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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SZHTCA011A1深圳万科材料设备供货安装战略采购协议标准版本.docx

1、VKSZHTCA011A1深圳万科材料设备供货安装战略采购协议标准版本协议编号:_深圳万科 年度_ _ 采购协议材料/设备 名称: 供 货 地 点:深圳万科各项目工地现场甲 方: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乙 方: 第一部分 协议书甲方: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材料设备供货/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中规定共 种材料设备(详见附件3材料设备清单(含报价),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详见附件清单)如需要清单中产品,将按照清单中的单价和质量要求向乙方进行采购。采购产品的规格

2、型号、数量、供货/安装时间等以甲乙双方或甲方指定公司与乙方分项目单独签订的合同为准,本协议将作为各分项目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一、 材料/设备清单详见附件3材料设备清单(含报价),其中所列单价包死,将作为分项目合同中的材料设备供货/安装的验收单价。该单价已包含生产、检验、样板、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卸货、损耗、送检、验货、税金等交货验收前的所有费用及保修费用;还包含工地现场内的搬运、保管、安装、水电费、成品保护、竣工验收、税金等验收前的所有费用以及工程保修费用。总价按照实际供货/安装数量结算,在各分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总包配合费由甲方另行向总包单位支付。二、 发货通知或分项目合同

3、签署甲方若有上述材料设备采购需求,将向乙方发出书面发货通知或分项目合同,乙方应于当天签收并接受该订货要求,同时乙方应于5天内将签字盖章的分项目合同交还甲方。三、 交货/安装地点甲方各项目工地现场,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分项目合同中具体规定。四、 交货/安装方式及时间全部货品应按照分项目合同中要求的时间分批交货/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乙方承诺的交货/安装周期如下(正常情况下):1. 供货周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发货通知或分项目合同之日起至货到工地交接验收之日止):为 日历天,为 日历天,辅材为 日历天;2. 安装周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发货通知或分项目合同之日起至安装完毕通过验收之日止):为

4、日历天,为 日历天,辅材为 日历天;3. 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五、 质量标准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协议中材料/设备应按照 及国家、地方、行业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生产、供货/安装,并须严格按照附件2招标/议标相关文件要求、图纸及经甲方确认的样板进行生产、供货/安装。六、 组成协议的文件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2. 本协议书3.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或:合同条件约谈记录(如果本合同依据议标订立)4. 协议条款5. 材料设备清单(含报价)6. 分项目合同样本7. 分项目

5、合同附件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和(或)样板10. 组成本协议的其它文件在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中列出。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供货/安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材料/设备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材料/设备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 协议生效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协议订立地点: 深圳 本协议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6、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1. 词语定义1.1. 甲方:指协议书中的甲方,甲方有权指定其他公司与乙方签署分项目合同,由该公司履行本协议及分项目合同,签署分项目合同的公司与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交易受本协议约束。签署分项目合同的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根据分项目合同单独履行本协议以及其分项目合同,互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1.2. 甲方代表:指甲方委任的履行本协议及各分项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分项目合同中约定。1.3.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

7、材料/设备供货/安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乙方项目经理:指乙方指定的负责供货/安装管理和履行本协议及各分项合同的代表,其姓名在分项目合同中约定。1.5. 安装单位:指安装施工本协议材料设备的单位,名称在各分项目合同中约定。1.6.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在各分项目合同中约定。1.7. 总监: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各分项目合同中约定。1.8. 单价:单位数量的材料/设备所包含的协议价款的部分。1.9. 协议价款(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各分项目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供货/安装任务

8、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本协议中仅约定各款材料设备供货/安装的验收单价,各分项目合同另行约定合同总价(单价以本协议中单价为准)。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各分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照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2.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批准、满足乙方完成供货/安装任务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3. 样板: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确认、满足乙方完成供货/安装任务及甲方收货和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

9、寸、颜色、重量等)。1.14.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5. 违约责任:指协议(合同)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1.16. 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7. 本协议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

10、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协议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各分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以协议书约定为准。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时,在不因供货/安装而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协议条款第2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3. 语言文字: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协议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 图纸和样板3.1. 甲方按实际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了图纸或样板。3.2.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

