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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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指导手册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
技术指导手册
人防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分公司技术部
1.规范、图集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
《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
《防空地下室设计荷载及结构构造》07FG01-0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2.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要求
2.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质监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
2.1.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表1-1、表1-2),
2.1.2省或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1份)。
2.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2.1.4当由外地监理单位监理或外地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分别提交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2.1.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
2.1.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
2.1.7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2.2质量监督交底及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人防质监站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如下:
2.2.1人防质监站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到场。
(1)人防质监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
(2)宣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提出监督要求。
(3)听取工程参建各方意见。
2.2.2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
2.2.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2.2.4审查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
)
人防质监站应做好首次质量监督检查中的监督记录(表4),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者,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2.3定期检查内容
2.3.1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钢筋施工结束,混凝土浇筑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隐蔽工程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
钢筋绑扎质量情况;拉钩梅花状设置合规;人防门框安装(人防门框墙梁柱钢筋绑扎,门框加筋到位,基础底板地梁后浇部位钢筋);人防外墙及人防临空墙穿墙止水螺杆设置;穿人防墙管道止水措施及加筋;后浇带及沉降缝留设位置;人防墙电盒的预埋等。
2.3.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开始内部粉刷和设备安装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主体结构工程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
混凝土质量缺陷;人防墙渗漏情况;人防墙穿墙洞口的封堵;结构验收施工资料情况;与图纸设计相符情况等。
2.3.3各分项工程验收(表12~17)、和分部工程验收(表18)情况。
2.3.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检查内容:
人防工程设计图纸是否合规;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人防验收资料齐全;人防范围内的清理(各种人防竖井、通道部位);人防门的检查(开启和密闭、人防门及框刷漆、人防门框处钢筋保护层检测合格、吊钩设置);人防范围内结构、装修的验收(重点为人防外墙、人防临空墙、穿墙管道封堵、渗漏情况、人防外门防爆梁、挡烟垂壁等);人防各功能房间的验收(功能间标识、人防水箱、洗消间、滤毒室、人防值班室、人防报警室、人防卫生间及更衣室、人防出入口、人防竖井等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人防设备检查(水箱、通风设备、滤毒设备、除湿设备、电气设备设施等);其他部位检查(人防通风竖井爬梯、可开启百叶,人防值班室和报警室防火防盗门,人防出入口)
2.4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2.4.1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
2.4.2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3)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4)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表20-2);
(6)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20-3);
(7)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20-4);
(8)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该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20-5);
(9)建设单位根据其他建设参与各方对工程的评价报告和工程实际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表20),和验收组名单(表20-1);
(10)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11)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人防质监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5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报人防质监站→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2.5.1成立竣工验收组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5.2通知人防质监站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监站。
人防质监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应书面答复并按时参加监督验收(表21);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表21)。
2.5.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单位报人防质监站裁决。
2.5.4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2.5.5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人防质监站应对以下竣工验收内容进行重点监督:
(1)工程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4)工程实体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6)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3.人防规范验收内容
3.1钢筋混凝土工程验收
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按梁、柱的件数和墙、板、拱有代表性的房间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处。
当每个检查件有蜂窝、孔洞、主筋露筋、缝隙夹渣层时,其蜂窝、孔洞面积、主筋露筋长度和缝隙夹渣层长度、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梁、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1000cm²,累计不大于2000cm²;孔洞面积不大于40cm²累计不大于80cm²;主筋露筋长度不大于10cm,累计不大于20cm;缝隙夹渣层长度和深度均不大于5cm。
3.1.2墙、板、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2000cm²,累计不大于4000cm²;孔洞面积不大于100cm²,累计不大于200cm²;主筋露筋长度不大于20cm,累计不大于40cm;缝隙夹渣层长度不大于20cm,深度不大于5cm,且不多于2处。
3.1.3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轴线位置
10
2
标高
层高
±10
全高
±30
3
截面尺寸
柱、梁
±5
板、墙
+8,-5
4
柱、墙垂直度
5
5
表面平整度
8
6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5
7
预埋螺栓中心线位置
5
8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9
角、线顺直度
3
10
电梯井
井筒长、宽对中心线
+25,0
井筒全高垂直度
H/1000且不大于30
注:
H为电梯井筒全高(mm)。
3.2孔口防护设施的验收
3.2.1门扇、门框墙制作的允许偏差
3.2.2钢筋混凝土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
3.2.3钢结构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
3.2.4防爆波悬摆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的允许偏差
3.3质量验收提供文件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3.3.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3.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3.3工程施工记录;
3.3.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3.5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3.3.6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3.7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3.4人防工程验收提供文件
人防工程验收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3.4.1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3.4.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4.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3.4.4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4.5必要的试验资料。
