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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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YunNanSecurityTechnologyProtectionAssociation”,缩写为:

“YNSTPA”。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爆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系统、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锁、防盗保险柜(箱)、防弹复合玻璃和警用安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维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以及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

协会的性质是由这些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立在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一百三十一号七号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开展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该领域基本情况,提出该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组织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化。

及时传递安防信息,推动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积极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该领域内部竞争秩序,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问题和纠纷,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人才交流,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防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

(五)举办展会、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省、出国考察,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帮助有竞争实力的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六)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技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

(七)发布安防信息,负责安防宣传,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

(八)收集本领域技术和经济信息,建立安防专家库,进行市场分析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为广大用户和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九)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技防企业委托的有关本领域发展的其他任务;建立法律咨询机制,积极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努力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十)组织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领域发展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志愿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及编印刊物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协会会刊优先刊登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介绍本企业的宣传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的建议;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理事会;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

(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云南省公安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都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相应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在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云南省公安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为:

副会长单位每年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公安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公安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公安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公安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31日,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第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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