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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两级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大学两级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请勿外扩散)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8年8月29日)

【2】《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办发〔2014〕55号)

【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2014年1月29日)

【4】《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办法》(中发〔2010〕15号)。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中发〔2014〕3号)

【6】《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42号)

【7】《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

【8】《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2014年7月16日)

【9】《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2011年12月8日)

【10】《温州大学章程》(2014年修正案)

 

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温州大学章程》(2014年修正案),在总结近年来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和学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内在规律,借鉴现代大学先进管理思想和办学理念,一切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学校转型发展、内涵建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理顺关系,有效转换机制,全面深化两级管理改革。

第二条坚持以学院为办学主体,以学区为德育高地,深化两级管理改革。

通过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管理重心下移和力量下沉,扩大学院办学和学区工作自主权,增强办学实体和学生工作活力;通过改革,推进管理扁平化和精益化,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坚持立德树人和学术发展优先,以学生、学者和学术为根本,深化两级管理改革。

通过改革,建立完善育人工作体制机制,培育发展优秀育人文化,促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改革,建立健全学术治理体系,强化学术权力和学术民主,推进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促进学术共同体形成和可持续发展,营造成就大师和优秀学者的工作氛围和学术生态。

第四条坚持积极稳妥、民主集中、协调统一的原则,深化两级管理改革。

通过改革,形成宏观调控与微观激活、创新进取与继承发扬、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改革发展与稳定团结等各种关系良性发展的有利局面,促进各项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的落实,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办学组织,依照规章制度享有相应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学区是学校集“思想教育、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活动、道德实践”为一体的学生工作二级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学生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管理自主权。

第六条学院和学区是学校实施两级管理的重心。

学校以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以指导服务和监督制约为主要途径管理、引导和规范学院和学区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机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积极探索教授治学和师生治校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充分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三重一大”)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和民主协商,紧紧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学校重大决策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以及筹措办学资金、开展对外联络和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办学等工作。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行政议事决策。

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的行政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章程或细则。

分管副校长根据党委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各项具体行政工作,并首先对校长负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须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党建思政、宣传统战、反腐倡廉、监察审计、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就业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基建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后勤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根据工作需要,部门和部门间可成立若干专门的联合(联络)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

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总体工作章程,统筹行使全校各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可就学科建设(含学位评定)、教师聘任(含人力资源和人才引进)、教学指导(含教师教学发展)、科学研究(含学术道德和规范)等方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建立专门工作章程或细则,并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邀可列席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参与重大学术事宜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表决权。

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须邀请校纪委领导(或其正式代表)参加讨论和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建立大会章程或实施细则,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每学年召开一次年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其它重要报告,审议学校关于改革、建设、发展等重大决策事项。

建立大会常务会议制度(大会执委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学校临时性重大议题。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和各单位民主推举产生。

离退休老同志和在校学生代表应邀可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行使表决权。

校工会主席(或其正式代表)应邀可列席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规划、重要政策出台、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等实行通报制度;对干部任免、政策制定、岗位设置、职称评聘、人才引进、考核评估、项目评审、绩效分配、评优评奖、处罚惩戒和出国出访等实行公示制度;对基建工程、招标采购、校产租让和财务管理等实行审计监察制度;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实行专项公开制度。

通报、公示、公开、审计和监察的内容及范围包括学校各类重要事项的依据条件、目标内容、人员安排、职责权限、程序进度和结果成效等。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网上在线交流、信息公开网以及校内有关媒体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行党政事务公开。

 

第三章 两级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党建与思政工作

(一)学校

1.制定实施学校党建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监督与考核学院党总支工作。

2.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3.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宣传和统战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4.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5.负责全校师生校级及以上各类评优评奖工作,以及记大过及以上违纪处分的处理。

6.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就业指导、学生资助与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组织全校性的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工作等。

7.统筹全校学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8.组织开展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与学院、学区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

(二)学院

1.根据学校党建工作计划,负责本学院教工和研究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具体指导学院各党支部开展工作。