11、乙方必须履行图纸和样板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和样板转给第三人。除乙方存档使用外,其余图纸和样板应在交货时退还。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3.3. 乙方应在交货时准备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单位及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交货/安装检查时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用以验收和存档。3.4. 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双方应将确定的材料/设备样板放置于甲方办公室,甲方及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板检查乙方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是否合乎甲方的要求,样板的费用已包含在协议(合同)价款中。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 甲方和监理4.1. 甲方委托监理参与交货/安装验收的,监

12、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姓名、职务、职权由双方在分项目合同内写明。甲方在分项目合同内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总监应征得甲方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4.2. 甲方代表姓名、职务由甲方乙方在分项目合同内写明,其权限为:代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修改参数、货款/工程款的支付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4.3. 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4.4. 未委托监理参与交货/安装验收的,本协议中的总监及总监代表专指甲方代表派驻施工现场的专

13、业工程师。5. 甲方代表和总监的委派和指令5.1. 甲方代表和总监可委派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和总监委派的代表,在甲方代表和总监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和总监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和总监进行确认。除甲方代表和总监或其授权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5.2. 甲方代表和总监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和总监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

14、面确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甲方代表和总监不能及时提供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认为甲方代表和总监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和总监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5.3. 如需更换甲方代表和总监,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 乙方项目经理6.1. 乙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分项目合同内写明。

15、6.2. 乙方依据分项目合同发出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后提交甲方和监理单位,否则,甲方和监理有权拒收。6.3. 乙方项目经理按照分项目合同和甲方或监理依据分项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生产及交货/安装。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和总监联系时,乙方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材料设备、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送交报告。由责任方承担费用,属于乙方责任的,工期不顺延。6.4. 乙方如需更换乙方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随函附上拟任项目经理的详细资料和工作业绩,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

16、义务。6.5.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7. 甲方工作7.1. 甲方按照分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按时向乙方提供图纸、样板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对乙方提出的生产加工和安装施工工艺进行审核,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2) 对乙方提供的包装、运输方式进行审核,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3) 对乙方提供的到货确认函进行确认,但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4) 组织交货验收、安装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5) 对协议约定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按所发生的费用120从乙方扣除。6) 办理结算、支付货款/工程款。7) 甲方

17、应该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分项目合同内约定。8) 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增加供货、供货期调整、取消订货、安装工期调整等指令。8. 乙方工作8.1. 乙方按照分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按照协议约定的材料/设备清单、协议价款、交货/安装地点、交货/安装方式和时间向甲方供应满足协议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的产品,按甲方计划完成安装。2) 向甲方提交生产加工和安装施工工艺方案,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价款中,若承包范围包含设计,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报总监和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按此交货/安装,设计费用包含在协议价款中。3) 根据甲方要求,参与工程项目每次例会。乙

18、方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必须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但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指令应无条件执行,否则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4) 乙方工作人员及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遵守交货/安装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及安全措施。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所有责任,且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包装、运输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复印件抄送总监和甲方代表,自行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处罚及罚款。6) 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优先进行样板房需要材料/设备的交货/安装。7) 在甲方或监

19、理单位提出要求时,配合甲方或监理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加工和安装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此费用包含在协议价款中。8) 主动联系向工程总包单位交纳最高不超过合同价(不含设备费)的1%包干水电费。9)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10) 对甲方支付的协议价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乙方未及时支付报酬造成工人投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乙方协议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工人。11) 乙方应该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分项目合同内约定。8.2. 乙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

20、有关损失。三、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9.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9.1. 协议中的产品应按照 及国家、地方、行业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生产、供货/安装,并须严格按照附件2招标/议标相关文件要求、图纸及经甲方确认的样板进行生产、供货/安装。9.2. 乙方必须保证交货/安装产品各项性能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甲方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检及送检产品的权利,检验机构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对于产品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直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9.3. 乙方不得对材料/设备的要求进行变更。9.4. 乙方在供货/安装中提出的

21、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材料/设备要求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供货/安装日期不予顺延。9.5. 甲方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9.6. 协议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四、 包装10. 包装10.1. 材料设备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运输及仓储的方式设计,费用包含在协议价款中。10.2. 包装应根据材料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产品损

22、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10.3. 包装物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10.4. 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负责包装物的回收,应支付给甲方的回收费用双方另行协商。五、 运输11. 运输11.1. 本协议材料设备的运输及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协议中,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六、 材料设备交货、安装施工、验收与计量方

