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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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总结
经济法考点总结
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一、摩莱里
18世纪法国《自然法典》中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评价:
1、进步性:
思想含有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对竞技盛会进行干预)
2、局限性:
a其经济法概念及思想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观构想,故不能实现;b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的作用,不能效仿
二、德萨米
19世纪法国1842-1843《公有法典》中,继承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三、普鲁东
19世纪法国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中“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四、海德曼
20世纪德国1916年《经济学字典》中使用“经济法”一词,认为EL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评价:
1、标志着现代意义“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2、EL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首先出现在德国(经济法发祥地)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原始社会:
没有国家没有法没有经济法
二、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特征a以土地管理和税收制度为核心;b古代EL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c古代EL以刑为主,及其残酷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EL:
——自由放任主义
1、法国的重农学派——沃邦。
杜尔哥反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最先提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2、亚当斯密18世纪美国
在《国富论》中比前人更加深刻彻底的阐述了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局限性:
只看到了市场而忽视了政府调节的重要性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EL:
1、一战前后(德国)
标志着最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2、凯恩斯主义
理论核心:
主张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
供应学派——社会经济生活主要有市场调节,政府的调节必不可少,但主要是促进社会的供给
4、20世纪80年代起
人们重新呼唤凯恩斯主义,各国采取措施加强了国家干预
五、前捷克斯洛伐克
1964年颁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迄今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六、我国1979-1992:
新历史发展时期
1、1979年改革开发后,EL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得以真正产生发展
2、制定大量EL规范
第二章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学术界现无定论,但共同认为是:
1、市场规制关系2、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在社会本位法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
指部门在调整规制一定范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立场,主旨思想,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人恶化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2、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1)不是私法:
EL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协调、调节
“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要发挥重要作用
(2)各种观点:
经济法是公法(杨紫烜)
经济法是属于第三法域(多数学者):
公法+私法
宏观调控法:
公法
市场规制法:
公法+私法
四、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专业性
(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
(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
(四)经济法具有综合性
1、公私综合
2、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综合调整:
(熟悉)
(1)市场规制——微观与宏观调控手段相结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相结合
(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结合
(4)命令服从于平等协商相结合
(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五、体系(概念不看)
(二)构成:
1、取决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
2、共识:
EL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由两大部门构成
6、经济法的渊源
1、概念: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选项不管说什么都选择的是“经济法的形式”)
2、种类:
经济法的渊源种类:
1、制定法渊源(是主要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
(5)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7)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民政府
(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制定法渊源
(1)习惯法——补充渊源
(2)判例法——只在香港是经济法的渊源
3、法定解释
(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
七、经济法的地位(重要)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
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在渊源方面,他们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在独立地位方面,他们都是独立发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在作用方面,他们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2)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精神不同;作用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
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在渊源方面,两者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渊源形式;
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在作用方面,两者都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2)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原则不同;主体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构成(干条条不需要展开,直接记住)
1、社会本位原则
2、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3、
可持续发展原则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保日
国家的政策或举措: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资源方面:
节约和开发并举,节约放在首位
9、经济法律关系
(2)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构成要素
1、主体
(2)框架模式(非常熟悉)
两层模式
(干预主体)——国家(主要是政府)——规制主体、调控主体
(干预受体)——市场主体——规制受体、调控受体
国家(主要是政府)——干预主体
三成模式社会中间层主体——中介
市场主体——干预受体
2、内容:
权利义务(只能行使,不能放弃)
3、客体:
(1)概念: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重要)
经济干预行为
经济干预行为所及之物
科学技术成果(不选智力成果,只能选择科学技术成果)
经济信息
(3)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运行)——产生、变更、消除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除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重要),
法律事实包括:
经济行为和事件
十、经济法制的划分(表格一定记住)
经济法制的实施
第3章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框架模式:
两层、三层(上面)
三、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一)EL主体外延的宽泛性
(二)EL主体行为的特定性