3.5原材料要求
3.5.1水泥、砂、石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3.5.2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钢筋表面和每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式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5.3电缆应具有专门机构检测的试验记录。
4.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4.1水平施工缝必须高出底板上表面500mm;
4.2平战转换的出入口、通风口处的封堵框一定要与工程主体同步施工,不允许遗漏;
4.3防毒通道或密闭通道处应预埋设备专业的短管,应逐个检查,不准少埋,不准后凿。
4.4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处不允许使用带PVC套管的对拉螺杆。
4.5拉结筋是人防工程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必须设置的,其间距≤500mm,呈梅花形布置,除设计图纸要求不设之外,不得随意漏放。
4.6洗消间、防毒通道等染毒的地方,为便于洗消彻底,不应设突出墙面的踢脚、墙裙,墙面、顶面和地面要平整光滑。
4.7止水钢板连接处应焊接牢固。
4.8检查后浇带的位置是否在人防工事的口部通过,建议错开口部。
4.9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4.10所有人防照明电气管线穿防护密闭隔墙必须按规范要求加装密闭线盒,密闭盒距防护密闭隔墙不大于300mm,密闭线盒之间的连接管线必须在防护密闭隔墙中间焊接密闭肋,密闭肋的钢板厚度不小于3mm.
4.11所有人防区域内的电气管线不得使用PVC管线,必须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全部使用大于2mm的金属管线。
4.12所有穿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顶板的管道必须按要求安装密闭套管,距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顶板不大于300mm处必须安装阀门,阀门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1.0MPa.密闭套管内必须用油麻环氧树脂捻口,套管口必须用钢板做密闭处理。
4.13所有后期明敷的强弱电线路不得随意打孔穿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顶板,如需要穿过的线路,可以从人防预留电气密闭套管通过。
附件
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
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〇年六月
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人防质监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式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质监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表1-1、表1-2),
2.省或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1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当由外地监理单位监理或外地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分别提交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
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
7.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
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表2),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人防质监站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核对、验证后退回报监单位。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一)确定质量监督员
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1.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2.“质量监督方案”应将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和平战转换措施列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监督方法和检查标准。
3.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三)质量监督交底及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人防质监站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如下:
1.人防质监站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到场。
(1)人防质监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
(2)宣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提出监督要求。
(3)听取工程参建各方意见。
2.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4.审查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
)
人防质监站应做好首次质量监督检查中的监督记录(表4),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者,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人防质监站采用随机巡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等,每次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表6)。
人防质监站采用随机巡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
(一)随机巡查内容
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2、质量保证资料;
3、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以及其它与工程防护、防化性能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4、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的施工质量。
(二)定期检查内容
1、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钢筋施工结束,混凝土浇筑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隐蔽工程情况;
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开始内部粉刷和设备安装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主体结构工程情况;
3、各分项工程验收(表12~17)、和分部工程验收(表18)情况。
(三)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
质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其性质及时签发“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7),或“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表8),责任单位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通知质监人员复查(表9),并将处理情况报质监站备案(表9-1),人防质监站根据情况出具“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意见书”(表10)或“人防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表11)。
质监人员对受理上报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跟踪检查处理情况,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四、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的重点内容如下:
(1)平时需安装到位的战时设备设施是否完成;
(2)对平时缓装的战时防护设备、设施,是否有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缓装的批复;
(3)平战转换标识是否清楚;
(4)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表23)。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
(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3、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4、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表20-2);
6、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20-3);
7、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20-4);
8、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该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20-5);
9、建设单位根据其他建设参与各方对工程的评价报告和工程实际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表20),和验收组名单(表20-1);
10、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11、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人防质监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成立竣工验收组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通知人防质监站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监站。
人防质监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应书面答复并按时参加监督验收(表21);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表21)。
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单位报人防质监站裁决。
4.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5.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人防质监站应对以下竣工验收内容进行重点监督:
(1)工程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4)工程实体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