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年月)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繁荣法学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是经北京市委及市委政法委批准、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北京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的研究课题。研究工作规划由北京市法学会制定。第三条 市级课题面向社会公开,课题相关信息在首都法学网发布。第二章 课题立项第四条 市级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合作课题、委托课题等。年度课题是北京市法学会每年一度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
2、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该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选题建议,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定,报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委托课题指北京市法学会接受上级单位或相关单位委托开展的研究课题。合作课题指北京市法学会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的研究课题。第五条 市级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着力于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年度课题实行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招标的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委托的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市级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所申请课题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有充裕的研究时间,能够始终承担和负责课题实施,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申请人须为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在京并在承担课题期间主要在京工作;、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一般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周岁;、申请人在市法学会发布的同一批课题中只能参加一个课题的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承担北京
4、市法学会研究课题尚未取得结项证书的,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其他机构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请。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在申报时间内提交北京市法学会,逾期视为弃权。第九条 北京市法学会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课题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第十条 市级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立项、结项、中期检查可分别成立人数为奇数的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在相关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科学良
5、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未参加被评审课题课题组。第十二条 评审采用专家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其中匿名评审采用打分制,会议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由立项评审委员会根据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两项结果择优提出立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有学术前沿性或实践针对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可行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6、;、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泄露课题相关信息;、课题申请人或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不得参与有违公平的活动。第十五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拟批准立项的课题,在首都法学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取消立项资格。第十六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与课题主持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并向课题主持人颁发立项通知书。立项通知书所列日期为课题正式启动日期。 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十七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
7、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第十八条 市级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作为信誉保证单位。主持人负责课题组成员的聘任、课题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课题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 市级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采取书面审查和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课题主持人应提交市级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及成果应用转化情况、
8、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等资料。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听取课题组工作汇报,由评审委员会提出中期检查结果的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学会通知课题主持人限期作出整改;整改未通过的,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并通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情况表明,课题组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的; 、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其他不利于课题完成情形的。被撤销课题的主持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研究课题。被撤销课题将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另行组织。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主持人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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