(三)EL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EL主体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上的多样性
第2节干预受体//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最基本的分类:
经营者和消费者
2、消费者(重点)(理解+记忆)(判断是不是消费者)
(1)概念:
我国相关立法对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2)特点:
1、消费者必须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生活消费;
2、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
3、消费者从经营者处须通过交换有偿获得商品或服务。
(3)消费者的地位:
1、在市场交易中是弱者地位
弱者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公平价值目标。
(重要)
2、在经济发展中是主权地位(重要)
主权地位消费者说了算
消费者是上帝
主权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效率价值目标。
(重要)
3、经营者:
普通经营者和特殊经营者
(2)特殊经营者
具有所有经营者的营利性特点
在形式上主要是是企业或公司
特殊性:
(调节、服务、监管//社会经济)
1、经济鉴证性经营者:
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服务行业、评估服务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价格鉴证服务行业。
2、经济调节性经营者:
市场规制功能
宏观调控功能:
各大商业银行:
工行、农行、建行等
3、市场中介性经营者:
一定是民间私人资本设立的,依法为市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包括经纪公司;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拍卖行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资合兼人和性
(2)封闭性公司:
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向社会募集资本
(3)规模较小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成立之日即工商机关签发执照之日
设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
(二)公司的设立原则:
1、主要是严格的准则主义
2、辅之以核准主义//审核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非常重要)
1、发起设立
(1)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缴
(2)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1)只有股份公司可以募集设立
(2)
即发起人仅认购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股本总额35%)
其余部分认股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认股人)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本总额65%)
(4)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公司23条(5项)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自然人或法人)
A.一人公司: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
B.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国资委)
C.一般有限公司:
2-50个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A.一般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万元
可在登记前足额交清
也可分期交清a.登记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注册资本20%
>=最低限额3万元
B.其余部分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一人公司>=10万元(股东必须在公司登记前足额交清)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6项)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自然人或法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上市公司>=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五、公司的名称
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构成:
1、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2、字号或商号3、行业或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
6、公司的资本
(2)出资方式
(1)货币:
30%
(2)非货币:
4种方式:
知识产权工业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
(3)股东出资的抽回
成立之前可以抽回
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成立之后不得抽回
但可以转让(资本维持原则)
(5)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7、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权利机构
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一般有限公司3-13人
股份公司5-19人
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
监督业务和财务
8、股东的表决权
(1)人头权
(2)资本权
2、体现:
股东大会决议
(1)特别决议的四部分: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增减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后,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继承。
10、公司的分立:
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法律后果:
1、公司分立前的债权:
由分离后的各公司按所达成的协议继承。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1)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如果分离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清偿协议时按协议约定。
十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概念:
是指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依法变更为有限公司
12、本(总)公司——分公司
这种分类原本是本公司和分公司,当本公司开立3个或3个以上的分公司的时候,就可以将本公司称作总公司。
(二)分公司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受总公司管辖
13、母公司——子公司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业务活动范围不同
(3)组织机构不同
(4)诉讼主体资格不同
14、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6、二篇3个问题
一、分论——EL具体制度(国家干预经济,主要是进行(微观市场监管)与(宏观调节控制)市场监管(规制)法——(微观领域)——(第二编)宏观调控法——(宏观领域)——(第三编)第二编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一、概念:
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法是指:
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监管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监管法体系
7、四章竞争法(1节概述)
第四节竞争法
一、竞争
(二)(竞争法中)的(竞争):
即(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市场竞争/经济竞争/商业竞争)
2、包括:
合法正当竞争和违法不正当竞争(广义)
(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导致的(某领域的“竞争过度”)——不正当竞争(狭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排斥限制竞争导致的(某领域的“竞争不足”)——“(非法)垄断”或“限制竞争(遏制自由竞争)
二、竞争法
(一)概念:
指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狭义的不正当竞争)——“竞争过度”
是(竞争秩序/从坏到好/的改造)——(坏—好)改造
使(遭到破坏的竞争秩序)恢复到(有效有序公平状态)
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
规制(非法垄断)或(限制竞争)——“竞争不足”
是(竞争秩序/从无到有/的构建)——(无—有)构建
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使(经营者之间)展开(公平有序自由竞争)
(三)竞争法的(地位)
在(EL的/市场监管法中):
处于(核心地位)、属于(核心内容)
在西方,被称为:
“经济宪法(章)”“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市场经济的基石”
8、二节反不法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
《反不法》2条2款:
“不正当竞争,是指①经营者②违反本法规定,③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④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①经营者
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行为具有违法性)
