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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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

2012?

格„2011?

3207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庭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幼儿园收费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相应等级的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非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生活~应由幼儿家长负担的幼儿在园必需的生活用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仅限集中代购的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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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九条全市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同一等级的幼儿园由于区域位置、财政补助经费、生源状况等情况不同~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无午休日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等级有午休日托班的保教收费标准的8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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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同级价格、财政主部门按照合理成本核定并公布,成本项目构成及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

必要时~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和托管费两项服务性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按实际成本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成本、征求幼儿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并予以公示~按幼儿在园天数计收费用。

幼儿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和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

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按月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向幼儿家长公布~学期末,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是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可按规定的对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和与家长约定的托管时间,小时,计定收费标准~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收取。

第十四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议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书。

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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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填写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建议表。

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四,提供收费项目成本核算或监审资料。

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幼儿园收费项目成本核算表》,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报送近3年收费项目的成本核算资料或法定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五,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其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的合理成本自主确定~但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且在备案执行后2年内保持稳定。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及其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二,财务收支状况及成本测算情况,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材料提交~由提请收费备案的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经本级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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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加具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

第十八条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接受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三,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收费项目成本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受政府委托和资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公办、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均在春、秋季开学初按学期收取~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

托管费、伙食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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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取~伙食费每月初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二十一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在其3周岁及以上对应等级的日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

第二十三条规范公办园短期早教培训收费管理。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幼儿园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为非在园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短期早期保教培训,通常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期不超过30次,~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短期早教培训应贯彻家长自愿原则~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培训费用由参培家长自理。

第二十四条个别办园条件、保育教育方式特殊~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独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幼儿园操作规程》的班额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生、编班。

对全园平均计算编班人数超额的幼儿园实行降标准收费:

每班人数超过30人的~每超过10人~降低保育教育费标准10%。

同时鼓励小班化、规范化办园~对全园平均每班人数低于30人的~每少5人提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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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教育费标准15%。

第二十六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伙食费、代收费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短期早教培训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托管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使用民办学校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幼儿园收费成本监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单独立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费用。

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二,公用费用。

包括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和修缮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

幼儿园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分类资产折旧率计算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幼儿园分类管理规定~定期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为定、调保教费标准提供决策参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三十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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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减免费方法~由可享受减免费对象向幼儿所在幼儿园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核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幼儿园予以减免。

减免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三十二条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审制度。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级。

各幼儿园申报等级~应当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淮安市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一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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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上报。

经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和规定的等级标准~组织评审后确定。

办园等级升、降时~物价、财政部门应当相应提高或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公办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每年接受年审。

申领《收费许可证》应当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附报《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幼儿园退费规定。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退费按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

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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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三十八条保教费报销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幼儿~且有居住地常驻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按学期报销5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各半,。

夫妻一方在外省市工作的~保育教育费全部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报销,单亲(指丧父,母,或离异家庭在重组新的家庭前~法院判定抚养幼儿的一方)、现役军人或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为无收入人员的子女~全部由本市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包括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四十条落实对幼儿园减免费优惠政策。

幼儿园使用的煤、煤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取。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费。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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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对违反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后30日施行。

2006年8月31日印发的《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淮价费„2006?

144号、淮财综„2006?

25号、淮教财„2006?

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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