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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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x

泰安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泰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 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2 综合协调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3 火灾现场指挥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4 支持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火险预警级别

3.2火险预警发布

3.3林火监测

3.4信息报告

3.5信息处理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安全

4.4扑火力量的组成

4.5跨区增援

4.6 应急线路及导向标志设置

4.7 后勤保障

4.8火案查处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总结报告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经费保障

6.4培训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调用直升机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指挥有序、反应迅速、措施有力、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体系和预警响应机制,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森林资源损失,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市属森林经营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2)密切协作、尽职尽责。

本预案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火灾处置工作中,要确保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4)快速出击、科学扑救。

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小火当大火打,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5)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以森林消防专业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泰解放军、民兵及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6)完善机制、强化基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加强队伍及装备建设,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有力。

1.4 预案启动条件

当我市境内(城市市区除外)出现下列情形的森林火灾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

(2)危及市级以上重点保护文物、古建筑和居民区、军事禁区等重要设施安全的;

(3)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

(4)发生在市、县(市、区)行政区交界处的;

(5)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且火势依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7)三级风以上天气或着火地点偏远、组织扑救困难的;

(8)省委、省政府及省森防指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指令要求的;

(9)其他需要市以上支援参与扑救的。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泰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现场指挥组和支持保障组。

2.1 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泰安军分区参谋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林业局、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单位(林场)主要负责人。

成 员: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渔业局、商务局、卫计委、安监局、市应急办、气象局、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工作职责:

(1)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根据火情动态、火场气象状况,审定扑火方案。

(3)指派相关人员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善后工作。

(4)决定采取或取消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障、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

(5)根据火灾现场指挥的建议,协调调配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

(6)决定申请直升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8)统计上报火灾情况,及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

(9)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2 综合协调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2.1人员组成:

组长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市林业局、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单位(林场)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任成员。

2.2.2工作职责:

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建立并保持与火灾现场指挥组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传达上级领导和总指挥的指示、命令;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意见联系调动扑火兵力,调配扑火物资,申请直升机增援扑火,协调支持保障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负责火灾现场及施救情况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协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单位(林场)提供后勤保障。

2.3 火灾现场指挥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3.1人员组成:

由1名指挥及若干名副指挥和防火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定。

2.3.2工作职责:

深入火场一线,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林相、地形地貌等拟定扑救方案,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划分扑火责任区,指挥使用扑火力量;根据火灾现场发展变化,提出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增援、扑火战术建议;传达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组织力量清理、看守火场,提出解除应急处置状态建议。

2.4 支持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支持保障组,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

泰安军分区: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并联系驻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工作;

市经信委、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扑救森林火灾有关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力量查处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

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灾民,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和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扑火物资和增援队伍的公路无障碍运输;

市水利和渔业局:

负责联系市直及所属水库,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水源地保障工作。

市卫计委: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林业局:

落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火场,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起因,评估灾情损失,提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市安监局:

参与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应急办:

负责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火场实时气象观测,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

负责为火灾现场提供通讯保障和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发送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火险预警级别

根据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因子和林内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等森林因子,将森林火险等级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Ⅰ(红色预警,极度危险):

未来24或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引燃,可能发生暴发性森林火灾,并大面积蔓延。

Ⅱ(橙色预警,高度危险):

未来24或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引燃,局部地区可能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

Ⅲ(黄色预警,中度危险):

未来24或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引燃,林火较易蔓延。

3.2火险预警发布

市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全市发布。

移动、联通、电信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3林火监测

火灾发生地要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测火情,及时反馈火情动态。

根据情况通报,及时核查卫星热点,提供核查报告。

3.4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各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单位(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立即将火灾情况报市森防指办公室(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凡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报告的火情,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报送。

3.5信息处理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详细记录森林火灾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林种、面积、人员伤亡、火场发展态势、采取的扑火措施、是否需要支援等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2级。

4.1.1Ⅱ级响应

发生火情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扑救。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乡(镇、街道)政府或市属单位(林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1小时后仍未扑灭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4.1.2Ⅰ级响应

当出现本预案1.4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紧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扑救方案,下达扑火任务,调动增援扑火力量,并派火场指挥组立即赶赴火场。

4.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1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市属单位(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的森林火灾。

4.2.2跨县(市、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

4.2.3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参战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及携行装备赶赴火场向现场指挥报到,按照既定职责及现场任务分工积极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请求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调配扑火队伍及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

4.3扑火安全

4.3.1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火灾现场指挥组指挥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分析地形地貌、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3.2火灾现场要设置安全员,负责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及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4扑火力量的组成

4.4.1森林消防专业队。

按照市建支队、县(市、区)及市属单位(林场)建大队、乡建中队的要求,市、县(含市属单位、林场)两级共配备专业消防力量1050人(含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各100人),为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度的基本力量,根据需要实施跨区增援作业。

4.4.2全市43个防火重点乡(镇、街道)和6处县属万亩以上的山区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以当地扑火为主,为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度的扑火预备队。

4.4.3驻泰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作为后续保障力量,根据需要负责物资输送、后勤保障和清理余火等工作。

4.5 跨区增援

4.5.1跨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

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属单位(林场)的申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按程序调动县(市、区)、市属单位(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市公安消防部队等其他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4.5.2跨区增援队伍

(1)当泰山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市公安消防支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泰山区和徂徕山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二增援梯队;武警支队和新泰市、肥城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2)当徂徕山林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新泰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泰山区和泰山景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二增援梯队;武警支队和肥城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3)当其他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公安消防支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泰山景区和徂徕山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二增援梯队;武警支队和其他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4)需要驻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时,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按程序调集增援力量。

