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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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文件(苏电调〔1997〕424号签发人:
杜学彬)
关于颁发《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
徐州电业局、各发电厂、供电局: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我局对一九九一年五月颁发的《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曾多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在全省有关专业会议和规程审稿会上作了进一步的审查和修改,现予正式颁发。
希各单位在组织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现场规程作相应修改,本规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旧规程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寄我局电网调度所。
附件:
《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
调度规程颁发通知
抄送:
各供电局(电业局)调度所,各发电厂值长室(生调科)、各有关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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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2.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1.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
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2.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1.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
2.2.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3.使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
5.5.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
5.5.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
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
1.1.省调属华东电网的第二级调度机构,是江苏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的业务领导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
省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及其本网中的发电厂、变电所运行部门在电网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2.2.省调依法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1.负责编制并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
2.2.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3.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编制检修进度表,并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4.4.指挥本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5.5.指挥、控制本网与其他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的调整。
6.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管理。
7.7.指挥本网的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8.8.参加拟定发、供电计划、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9.9.参加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监视用电计划的执行,严格调控计划用电。
负责编制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10.10.对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负责运行管理,对非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指导。
11.11.参与本网的电网规划编制及电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12.12.组织本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13.13.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14.负责收集、整理本网的运行资料,并进行运行分析工作,总结交流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
15.15.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6.16.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并参与新设备启动。
17.17.协调本网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8条本规程是江苏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有关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机炉长、电气运行人员、各变电所所长、班长、值班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的有关领导(厂、局长,总工程师等)、生技、检修、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远动、自动化、安监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现场规程,凡现场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必须依据本规程予以修改现场规程。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9.9.为使电网调度机构的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
1.1.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充分发挥电网经济效益、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1.发电厂:
1.1.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装机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单机容量为30mw及以上或总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热电联产性质的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电厂自行管辖。
除上述规定外的电厂视容量等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2.2.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0母线属省调调度管辖。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110v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或电厂调度管辖,影响发电出力时应得到省调许可。
3.3.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许可(含220kv及以上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并由省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
上述主变压器的110kv及以下侧(含主变中性点接地闸刀或消弧线圈等设备)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或许可,并由所在地区地调下达继电保护整定限额。
4.4.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及其运行管理由电厂根据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限额或规定自行负责。
5.5.凡属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电厂的厂用系统由电厂自行调度管辖,但若其厂用系统涉及到与相应电网之间构成环路者,必须得到省调或相应调度机构的许可。
2.输电线路:
1.1.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kv及以下联络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并属省调许可。
2.2.本网跨地区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或在同一地区内的220kv及以上主干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
3.3.本网同一地区内的220kv非主干线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许可。
同一地区内的220kv馈供线路属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4.4.跨地区的220kv终端供电线路由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处分别负责调度管辖,两地区地调必须签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原则上送、受端开关间隔分别由相应地调管辖)。
5.5.本网同一地区内的110kv及以下线路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跨地区的110kv及以下线路属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处分别负责调度管辖,相应地调必须签订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3.变电所:
1.1.本网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所(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
220kv终端变电所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110kv及以下变电所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2.2.凡属省调调度管辖变电所的220kv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
220kv终端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1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110kv及以下母线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3.3.凡属省调高度管辖变电所的220kv主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若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其出力者,需经省调许可。
1.1.凡属地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均属地调调度管辖,若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出力者,需经省调许可。
2.2.凡属地调调度管辖的220kv主变(含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均由各地调按照省调下达的继电保护整定限额和省调颁发的220kv电网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规定负责运行管理。
4.无功补偿设备:
1.1.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变电所内无功补偿设备,其容量在50mvar及以上的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2.2.其余无功补偿设备由所在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5.5.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母线、输电线路、主变压器的继电保护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
凡属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母线、输电线路、发电机、主变压器(含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由地调、发电厂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自行负责运行管理和整定。
1.1.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
2.2.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母线中接有地调(或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如终端馈供线路、主变压器等,在停、送电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完成后必须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双方必须做好记录。
第11条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和指挥事故处理。
但由于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
1.1.省调通过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转达调度指令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
2.2.为便于操作及事故处理,省调指定或委托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即:
暂时性移交调度关系)。
