材第37---38页

  第2次

  一、名词解释

  1、预期违反合同:

教材第109页

  2、保全货物:

教材第115页

  3、班轮运输:

教材第123页

  4、留置权:

教材第130页

  5、提单:

教材第133页

  6、航次租船合同:

教材第171页

  二、单项选择

  1、A2、B3、D4、A5、C6、D7、A8、C9、C10、A

  三、多项选择

  1、ABCD2、CD3、ABCDE4、CE5、ABCE

  四、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教材第88--89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在于合意的形成,合意的形成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②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则应当在收到要约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③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表示的接受意思对要约的内容有所变更,即构成反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卖方在质量担保方面应满足那些要求?

教材第93--95页

  3、简述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教材第104--107页

  ①要求实际履行。

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②交付替代物。

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③修理。

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

④减价。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⑤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或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4、简述海上运输合同解除的条件。

教材第126页

  5.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有哪些?

教材第131页

  6.如何理解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教材第149页

  7、在定期租船合同中,交船时的船舶状态一般应满足哪些条件?

教材第184页

  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船舶在各方面应适于预定航次。

包括船舶证件齐全并有效,船舶已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②货舱已准备就绪。

一般认为除非合同另有特别要求,货舱应该适于装载一般的货物。

③船上所剩燃油的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

  五、论述题

  1、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教材第133--135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中载明的事项,构成承运人拘役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其次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而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才签发的。

  ②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所交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如运输合同在开航前接触或于中途终止合同,托运人可依据提单领回货物。

  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

一个

  是初步证据,另一个是终结性的证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征的凭证。

  提单的流通性决定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特性。

提单签发后,货物的控制权即和提单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持有提单才能控制货物。

提单的流通性使得提单的最终持有人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只有到了目的港,承运人才能知道应将货物交给谁。

以商业惯例,提单的转让就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的持有人就是货物的所有人。

  2.如何理解《海牙规则》中的适航责任?

教材第153--154页

  第3次

  一、名词解释

  1、《华沙公约》:

教材第200页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于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

我国于1958年7月递交加入通知书,1958年10月《华沙公约》对我国生效。

《华沙公约》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是国际航空私法体系的核心。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教材第202页

  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教材第224页

  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教材第239页

  5、大陆桥运输:

教材第242页

  6、国际运输:

教材第203页

  二、单项选择

  1、B2、C3、B4、C5、B6、B7、C8、D9、B10、D

  三、多项选择

  1、ABCE2、BCD3、AC4、CD5、AD

  四、简答题

  1、简述航空货运单的法律效力。

教材第205页

  《华沙公约》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①是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③是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

  ④是运费单据。

  ⑤是托运人合法行使处置权的证书。

  ⑥是报关凭证。

  2、简述《华沙公约》中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

教材第207页

  责任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

  责任种类:

  ①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损坏责任。

  ②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免责:

承运人如果能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任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

  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类似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得航行过失免责)

  责任限额:

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申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得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

  3、依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发货人对运送合同可以作哪些变更?

教材第227页

  发货人对运送合同可作下列变更:

①在发站将货物领回;②变更到站;③变更收货人;④将货物返回发站。

  收货人可作的变更为:

①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到站;②变更收货人。

  4.依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怎样办理?

教材第231页

  5、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教材第240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得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方式。

  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②订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③全程运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④全程运输使用一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

  ⑤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

  ⑥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单一费率向货主收取全程运费。

  6、简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各缔约国坚持的原则。

教材第244页

  ①有必要便利海关手续,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

  ②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活动应进行公平分配;

  ③在引进货物多式联运的新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有关当局应就运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④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

  ⑤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

  7.简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效力。

教材第250页

  五、论述题

  试对《华沙公约》进行评价。

教材第209页

  华沙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创立了一套统一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在航空承运人责任方面确立了以下具有特色的主要原则:

  第一,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这个原则是华沙公约的一大特色,它是指当损失发生时,首先推定承运人负有责任,应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第二,承运人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原则。

  第三,有条件的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原则。

  华沙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实行限额赔偿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避免因不同国家各自规定的赔偿金之间的重大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待遇;第二,航空事故中的重大风险不应由承运人单独承担,而应由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共同承担;第三,鼓励保险公司提供航空责任保险;第四,旅客可通过投保人寿保险予以补偿;第五,便于解决争端,减少诉讼;第六,对承运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予以补偿;第七,推动航空事业的发展;第八,海商法中对承运人

  篇三: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大作业

  《合同的法律特征》

  学院:

计算机工程学院

  姓名:

耿义

  学号:

201411039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

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这其中包括:

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

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

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

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

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

  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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