4.5.3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跨区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调出单位负责。

4.6 应急线路及导向标志设置

4.6.1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对深山、远山及人员罕至的地方,事先踏查出两条以上的上山路线,平时注意加强整修和障碍物清除,设置明显的导向标示,并安排2名以上的林场职工或群众经常性地上山踏踩,熟悉路线,扑救火灾时作为向导。

4.6.2发生火灾后,当地政府或市属单位(林场)应在通往火场的所有叉路口或指定地点,安排穿戴标志服装的专人或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引导扑火指挥人员及增援队伍快速到达火场。

4.7后勤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单位(林场)要按照“提前定点、供给及时、数量充足、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扑救森林火灾食品应急供应机制,为参战人员提供饮食保障。

要成立火场油料、饮食、装备调运小组,为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坚强后勤保障。

向火灾现场运送扑火装备、油料、水(饮用或灭火用)、饭等物资时,调运小组要指定负责人,明确交接对象,按照运送的物资种类、数量足额与火灾现场指挥进行交接,由火灾现场指挥验收后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一分配使用。

4.8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市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应立即派出人员,指导和协助火灾发生地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9信息发布

4.9.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4.9.3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10应急结束

4.10.1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4.10.2明火扑灭后,安排留守人员严密监视火场48小时以上,在确认余火全部熄灭后,经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单位(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全面撤离火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5.1.2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

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或行业归口处理。

5.2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属单位(林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幼林株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对讲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建立起市、县(市、区)或市属单位(林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间,以及火场本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保障。

火灾发生后,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省和市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2.1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山区国有林场,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6.2.2驻泰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时,所需机具装备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或市属单位(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筹集解决。

必要时,经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调运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物资。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扑救森林火灾的部队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

6.2.3扑救森林火灾后勤保障所需的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储存的物品,分别由市及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市属单位(林场)提前落实储备供应单位,并签订代储协议,确保随时能够调用。

6.3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解决,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4培训演练

6.4.1根据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市属单位(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与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

各森林消防专业队在每年防火期内至少组织1次以上的实战演习;武警、公安消防和驻泰部队及非专业群众性扑火队伍每年至少进行1次防火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的使用方法、扑救森林火灾的一般常识,掌握自我防护和紧急避险技能。

6.4.2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内容进行扑火实战演练或者网上推演。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7.2调用直升机

申请直升机增援扑火,按照《泰安市调用直升机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附件2)。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泰安市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泰政办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泰安市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一览表

2、泰安市调用直升机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方案

 

附件1:

泰安市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街道)和

国有林场一览表

序号

火险区名称

行政区

国有林场

县(市、区)

乡(镇、街道)

1

泰山火险区

泰山区

(2个)

泰前街道、省庄镇

泰山林场、泰安市林业局国有实验林场

泰山景区

(1个)

大津口乡

岱岳区

(8个)

道朗镇、粥店街道

2

谷山火险区

下港镇、黄前镇

谷山林场

3

徂徕山火险区

化马湾乡、徂徕镇、房村镇、良庄镇

徂徕山林场

新泰市

(12个)

天宝镇

4

莲花山火险区

泉沟镇、新甫街道、羊流镇

莲花山林场

5

太平山火险区

汶南镇、东都镇、岳家庄乡、放城镇、石莱镇

太平山林场

6

土门山火险区

龙廷镇、青云街道、新汶街道

土门林场

7

牛山火险区

肥城市

(12个)

潮泉镇、老城街道、王瓜店街道、湖屯镇、石横镇、桃园镇、王庄镇、仪阳街道、安临站镇、安驾庄镇、孙伯镇、边院镇

牛山林场

8

腊山火险区

东平县

(4个)

东平街道、大羊镇、梯门镇、旧县乡

腊山林场

9

杏山火险区

宁阳县

(4个)

葛石镇、磁窑镇

杏山林场

10

丰仙山火险区

东庄镇、华丰镇

丰仙山林区

 

附件2:

泰安市调用直升机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方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航空消防应急预案》和《泰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1.2启动条件

1.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且需调用直升机扑火时,经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本方案。

(1)市内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5小时、其它林区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森林火险等级在高度危险(橙色预警)以上,起火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或威胁居民区及重要设施安全的;

(4)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的;

(5)其他需要调用直升机扑救的森林火灾。

1.2.2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的,启动本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本方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调用直升机扑火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市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渔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市应急办、气象局、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负责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北部战区陆军第二十六集团军特种作战旅(71770部队)部队长,泰山抽水蓄能电站负责人按照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1职责任务

(1)市林业局:

执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森林火灾紧急处置方案,申请调遣航护直升机,联系落实直升机起降的机场、停机坪及取水点位置和准确经纬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汇总分析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直升机扑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泰山森林航空消防基地建设,满足直升机灭火就近起降、就近保障的需要。

(2)市公安局:

做好直升机取水点、停机坪及火场周边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工作。

(3)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直升机扑救森林火灾市级应负担的资金。

(4)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直升机燃油运输车辆的道路畅通。

(5)市水利和渔业局:

负责联系市直及所属水库,做好直升机取水保障工作。

(6)市安监局、市应急办:

参与直升机扑救森林火灾的研判及决策。

(7)市气象局:

负责直升机救援飞行线路及火场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周边设置移动气象观察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为机组提供火场及附近气象要素实况。

(8)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

负责指挥部、火场指挥组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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