2.负责本学院教职工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宣传和统战工作;领导本学院工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配合学区做好本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3.负责本学院校园文化活动、教风学风建设、学科竞赛、专业和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工作。

4.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育人等方面的院级评优评奖工作,以及因为违反校纪校规、发生教学事故、违背学术和职业道德等原因作记过及以下违纪处分的处理,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5.负责本学院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专业学习和实践、学科竞赛和科研等方面的评优评奖工作,以及因为违反学习纪律、违背学术道德等原因作记过及以下违纪处分的处理,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6.开展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工作队伍的选聘、培养和考核工作。

7.负责本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三)学区

1.根据学校党建工作计划,负责本学区全日制本专科生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负责学生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2.负责本学区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活动和道德实践工作。

3.负责本学区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文明寝室建设、困难资助与心理健康工作、国防教育与军训工作。

4.负责本学区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思想品德、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评优评奖工作,以及因为违反校纪校规、思想品德败坏等原因作记过及以下违纪处分的处理,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5.负责领导本学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6.组织实施本学区学生工作队伍的选聘、培养和考核工作。

7.负责本学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机构设置与调整

(一)学校

1.决定全校党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调整。

2.统筹规划学院、学区建设,决定其设置与调整。

3.统筹规划独立研究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建设,决定其设置与调整。

4.统筹审批学院、学区、部门和直属机构等的内部管理机构。

(二)学院

1.自主决定学院内部党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报学校审批和备案。

2.自主决定学院下属系、所等三级及以下教学科研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与调整,报学校审批和备案。

(三)学区

1.自主决定学区内部党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报学校审批和备案。

2.自主决定学区下属片区、社团等基层学生组织的设置与调整,报学校审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规划

(一)学校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据此对学院下达目标任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二)学院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接受学校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3.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接受学校的考核与评估。

(三)学区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本学区建设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本学区建设发展规划,接受学校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3.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接受学校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干部与人事

(一)学校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研究确定全校岗位结构和职数,核定学院、学区、部门、直属机构等各类人员的岗位编制数,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任职条件和配置职数。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办法。

3.根据相关规定,负责教职员工的奖惩实施、荣誉评定,以及人才工程和团队计划(项目)的评选推荐。

4.聘任和考核各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以及思政、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聘任和考核五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人员。

5.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与分配办法,审定各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细则。

6.任免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并对学院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监督指导、考核评估。

7.任免学区、部门、直属机构和校办企业的党政正、副职。

(二)学院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岗位编制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遵照学校规定,拟定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3.制定学院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4.确定本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六级及以下职员职务岗位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定;向学校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5.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和分配办法,负责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定。

6.按照学校机构设置及干部选任规定,确定本学院内设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并报学校批复和备案。

(三)学区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岗位编制数,制定和实施本学区队伍建设规划,完善队伍建设机制。

2.制定本学区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学区教职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确定本学区六级及以下职员职务岗位聘任人选,并报学校审定;配合学校做好相关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

4.根据学校分配制度和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负责制定本学区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5.按照学校机构设置及干部选任规定,确定本学区内设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并报学校批复和备案。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

(一)学校

1.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新设专业、特色专业的论证、评审、推荐。

3.确立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指导学院科学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以及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4.建立全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全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标准和体系,组织开展全校教学业绩考核;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5.组织开展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建设项目(课程、教材等)的评审、推荐。

6.统筹全校教学实验室、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和学生学籍管理。

7.统筹制定学校年度本专科生招生计划,统筹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

组织实施其它各种招生考试。

8.统筹全校的教风、学风建设。

(二)学院

1.负责本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自主进行专业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校内外实习和实训等教学实践基地建设。

3.自主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学改革、建设和研究,培育教学成果和教学项目,培养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组织编撰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4.负责本学院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调整与管理,对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考核)等教学运行过程进行管控。

5.自主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学院各种教育教学资源,主动配合学校推进资源共享。

6.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拟定学院年度本专科生招生计划。

主动参与和配合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及组织有关招生考试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一)学校