23、法12. 交货12.1. 本协议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协议书规定的地点、时间安排交货。乙方不能按时开始供货,应当于不迟于分项目合同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供货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同意后供货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供货要求,供货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协议,而要求乙方根据分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2.2. 交货前十天,乙方应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甲方负责准备场地和组织交货验收人员。12.3. 交

24、货前48小时,乙方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准确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应精确到小时,到货时间迟到4个小时以上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整。12.4. 乙方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十五天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3. 安装施工13.1. 甲乙双方在分项目合同内约定安装单位名称,合同订立之后,即表示乙方已核实该单位资质,确认其具备安装施工本协议材料设备的能力(如甲方单方面指定安装单位,则乙方不受约束)。13.2. 在安装施工之前,乙方应与安装单位约定时间,进行材料设备安装施工技术交底,并邀请

25、监理单位及甲方参加,乙方对安装单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因未交底导致安装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损坏材料设备、验收无法通过及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等情况的,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应分项目合同价款的违约金。13.3. 安装进度必须满足总包单位的进度要求,不能影响其它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乙方及安装单位未经甲方同意而未按时供货、安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协议,而要求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应分项目合同价款的违约金。13.4. 安装单位若需要使用总承包单位搭设的井架、室外电梯、脚手架等,应事先提出使用时间和

26、要求,经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安装单位在施工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和总包单位协商解决。14. 验收14.1. 交货验收应在货物于指定地点落地之后进行。14.2. 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14.3. 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

27、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方面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直至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14.4. 交货之后三天内,甲方应与乙方约定时间共同取样送检,送检不合格的,按本协议条款第9条的有关规定处理。14.5. 安装工序进行中,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中间验收;供货、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后,乙方和安装单位需向甲方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乙方和安装单位在申请支付协议价款时,需提供经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总监签字认可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移交记录等必要的付款证明文件。15. 计量方法15.1. 在没有甲方按协议约定下达书面指令的情

28、况下,乙方必须按分项目合同的材料设备清单供货/安装。15.2. 甲方接受材料设备的数量计量以交货、安装验收合格并移交的数量为准,但不能超过材料设备清单约定数量(甲方进行数量变更的情况除外)。甲方有权进行或不进行货到现场的计量。15.3. 现场数量计量时,甲方、乙方至少应各有一人参与,甲方委托安装单位或监理单位参与交货/安装验收的,甲方负责协调安装单位或监理单位有一人参与。现场计量由乙方准备计量记录,计量完成后,各方签字确认。因乙方没有准备计量记录造成48小时内未及时补签字的,根据需要,可进行重新计量,费用由乙方负责。15.4. 以箱为单位,无法进行精确计量的材料,可以箱数计量。但甲方有权抽检,

29、有不足量或不合格情况的,以最少合格品装箱数箱数为准,乙方应尽快配合补足数量,如因此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15.5. 乙方接受甲方增加供货/安装数量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 7天(大批订货需提前10天)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七、 结算方式16. 结算16.1. 分项目合同全部供货接受并安装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协议价格及本协议条款第15条规定计量的数量进行结算。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结算价

30、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6.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核对确认结算报告后甲方方能支付结算价款。16.3. 甲方乙方对结算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协议条款第2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八、 协议(合同)价款及支付17. 协议(合同)价款17.1. 材料/设备清单中的单价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甲方将随时了解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价格,如果有供应商向甲方报价低于本协议中的产品单价(在相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将此协议中的产品单价下调至相应单价,如果乙方不同意下调此单价,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7.2. 当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提出

31、材料设备数量增减时,分项目合同总价可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为:材料/设备清单中的单价增减的数量。17.3. 涉及甲方因材料/设备变更的,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分项目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分项目合同价款。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材料/设备的单价,按协议已有的单价变更分项目合同价款;2) 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材料/设备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分项目合同价款;3) 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材料/设备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17.4.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材料/设备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协议价款的变更。17.5.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材料/设备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18. 分项目合同价款支付18.1. 本协议规定各分项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如下:1) 无预付款;2) 材料/设备全部送到工地验收合格,付款资料齐全后付至已送货款的80(分批到货,则分批付款);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付至结算款的95%;4) 预留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按照附件5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结清; 5) 付款周期为付款资料齐全后的15个工作日内。18.2. 乙方在完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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