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消费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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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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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考试的比较重要的税种之一。
在以往的税法考试中,本章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综合题,每年都会有与增值税、甚至是企业所得税结合的题目。
本章在2009年《考试大纲》中能力等级1-3级均涉及,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会出现,预计2009年本章涉及的考试分数也应在5-10分。
◆本章内容:
8节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八节征收管理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的修订:
1.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即: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有修订调整:
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从次月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特点的有( )。
A.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B.征税具有普遍性
C.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D.税负具有转嫁性
[答疑编号911030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调节消费结构
(二)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四)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四、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范围不同: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4.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答疑编号911030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与增值税哪些方面存在交叉:
【例题·单选题】(2008年)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疑编号9110301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 定
注 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
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公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某市一娱乐公司2008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5)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
[答疑编号911030104: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
该娱乐公司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250÷10000=4.5(万元)
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餐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600×5%=30(万元)
3.化妆品。
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7.汽车轮胎: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
【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是( )。
A.高尔夫球及球具
B.实木地板
C.护肤护发品
D.一次性木筷
[答疑编号911030105: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45%;
(2)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税额)
备注
一、烟
1.卷烟
定额税率
150元/标准箱
比例税率
45%
①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的(甲类)
30%
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乙类)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①定额税率
0.5元/斤
②比例税率
20%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甲类)
250元/吨
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包括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但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在3000元的(乙类)
220元/吨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金银首饰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定额税率
1.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2.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
七、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八、高档手表
20%
10000元及以上(含)/只
九、游艇
10%
十、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一、实木地板
5%
十二、汽车轮胎
3%
十三、摩托车
3%、10%
十四、小汽车
1%~40%
有调整,不需要记
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计税依据:
一个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其对外销售化妆品一瓶一百元(不含税价),成本65元,利润5元,消费税税额是价格的30%,所以65+5+30=100元。
计算消费税时,应用100(含消费)税×30%,增值税=100(含消费)×17%=17(万元)
收回的是100+17=117(万元)
例:
在100元之外,价外收入是10,价款不含税。
则消费税=(100+10/1.17)×30%;增值税=(100+10/1.17)×17%。
消费税与增值税计税依据含消费税和价外收入,不含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
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疑编号9110302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针对酒类产品: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
2007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00元。
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
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疑编号911030202: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60000×0.5+105000×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150×220=33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33000=86400(元)。
提示:
啤酒出厂价=2900+1170÷(1+17%)÷150=2906.67(元)<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20元/吨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取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疑编号9110302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
(58000+3000÷1.17)÷20=3028.2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B型啤酒:
(32760+150)÷1.17÷10=2812.82(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多选题】(2007年)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疑编号9110302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
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45%)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摩托车3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6380元(含增值税)全部销售给消费者。
计算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10%)。
[答疑编号911030205: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6380÷(1+17%)×30×10%
=420000×10%
=42000(元)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某烟厂销售雪茄烟300箱给各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万元;以雪茄烟40箱换回小轿车2辆、大货车1辆。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25%)
[答疑编号911030206: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应纳消费税=600×25%+600÷300×40×25%=170(万元)
应纳增值税=600×17%+600÷300×40×17%=115.60(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葡萄酒生产企业,生产葡萄酒按10%税率交消费税。
销售葡萄酒100万元,本月拿200吨葡萄酒换生产资料。
最高价为每吨200元,最低价每吨为180元,中间平均价为每吨190元。
[答疑编号911030207: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消费税:
100×10%+200×200÷10000×10%=10.40(万元)
增值税:
100×17%+200×190÷10000×17%=17.646(万元)
(四)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五)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例题·单选题】某酒厂2008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
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 )元。
(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A.199240
B.379240
C.391240
D.484550
[答疑编号911030208: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
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12000×5+6200)×20%+12000×0.5+6000×300×20%+6000×4×0.5=391240(元)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五个大问题:
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扣税、税额减征。
一、生产销售环节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3种: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3种: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4)16日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
(5)25日销售进口B牌卷烟38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20万元;
[答疑编号9110303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A卷烟单价=13500/箱÷250条/箱=54(元/条),适用税率45%。
企业6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45%+(300+10)×0.015=192.98(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提供劳务;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例题·多选题】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场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
[答疑编号9110303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例题·计算题】2007年考题综合题:
某轿车生产企业12月企业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2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企业和维修厂位于同一市区,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答疑编号911030303:
针对该题提问]
【解析】B型小轿车移送下设企业做碰撞试验,不是在本企业做的破坏性实验,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无同类售价,以组价计算。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小汽车和小客车,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12.5万元,小客车不含税出厂价为6.8万元。
2003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本月销售小汽车8600辆,将2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销售小客车576辆,将本厂生产的10辆小客车移送改装分厂,将其改装为救护车。
(假定小汽车税率为8%,小客车的税率为5%)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
A.8804.24
B.8802.24
C.8804.94
D.8798.84
[答疑编号9110303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8600+3)×12.5×8%+(576+10)×6.8×5%=8603+199.24=8802.24(万元)。
(目前的税率小汽车已经没有8%的税率了,小汽车税率,考试一般会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