1.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

2.负责统筹全校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统筹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招生资格审核、考核的基本要求,负责研究生导师的最终审核与聘任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项目,监督、检查与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院

1.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规范,自主制定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培育、申报和建设工作。

3.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招生资格审核、考核工作,报学校审定。

4.负责落实本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及培养管理工作。

联系和协调相关学院落实研究生公共课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本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

(一)学校

1.负责制定学校学科建设战略规划和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学院制定学科建设战略规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

2.负责起草、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和完善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评价体系。

3.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宏观组织、协调和过程管理。

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协调学校政产学研合作工作,推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

4.负责跨学院科研团队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学校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的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全校科研工作考核,以及全校科研工作资料收集、档案整理、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等。

(二)学院

1.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自主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学院学科和科研资源分配,完成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

2.组织开展本学院科学研究和政产学研合作;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管理各类在研科研项目;负责各级科研成果奖的组织申报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及科研成果转化。

3.负责本学院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考核;负责监管本学院科研经费以及科研成果统计和科研信息报送工作。

4.统一管理本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协助学校管理挂靠在本单位的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和各类学术社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培育学术研究团队。

第二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学校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和对外合作与交流总体规划。

2.开展校际合作交流,协调、指导学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为学院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3.做好学校国际交流的管理工作,规范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交换生的选派工作。

负责来华留学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统筹工作。

4.组织、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与建设工作。

(二)学院

1.制定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2.主动参与教育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国际学术交流、人文交流和留学生教育,努力建设国际合作项目和品牌。

3.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加大国际化专业和课程建设,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大对学生出国(境)学习、教师外派访学和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察

(一)学校

1.建立健全由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面组成的学校预决算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预决算编制流程。

2.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财经管理政策、财会规章制度。

3.负责筹措学校办学经费,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和管理各类办学经费。

4.负责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和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配合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5.负责审核全校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月度用款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及时编制和报送学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6.负责定期检查全校各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

学校纪委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和监督。

7.对学院、学区实行两级管理经费总额动态包干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学校实际,推进分配制度和绩效工资改革。

(二)学院

1.负责依法依规制定本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负责依法依规多渠道筹措本学院外来办学经费。

3.负责编制本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4.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支配本学院的创收提成经费、各项科研经费(不含国家核拨的专项经费)。

5.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含研究生)的学杂费催缴工作。

6.负责本学院动态包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细化和落实分配制度和绩效工资改革措施,依法依规行使包干经费的计划、使用和审批权限。

(三)学区

1.依法依规制定本学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编制本学区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3.负责本学区动态包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与后勤管理

(一)学校

1.负责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档案馆、校史馆、校园网、大型计算平台(数据库)、多媒体(多功能)教室、公共机房等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2.负责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示范中心)、工程训练(实训、实践)中心、学科(科研)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条件装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3.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以及实验室的改造管理;负责教学、科研重要资源(精密仪器设备、大型装备平台、大型计算平台、大型数据库等)的开放共享机制建设。

4.负责定期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数据)库,制定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资产绩效评估;负责教学公共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的有偿使用和调剂制度建设。

5.负责制定校园建设(基本建设)和后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定期对各项后勤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考核;负责实施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住房、配偶工作和子女教育等的保障和落实;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困难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利益保护。

(二)学院

1.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常规维修与管理;负责教学、科研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以及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化学试剂、图书资料、计算软件等的台帐管理。

2.负责落实提高本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使用效益,促进实现资源开放共享;配合学校推进教学公共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的有偿使用和调剂。

3.负责制定本学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负责确保所占用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4.负责管理本学院的后勤服务动态包干经费,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所需服务。

5.负责本学院人文环境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住房、配偶工作和子女教育等保障和落实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学院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困难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利益保护。

(三)学区

1.负责制定本学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负责确保所占用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负责管理本学区的后勤服务动态包干经费,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所需服务。

3.负责本学区人文环境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本学区生活困难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利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除本章各条款所作规定之外,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区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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