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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采标准管理细则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因XXX煤矿14#煤层现按突出煤层管理,为了加强XXX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关于加强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规程、设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煤矿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XXX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XXX煤矿行政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XXX煤矿应根据本矿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XXX煤矿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六条14#煤层发现突出预兆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地质测量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八条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矿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九条XXX煤矿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突出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条XXX煤矿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一条XXX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二条XXX煤矿14#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十三条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二)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第十四条14#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十五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十六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十七条XXX煤矿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14#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六)14#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十八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十九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章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条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XXX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XXX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防突测试员,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防突测试员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矿井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矿井的防突测试员、防突钻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二十八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二十九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二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三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十四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XXX煤矿14#层无瓦斯风化带);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

  (三)在上述

(一)、

(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

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

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1预测。

  

表1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0.5

﹤5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第三十六条采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十七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XXX煤矿14#层现开采区域为单一煤层,无开采保护层条件,如今后技术、地质条件允许可开采保护层或软岩层作为保护层)。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三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四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四十一条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

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四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

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

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3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四十四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四十五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十六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六十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四十七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四十九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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