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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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商品房预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
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
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
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
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
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
【出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出租/预租)的房屋(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虹口
(区/县)四川北路/(弄/新村)888(号/幢)1105、1106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出租实测(【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184.7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房屋类型为办公楼、结构为钢混。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证书编号:
沪房地(虹)字(2008)第000613号、沪房地(虹)字(2008)第000619号]。
2)【预租】预售许可证[证书编号:
/]。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代管
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
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三)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并遵
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13年06月01日前向乙方
交付该房屋。
【出租】房屋租赁期自2013年07月01日起至
2016年06月30日止。
【预租】具体租赁期由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起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出租】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17982.00元。
(大写:
壹万柒仟玖佰捌拾贰圆整)。
该房屋租金叁(年/月)内不变。
自第肆(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
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支付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押贰付贰,先付后用。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
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贰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35964.00大写:
叁万伍仟玖佰陆拾肆圆整)。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
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甲方/乙方)承担。
其他有关费用,均由乙方(甲方/乙方)承担。
5-3乙方(甲方/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按照物业管理公司规定及时支付。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
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7 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委托乙方(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当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6.4元/平方米(人民币)双倍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
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同时转租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承租人。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贰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
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 。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交
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
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
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天的;
(七) / 。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7日
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月租金的贰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的
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月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保证金中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交付。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
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60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立即生效。
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的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可选择下列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本合同连同附近一式肆份。
其中: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虹口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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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1、装修免租期为壹个月,自2013年06月01日至2013年06月30日,装修免租期内,免租金。
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后,须在2013年05月24日前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租金作为房屋保证金计人民币35964.00元及第一笔房屋租金35964.00元,合计:
人民币:
71928.00元。
并将该笔款项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甲方对收取的保证金开具收据,保证金不计利息到期之后无息退还。
3、乙方在2013年5月20日以人民币:
10000.00元作为房屋定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在2013年05月24日前未收到全部款项人民币:
71928.00元,此合同无效,甲方有权没收房屋定金。
4、合同期内,房屋租赁发票由甲方承担。
5、该房屋租金叁年内不变。
第肆年,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房屋租金递增率不得超过8%。
自第伍年起,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
6、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能继续租赁关系的,视作甲方违约。
甲方应赔偿乙方贰个月的租金。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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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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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三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
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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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国籍:
国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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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机构名称:
上海众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纪人姓名: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