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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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邯郸市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邯郸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关乎民生大计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国家相继出台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诣在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平抑房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基本与邯郸市第四期总体规划一致。
具体范围为东至京深高速,北至黄粱梦北边界,西至西环路,南至北张庄南边界,包括市辖4个行政区,分别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西北角的林村。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规[2008]46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规划原则
1.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落实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2.切实落实”建规[2008]46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办发[2006]37号”及“建住房[2006]165号”文精神,从土地供应管理和城市规划的角度出发,调整房地产市场住房供求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住房需求,理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调整住房供求关系,加强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保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4.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
5.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6.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政府保障型住房和中小户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布局住房区位,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方向发展;
7.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政府保障型住房和中小户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根据本地住宅需求情况,落实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合理确定居住用地供应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和住宅供应规模。
要把普通住房供应作为主要内容,突出强调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的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住房结构比例、土地供应保障措施等,并提出包括新建、存量住房利用等多种渠道的综合解决方案。
第七条规划目标
规划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
1.以完善房地产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保障性住房,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4%;其中廉租住房占2%;经济适用住房占15%;限价房占7%。
2.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4.基本实现城镇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住房建设现状情况
1、根据2007年房管局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对全市233214户,家庭人口数769223人的调查,被调查调查人口占2007年现状人口的80.48%。
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0555943平方米。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6.72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88.14平方米,不包含城中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16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80.68平方米(城中村102085人,25181户,住房建筑面积3772272平方米),户均人口3.298人。
2、住宅成套情况:
"成套住宅”是指带独立卫生间、独立厨房的住宅,其他均属"非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
196371户,626378人,15925610平方米,占总户数的84.2%,
非成套住宅:
36843户,142845人,4630333平方米,占总户数的15.8%。
如下表:
统计项成套情况调查
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合计
户数19637136843233214
人数626378142845769223
建筑面积15925610463033320555943
户数占总
户数比例84.20%15.80%100.00%
人数占总
人数比例81.43%18.57%100.00%
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比例77.47%22.53%100.00%
3、普查房屋套型结构
一居室:
14478户,41216人,546883平方米,占总户数的6.21%,
二居室:
110858户,338930人,6782311平方米,占总户数的47.53%,
三居室:
82810户,279531人,8013763平方米,占总户数的35.51%,
四居室及以上:
25068户,109546人,5212986平方米,占总户数的10.75%。
统计项套型结构
一居室两居室三居室四居室及
以上合计
户数144781108588281025068233214
人数41216338930279531109546769223
建筑面积54688367823118013763521298620555943
户数占总
户数比例6.21%47.53%35.51%10.75%100.00%
人数占总
人数比例5.36%44.06%36.34%14.24%100.00%
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比例2.66%32.99%38.99%25.36%100.00%
4、普查房屋建成年代(见图11)
解放前:
733户,2886人,10718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52%,
50年代:
3380户,10453人,14805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72%,
60年代:
4182户,12939人,21864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06%,
70年代:
19942户,62392人,1162037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65%,
80年代:
55626户,180207人,385461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8.75%,
90年代:
87249户,289423人,749473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6.46%,
2000年之后:
62102户,210923人,7570682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6.83%。
统计项房屋建成年代
解放前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2000年
之后合计
户数7333380418219942556268724962102233214
人数2886104531293962392180207289423210923769223
建筑面积107185148050218640116203738546157494734757068220555943
户数占总
户数比例0.31%1.45%1.79%8.55%23.85%37.41%26.64%100.00%
人数占总
人数比例0.38%1.36%1.68%8.11%23.43%37.63%27.41%100.00%
