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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

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

村民委员在历年司法考试略有涉及,一般一年最多1-2题,但考虑到今年新修订该法,应当受到考生们的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命题角度分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方面较之之前的旧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请考生特别注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数字化规定。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具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人选范围,可以单独成为考查的知识点。

需要考生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作出的方式,并且也规制了相关决定的公示情况。

作为新增的内容需要考生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突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调整了内容结构,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司法为民”两章;把原有的“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三章,合并调整为“维护司法形象”一章。

该法有少量的核心内容仍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命题角度分析】“公正、廉洁、为民”居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

司法考试可能会在此给大家玩文字游戏,因此考生需要识记该三项内容。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保证司法公正一章是要点所在,考生要对相关条文予以一定的重视。

相关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多多熟悉即可解决。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经常用于在小案例中考查,很少直接考法条的原话。

考生要学会实际运用。

比如怎样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是不正当交往。

考生可以通过做习题来融会贯通相关内容。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1年1月6日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讲,历年来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较少涉及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而相对而言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涉及较多。

而今年首次将该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纳入新增法规之中,应当受到考生的重视。

被该准则所确立的“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的新32字准则“考生应有有所把握。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也是法律从业人员,他与律师一样,也应当有保密的义务。

基于其职务的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与法官一样,也有廉洁的要求,但从规则的具体用语来看,明显要比对法官和检查官的相应用语更轻。

考生应当注意司法考试可能采取混淆法条的规定方式,将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内容安插到公证员身上作为迷惑选项。

但考生也不必死记硬背,可以通过轻重的程度来理解记忆。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此部分内容与律师法中的相关内容区别记忆,以免被司法考生的移花接木行为所误导。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系统的梳理和全新的规定,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该法的出台讲导致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变化。

在以往的考试中,《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是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绝对重点,每年考查7分左右,占整个国际私法分值的近一半。

而如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取代《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的地位,其凡52条,将考查7至10分,是今后考试当之无愧的第一重点。

并且该法的部分内容对比之前的《民法通则》相关内容有比较大的变化,所以考生务必重点复习。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区际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

即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如何选择准据法。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为法域。

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同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作准据法,而该外国的法制不统一,具有多个法域,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时,就会提出究竟是适用该外国的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本法第6条说得很清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大家务必记住,《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与该条相冲突,故不再适用。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

(1)识别,又称为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应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

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和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

  

(2)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一般要经历三个过程:

第一是识别,以确定纠纷的范围;第二是运用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第三是根据准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识别是必不可少的逻辑前提。

  (3)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

本法亦如是规定。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命题角度分析】1.经常居所地

  在国际私法上,由于在属人法问题上存在着国籍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两大对立的学派和两种不同的实践,为了调和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居所特别是经常居所地(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或补充连结点受到广泛的重视。

在实践中,经常居所地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并不重要。

因为一个人的居所可以有多个,但一个人的经常居所一般来说在一段时间内只有一个。

这样,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的使用避免了居所的积极冲突。

而在居所消极冲突情况下,通常由当事人所在地取而代之。

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独树一帜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2.两点特殊之处:

(1)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为相对人的相关权益;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此处规定比较混乱,可以忽略。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1.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

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但各国对结婚要件的规定不同。

  2.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一个有条件选择的关系。

  3.关于结婚的程序条件

  缔结婚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4.在华结婚的程序要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具体见《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5.《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与之冲突,以本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婚姻对双方当事人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制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

(1)诉讼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2)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①概括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3条之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②具体规定见《民诉意见》第13~16条。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遗嘱继承规则的新规定:

《法律适用法》没有笼统规定遗嘱继承中的所有问题都适用某一单一法律,而采用分割论的思想,将遗嘱继承中的不同事项(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其中,遗嘱方式,采用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规定只要符合下列三者之一的即为成立:

(1)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3)遗嘱行为地法律。

这意味着立遗嘱的方式可以有多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参照。

遗嘱效力则适用前两个法律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以。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无人继承规则的全面化:

旧法只涉及外国人死亡后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何适用法律处置这一种情况,而中国人在国外死亡留下无人继承遗产或外国人在境外死亡留在中国境内的无人继承遗产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置都没有规定。

新法的规定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各种情况,规定一律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

但考生需要注意,如果中国与有关国家间有国际条约规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第45条规定: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根据该规定,受害方对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较为熟悉和了解,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一般对其较为有利,但也未必,如果受害方认为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对其更有利(如对产品责任规定了更高的赔偿标准)从而希望选择该法律的,法律尊重受害人的选择。

  如果侵权人在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这一点类似于消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情况。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网络虚拟空间侵权行为地很难界定,因此为简化法律适用,直接规定适用受害方经常居所地法。

  本条中的“其他方式”如何理解?

可以理解为书信、贴海报、散发传单等网络以外的各种方式。

本条的关键点在于只有侵害的是人格权才按本条确定准据法,侵害非人格权应适用其他关于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具有属地性,即一项知识产权能否获得保护、其具体的权利内容只能依赖主张该权利的地点。

如一个中国人在中国申请到一项专利,在美国则未必能获得专利,这要取决于该中国人是否到美国申请,并且根据美国法能否获得专利权,即使在美国获得专利,专利的有效期及权利有哪些都要取决于美国法的规定,而非中国法。

因此该条规定: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适用是一种交易行为,一般要通过合同来完成。

既然是合同,则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自然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

如果当事人不约定准据法,法院可以适用特征履行学说来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

(1)这条规定的原理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密切相关,地域性不仅是权利归属与内容的性质,同时也是救济措施的性质。

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权利一旦遭到侵犯,能够获得什么赔偿也取决于权利人起诉或索赔的地点,故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2)同时,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诸多领域的统治地位,在侵权领域同样确立了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规则,只是我国立法将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范围限制在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针对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细节化的规定,对涉台的特殊性予以明确。

本解释内容较少,无特别考查知识点,单独考查的可能性不大。

但要注意与其他相关知识点比较考查。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此次修订与前几次修订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仅仅是对于分则罪名的调整,更有许多总则部分内容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于刑法体系本身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对于司法考试试题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

如对特殊累犯的规定,原来只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现在扩充到了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作为累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期限的双重标准;减刑、假释的重要修改;同时一些新的罪名的增加,也给司法考试命题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命题点,如危险驾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都是以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而没有定性的问题,这次做出了具体规定,也给命题人提供了命题空间。

  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关注。

在刑事责任方面对“已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要注意其主观要件对量刑的影响: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如果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根据犯罪人不同的表现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置:

减为无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执行死刑,同时要注意减刑时对刑期的规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累犯从重处罚的例外:

一是过失犯罪;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

1.实施前后两罪时犯罪人已满十八周岁;2.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后两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

特殊累犯只要求前后两罪的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对前后两罪判处的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都不作要求。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修正案八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提高了有期徒刑的上限,即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时,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注意修正案八将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数罪中附加刑执行标准: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一)犯罪情节较轻;

  “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

一般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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