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考真题答案及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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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考真题答案及详解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l—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知识。

这类题目中的选项在司法部《指定参考用书》(以下简称《指定用书》)中不可能找到完全对应的原句,出题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掌握的程度,这就需要考生在日常复习时不能只是死记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达到融汇贯通。

否则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所有选项都似是而非,无法选择。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它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

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

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某一国家的法学工作者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由此,选项C说法正确。

选项D的表述错误在于即使我国古代法律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仍是该时代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即也存在法律体系。

本题的难点是选项B,《指定用书》中没有介绍,属于法制史范畴,但可以从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对我国近现代史的划分推断出该选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答案】:

D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知识。

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选项B的表述错误在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位,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因此选项A、D的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

 

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做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知识。

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①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这是与违反道德的行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的区别,也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关键要素;②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③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④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

 

【答案】:

 

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与道德关系的知识。

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道德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即法律具有两重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义务),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

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

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也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

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影响的存在体,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在此意义上,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因此选项C的判断正确。

而选项D的错误在于这一说法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

 

【答案】: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 

B.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也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C.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有权处理行政区划问题 

D.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机关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知识。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限的争议。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

也就是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答案】:

A 

6.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

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

张家村人认为:

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解析】:

本题考查水流归属的法律知识。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由此规定,除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另行规定外,认为上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或者集体支配的说法错误。

故选项C为正确【答案】。

另需说明的是该条规定在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中曾以多项选择的题型测试过。

 

【答案】:

 

7.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附则的知识。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的表述。

 

【答案】: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中有关物质帮助权的知识。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有三:

一是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二是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三是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由此遭受自然灾害并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答案】:

 

9.下列关于拍卖标的物瑕疵的表述中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B.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C.买受人对已明示瑕疵的商品仍可要求拍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对因买受人过错造成的瑕疵,委托人可行使瑕疵请求权的抗辩 

【解析】:

本题考查拍卖法中拍卖标的物瑕疵说明义务的知识。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第二十七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故选项C错误。

 

这类题目其出题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中相似规定的综合归纳能力,在复习时,考生应对此多加留心,否则往往在遇到时无所适从。

 

【答案】: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的知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但本题具体问的是纳税义务人,由此可以先排除选项C。

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于法无据,可以先行排除。

而选项A和B是相反的两种纳税人,其中必然有一个是不符合题意的,具体到本条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B不适用于保全措施。

 

做本类题目时,需要考生在复习法律条文时应在一些并行排列的如条件、情形等的法律规定作出重点标记,以利于区分,才可以记得牢固。

 

【答案】:

1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法处理争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选项A、C、D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

 

【答案】:

 

12.某民警在一次执行公务中牺牲,被公安部授予“一级英模”称号,并奖励奖金1万元,奖金由民警家属代领,同时其家属还收到全国各地捐款共达10万元。

对该民警家属的11万元所得应否纳税存在下列几种意见,请问哪一种是正确的?

 

A.对11万元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11万元全部免纳个人所得税 

C.对1万元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对10万元的受赠金可减纳个人所得税 

D.对11万元减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征、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知识。

解答本类题目最好的办法是将三种方式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比较记忆。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本题中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属于烈属,其所得捐款和奖金应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故选项D为正确【答案】。

 

【答案】:

 

13.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 

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的知识。

即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本题容易使人混淆之处在于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可以由法律另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但不包括矿藏和水流在内,即矿藏和水流只属于国家所有。

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

 

14.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知识。

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在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预计今后司法考试可能会在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内出题,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答案】:

 

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

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

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条约继承的知识。

首先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这几门课程由于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极少,因此需要重点复习理论部分。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

而与国家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故选项C为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

 

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

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赔偿制度的知识。

一般地,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如核能利用、跨界河流开发等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由此国际社会在一些领域通过有关条约建立起某些国际责任制度。

从赔偿责任主体看,现行制度包括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任制度和营运人责任制度。

本题考查的即是双重责任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的公约》中。

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两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选项B。

 

【答案】:

 

17.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

现詹氏逃匿于丁国。

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逮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引渡制度的知识。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

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说明甲、乙、丙、丁四国间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

因此,丁国有权自由裁定。

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答案】:

 

18.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

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

甲国在要求乙国撤消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

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 

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有关国际争端解决办法中的反报和报复的区别。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

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他国给予的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而报复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

报复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反报和报复针对的都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为,一旦行为国停止了其受对抗的行为,则反报或报复应立即停止。

据此,甲国采取的措施当属反报。

 

【答案】:

 

19.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的不是“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即没有丝毫选择的余地,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

解答本题还应做到举一反三,本年度考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管辖,以后可能以多项选择或者案例分析等形式出现,这也是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的。

 

【答案】:

 

20.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际私法关于识别的知识。

识别又称定性、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纳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这一概念与本题题干叙述的问题相符合。

另外,选项A二级识别属于在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尚未有定论的学说不会作为题目出现,至少不是正确的选项,可以先行排除。

 

【答案】:

 

2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几个概念的区别。

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概念,区分各概念之间的不同之处。

用图表可以更为形象的区分:

反致(直接反致)

甲国法→乙国法→甲国法

转致

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

间接反致

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甲国法

由题干叙述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B。

 

【答案】:

 

22.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知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例如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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