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比例0.52%0.72%1.06%5.65%18.75%36.46%36.83%100.00%
第九条2008--2012年住房建设需求预测
1、利用人口增长趋势推导法
人口规模确定:
邯郸市住房建设规划主城区界定范围为:
市内三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邯郸县的现状建成区(涉及邯郸县城区、北张庄镇、黄粱梦镇、林村),以及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据2007年统计年鉴户籍总人口95.58万,暂住人口18万,合计113.58万。
2007年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选取25.16平方米为基准,预计2008-2012年这五年间,城镇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每年增长约1平方米。
到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左右。
2012年住宅建筑面积为:
总人口X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户籍人口+暂住人口X10%)X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14.06+18X10%)X30=3475.80万平方米。
现状住宅面积为:
(95.58+1.8)X25.16=2450.08万平方米。
2012年新增住房建筑面积为:
3475.80-2450.08=1025.72万平方米。
由于在统计现状住房建筑面积中包含了旧城改造将要拆除的住房建筑面积,因此,在计算总建设量时,应加上拆迁面积。
即2012年住房总需求预测为:
1025.72+100+100=1225.72万平方米。
2、利用购房意愿与人口增长趋势综合推导法
根据房管局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人口中19.91%的人在未来五年内有购房意愿,户均面积为85平方米。
以此预测需建房(95.58+18)X20%/3.298X85=585.46万平方米,再加未来五年新增人口114.06-95.58=18.48人,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新增建筑面积为:
18.48X30=554.40;考虑未来不确定因素,不可预见系取数1.07。
住房需求总量为(585.46+554.40)X1.07=1219.65两种方法相对误差为(1225.72—1219.65)/1225.72%=0.5%。
因此,2012年住房总需求为:
(1225.72+1219.65)/2=1222.85万平方米。
3、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
保障性住房指的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
目前,我市已经对廉租住房、经济实用型住房规定了严格的申请资格条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⑴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⑵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含)以下;
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保障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50平方米。
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实物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采取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和购买符合标准的存量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不包括水、电、暖、煤气、物业等费用。
根据邯郸市有关规定,廉租住房配建量占总住房建筑量的2%,其它需求通过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
到2012年廉租住房建筑量==1222.85X2%=24.46万平方米。
不足部分以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⑴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⑵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预测:
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房〔2006〕376号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量达到当地当年或上年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10%--15%的规定,结合邯郸市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取指标下限计算,预测至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为1222.85X23%=281.26万平方米。
其中,11%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分配给享受国家特殊政策的邯郸市矿物已局、峰峰矿物局塌陷区居民点改造住房,总面积为132.08万平方米。
已按专项用地划拨土地,计划2008年开工,2012年全部竣工。
其余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为149.18万平方米,只住房总建设量的占了12%。
限价型住房需求预测:
“限价房”是2006年“国六条”政策实施之后的产物,当时国务院相关文件称之为“两限两竞”商品房。
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政府实施土地供应时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行为。
其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平抑房价,另一方面增加了真实需求购房者的有效供给。
“限价房”是介于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的三限房,即限制地价、限制房价、限制面积的一类商品房。
参考邯郸市对廉租住房、经济实用型住房规定的申请条件及《邯郸市住房状况普查分析》资料,确定户年收入在3—5万元之间的消费群体占总调查户的6.72%,取10%为比例系数。
即限价型住房需求预测量=1222.85X7%=85.60万平方米。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住房需求预测量=1222.85X38%=464.68万平方米。
其它商品房占总建设量的30%即1222.85X30%=366.86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设总体战略目标
第十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4.3215万套,总建筑面积1222.85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
政府保障型住房即廉租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2.规划期内,供应廉租房24.4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81.26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85.6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464.68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366.86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政府保障型住房及建设目标
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包括廉租住房、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2.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建设限套型(全部65平方米以下)、限房价(利润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之和的3%)、限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户籍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政府城市建设被拆迁家庭和旧城危破房改造家庭;
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5.8233万套,建筑面积391.3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0.4892万套,建筑面积24.46万平方米,建经济适用房4.3271万套,建筑面积281.26万平方米;限价房1.0070万套,建设面积为85.6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规划期内,建设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5.1631万套,建筑面积464.68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其他商品住房及建设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建设普通商品住房3.3351万套,建筑面积366.86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上。