3.3.设备仍属省调调度管辖,省调指定或委托有关地调(或发电厂)代管并进行运行操作的调度管理。
第12条为使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有利于"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的实施和符合电网发展的客观规律,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明细表,省调将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于每年颁发给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相应的调度机构。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第13条凡需并入本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必须向电网主管部门提出并网申请,依法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第14条凡已并入本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电网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
15.15.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我省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应正确地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电网调度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1.省调值班调度员发面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
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如有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者和允许不执行该调度指令的领导负责。
决不允许有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
如经发现,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2.凡属省调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凡属省调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
第18条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所领导(或调度科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各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或指示,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
19.19.当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地调、发电厂、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
1.1.省调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是:
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正值班员。
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联系调度业务,发布调度和事故处理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详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2.2.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按规定的交接项目逐项进行。
交接清楚后,交接班双方应签字,交接班工作才算结束。
在处理事故或在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在接班后应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互通接班情况。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班后,也应向各单位值班人员了解运行情况,并将系统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同时综合本省系统运行情况向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叫汇报。
(交接班汇报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22条值班调度员应当由政治思想和专业技术素质较高,组织、管理、协商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
值班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四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23.23.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
应充分发挥本网内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保证供电连续可靠性和完成国家下达的电力生产计划。
1.1.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本网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和生产、检修计划,由本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电网调度机构。
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按电网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和生产、检修计划编制日方式、特殊方式(含节日方式)和事故运行方式,由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电网调度机构。
2.2.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含电气结线)编制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1.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2.能迅速消除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3.当电网中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重载输电线路因故跳开时,保证电网稳定运行。
4.4.短路容量不超过设备的允许值。
5.5.电网继是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能正确配合、可靠动作。
6.6.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规定。
7.7.实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发、供电的连续可靠性。
8.8.实现电网的最佳效益和社会的最佳效益。
第26条为编制电网年度、季度(月度)、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年度于上年末前三个月,季度于上季末前一个月,月度于上月末前十五天):
1.1.各地调分别向省调报送:
1.1.全年及分月的地区最大有功、无功负荷及电量需求计划。
2.2.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3.3.全年及分月地区潮流图及电压监控点的偏移范围。
4.4.电网事故时紧急拉(限)电序位表。
5.5.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设置及实测分析。
6.6.地区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等)的容量表。
7.7.属地区(含县或县级市)调度管辖的小火电容量表。
8.8.地区电网主结线图。
2.各类发电厂分别向省调报送:
1.1.全年及月发电机有功、无功可调出力计划和发电量计划。
2.2.全年及分月的发电设备、电气设备检修计划。
3.3.各机组p-q曲线、效率特性、机炉开停损失、微增煤耗等资料。
4.4.全厂的电气结线图(包括厂用电系统)。
3.省级电网主管有关部门分别向省调提供(年度于上年末前一个月):
1.1.全年各类发电厂机组大、小修计划及各厂最高、最低技术出力。
2.2.全年及分月发、用电计划及电力、电昨指标或平衡计划。
3.3.全年及分月基建项目投产计划等资料。
4.4.年度防雷式方(3月1日10月31日)的运行规定。
注:
每年2月15日前提供。
5.5.年度各类电厂的上网电价等经济指标资料。
1.1.季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注:
上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提供。
第27条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1.全网及分地区的分月最大有功、无功负荷、电量的需求预测、全网与外网受、受电量的预测及经济分析。
2.2.全网及网内各发电厂的分月有功、无功可调出力及电量预测(含新投产设备)。
3.3.全网及分地区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计划。
4.4.电网内主要设备的大、小修计划进度表。
5.5.全年最大、最小和正常运行方式的潮流图、稳定计算结果和中枢电压水平预测。
6.6.电网年度运行预测分析及其改进措施。
7.7.电网主要基建项目投运计划及其运行方式的预安排和分析。
8.8.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的建议和防止对策分析。
9.9.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还应编制以下专题:
1.1.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
2.2.电网中主要设备和输电线路最大允许运行值汇总表。
3.3.电网稳定限额、稳定措施及其运行规定。
4.4.电网短路容量表。
5.5.电网按频率减负荷方案。
6.6.电网事故时紧急拉(限)电序位表和保安供电明细表。
7.7.电网内快速保护停用的运行说明和规定。
8.8.其它重大问题。
10.电网的年度方式还应包括上一年度电网运行的分析内容。
第28条电网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1.与年度运行方式中第27条1.-4.各条相同的内容。
2.2.典型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
3.3.电网内各中枢点的电压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4.4.重大事故后的运行方式。
5.5.其它需要安排或预安排的运行方式及分析。
第29条电网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1.全网及分地区有功及无功负荷和日用电量需求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2.2.全网内各发电厂有功及无功出力和全日发电量预排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3.3.全网内各发电厂机炉运行、启停、检修、备用等预排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4.4.全网与其他电网之间电力交换曲线和日交换电量计划(含峰、腰、谷时段)。
5.5.已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含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变更、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影响、运行注意事项和反事故措施等,必要时应附图)。
第30条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1.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应包含电网日运行方式(日调计划)的全部内容。
2.2.法定节假日前、后1-2天的日运行方式(日调度计划)的全部内容。
3.3.有关历史资料中的日运行方式(日调计划)的内容及其分析。
4.4.电网特殊方式(含节日运行方式)的有关薄弱环节、注意事项及其对策。
第31条为掌握电网潮流及电压情况,规定每月15日进行一次电网典型潮流实测,各有关单位应将实测记录于当月20日前报送省调。
第五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32条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计划编制的原则是从设备情况和保证电网安全及发、用电平衡等实际要求出发,依据设备检修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周期及检修工期,由省调配合省级电网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设备检修计划,报上一级电网主管部门平衡后,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
日设备检修计划由省调负责按年度、季度(月度)设备检修计划进行编制、安排及批准。
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检修,影响到主网架运行或发电出力(如运行方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地调或发电厂应事先报经省调同意。
33.33.设备检修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检修计划。
按设备检修类别分为定期(含大、小修)、临时检修等。
按检修设备分为:
发电设备、母线设备、变电设备、输电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等。
1.1.为加强设备检修的计划管理和准确地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要求各单位:
1.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根据当年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编制次年度的设备定期(含大、小修)计划,并于八月底前报送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和省调各一份。
经汇总、平衡并编制次年度本网的设备检修计划,报上级电网主管部门平衡、核准后,由省级电网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下达执行。
2.季度设备检修计划
根据本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前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编制季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并于季末前一个月报送省级电网主管部门和省调各一份。
经平衡、核准并编制季度设备检修计划,由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