③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法》虽然没有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事实上不仅损害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往往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③④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3.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1896《反不正当竞争法》(190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反不法》规定的(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7种/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1)是指: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采取(秘密手段),向(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提供(一定的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典型表现形式——回扣//暗扣
通常是指: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卖方(W销售者、S提供者)从(明确标明的成交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将(一定财物或其它利益)(暗中账外)给予(买方或其有关人员),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表现:
金钱回扣:
现金、银行卡
财物回扣:
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高科技产品等贵重财物
其他利益回扣:
提供免费境内外旅游、考察、度假机会;介绍职业;调动工作;提干加薪;迁移户口;解决子女亲属入学;提供高档宴席、色情服务
(四)商业秘密:
(1)概念: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反向工程问题:
反向工程,是指:
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案例:
宋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机械配件厂。
不久,他发现市场上销售一种新型煤气灶具,就购买了一台,利用在大学学到的机械知识和原理,将此灶具拆开研究,分析出该灶具的工艺流程和生产方法。
宋某按照自己研究出来的技术方案自行生产了灶具,原灶具制造者指控其窃取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解读:
宋某(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商业秘密)——是(合法行为)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
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律不支持)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六)有奖销售的三种表现形式
①.欺骗性有奖销售:
A.谎称有奖//实际无奖;
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C.对(所设奖励)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
②.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
由(工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③.巨奖销售: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经济法律监督的一种,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一)国家机关的监督:
(具有法律强制力)
1.(立法机关)的监督——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所属主管机关4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4级地方政府
目前,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反不法》正在修改
2.(行政机关)的监督: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其他行政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食品安全)、文化部门(假冒音像制品)等
3.(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督:
(1)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院、民事赔偿诉讼、《民诉法》
(2)不正当竞争/犯罪案件:
(公、检、法)各司其职,公安机关(经济侦查)、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二)社会的监督:
(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可引起启动国家监督)
1.(党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协等))的监督:
2.(新闻舆论/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
3.(公民个人//人民群众)的监督:
你、我、他的监督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9
(1)学生查找资料
1.(垄断//组织形式):
4种(P138)
①卡特尔:
即(垄断协议)
②辛迪加:
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垄断协议”)
③托拉斯:
(企业联合),也就是(“经营者集中”)
④康采恩:
(更高级更复杂)的(垄断组织形式)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3.(可口可乐Colacola)收购(汇源)案: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第一个/被商务部/禁止集中的/案例)
资料:
问题:
(1)(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为什么要(事先向商务部申报)?
接受其审查?
(《反垄法》21条)
(2)(商务部)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反垄断法》第27条)
(3)为什么(商务部)禁止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反垄法》28、29条商务部(不利于市场竞争的3方面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4)(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受(民意影响)?
是否存在(贸易保护主义)?
(5)(该案)引发的(钱卫清律师“封口门”事件)——(律师)在(类似收购案中)的(作用)
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
(1)(英国帝亚吉欧)并购(水井坊)案:
全球最大的洋酒或烈酒公司)(“中国白酒第一坊”)——(外资)并购(中国高端白酒)第一案
资料:
问题:
(2)(美国强生)收购(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案:
2008年8月,(强生)以(成交价23亿元)收购(大宝100%股权),大宝公司)成为(强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强生)全资控股(大宝)。
收购后,(大宝员工)全部保留,(大宝品牌)也将保留。
(大宝品牌保留多久)没有说明,如双方合作顺利,大宝品牌应会保留四五十年。
5.(中国企业)并购(外国企业):
(1)(吉利)收购(瑞典沃尔沃VOLVO)案:
2010-3-28,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李书福)在(沃尔沃股权收购协议)上签字,(吉利)以(18亿美元)获得(沃尔沃100%的股权)。
(沃尔沃)成为(吉利)的(全资子公司),(吉利)全资控股(沃尔沃)
(2)(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迄今(中国企业海外最大并购案)
6.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
——最先确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9
(2)、三节反垄断法
第三节反垄断法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
经营者(通过合谋性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通过经营者集中)以及(有关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在(一定的生产或流通领域内),(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2.特征(点)
(1)垄断的(主要方式):
(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
(2)垄断的(凭借力量):
经济优势:
(经营者)凭借(经济优势)实施(经济垄断)
行政权力:
(有关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垄断的(实质):
(排斥)和(限制)竞争
3.分类
(1)按照(垄断实施主体)或(垄断实施原因)即(凭借力量)
(经济垄断//市场垄断):
(经营者)凭借(经济优势)实施
包括垄断协议
《反垄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有关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
(2)按照(垄断//组织形式):
4种(P138)
①卡特尔:
即(垄断协议)
是指:
(同一行业的生产企业)通过订立(确定价格、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量)的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组织)。
②辛迪加:
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垄断协议”)
是指:
(同一行业的生产企业)通过订立(共同采购原材料)和(共同销售产品)的协议而建立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