第四章2008-2012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1、2008年各类住房建设1.16万套,总建筑面积106.09万平方米。
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0.3588万套,建筑面积22.42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建设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42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设0.8367万套,建筑面积83.67万平方米。
2、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计42个,施工面积389.8万平方米,计划新开工项目28个,开工面积259.9万平方米,计划竣工面积106.09万平方米。
其中:
⑴房地产开发项目37个,施工面积329万平方米,其中新开项目26个,新开工面积229.6万平方米,竣工项目19个,计划竣工面积86.67万平方米。
⑵经济适用住房项目5个,施工面积60.8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2个,新开工面积30.39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9.42万平方米。
⑶廉租住房建设,按照市政府[2007]85号文件要求,计划配建廉租住房3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
1、2009年,总建筑面积230.50万平方米。
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0.42万套,建筑面积33.39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建设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30.39万平方米。
商品住房建设1.40万套,建筑面积140.01万平方米。
2、房地产开发项目65个,施工面积391.5万平方米。
计划新开工项目47个,新开工面积224.39万平方米。
竣工项目39个,计划竣工面积230.50万平方米。
其中
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个,施工面积30.39万平方米,竣工面积30.39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2010年住房年度计划
⑵廉租住房建设,按照市政府[2007]85号文件要求,计划配建廉租住房3万平方米。
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
1、由于目前加大旧城改造力度,住房建设中除了新增面积外,还要增加拆除旧房的面积,因此,2010-2012年后三年,住房建设量较之08年和09年有所增加。
2010年新增面积为:
新增人口所需住房面积:
2.51X30=75.30;每年提高1m2需增加的面积:
95.58+1.8=97.38;矿物局职工住房建筑面积132.08万平方米从2010--2012年起每年按1/3的建设量完成,即规划期的后三年每年完成44.03万平方米。
旧城改造所需重建面积:
60.00万平方米。
2010年需住房建设总建筑面积为:
75.30+97.38+44.03+60.00=276.71万平方米。
其中:
⑴需建设廉租住房面积为:
(276.71-74.03)X2%=4.05万平方米。
⑵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
30.00+44.03=74.03万平方米。
其中,矿物局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
44.03万平方米,主城区完成30.00万平方米。
⑶需建设限价住房面积为:
276.71X7%=19.37万平方米。
⑷需建设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为:
96.25万平方米。
⑸其他商品住房面积为:
83.01万平方米。
2、2010年各类住房建设3.347万套,总建筑面积276.71万平方米。
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48万套,建筑面积97.45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建设4.05万平方米,0.081万套。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74.03万平方米,1.139万套。
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限价住房建设19.37万平方米,0.228万套。
需建设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96.25万平方米,1.069万套。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83.01万平方米,0.830万套。
第十八条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
1、2011年新增面积为:
新增人口所需住房面积:
3.12X30=93.64;每年提高1m2需增加的面积:
95.58+1.8=97.38;旧城改造所需重建面积:
70.00万平方米,矿物局职工住房建筑面积44.03
2011年需建设住房面积为:
93.64+97.38+60.00+44.03=295.05万平方米。
其中:
⑴需建设廉租住房面积为:
(295.05-80.61)X2%=4.29万平方米。
⑵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
36.58+44.03=80.61万平方米。
⑶需建设限价住房面积为:
295.05X7%=20.65万平方米。
⑷需建设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为:
100.99万平方米。
⑸需建设其他商品住房面积为:
88.51万平方米。
3、2011年,各类住房建设3.642万套,总建筑面积295.05万平方米。
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569万套,建筑面积105.55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建设4.29万平方米,0.086万套。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80.61万平方,1.240万套米。
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限价住房建设20.65万平方米,0.243万套。
建设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100.99万平方米,1.188万套。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88.51万平方米,0.885万套。
第十九条2012年住房建设计划
1、2012年新增面积为:
新增人口所需住房面积:
3.117X30=93.51;每年提高1m2需增加的面积:
95.58+1.8=97.38;旧城改造所需重建面积:
80.00万平方米,矿物局职工住宅建设面积44.03万平方米。
2、2012年需建设住房面积为:
93.3++97.38+80+44.03=314.50万平方米。
其中:
⑴需建设廉租住房面积为:
(314.5-72.34)X2%=4.84万平方米。
⑵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
314.50X23%=72.34万平方米。
其中矿物局职工住宅建设面积44.03万平方米,28.31万平方米。
⑶需建设限价住房面积为:
314.50X7%=22.02万平方米。
⑷需建设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面积为:
120.95万平方米。
⑸其他商品住房面积为:
314.50X30%=94.35万平方米。
3、2012年,各类住房建设3.756万套,总建筑面积314.50万平方米。
其中:
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1.469万套,建筑面积99.20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建设4.84万平方米,0.097万套。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72.34万平方米,1.113万套。
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限价住房建设22.02万平方米,0.259万套。
建设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面积120.95万平方米,1.344万套。
其他商品住房建设94.35万平方米,0.943万套。
第五章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二十条住房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