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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解学习.docx

1、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解学习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发布时间:01/03/2006访问次数:69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第

2、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

3、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0.4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第2.0.5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类别三环路内(平方米)三环路外(平方米)低层建筑15002000多层建筑30005000高层建筑5000;周边无整合条件的,为

4、30008000注: 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工业用地20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3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20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30交通枢纽、市场、仓储20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旧城25,新区30商业25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建设项

5、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m2可不临路布置。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

6、%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

7、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m2)机动车(辆/每户)自行车(辆/每户)别墅2.0A1801.5190A1800.7160A900.51.5A600.31.5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0.31.5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0.5餐饮、娱乐1.5办公楼0.50.4商业场所0.53体育馆2.520影剧院315展览馆0.51.0医院0.51.5工业品销售维修

8、用地0.5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

9、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五、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d:多、低层建筑高度。Hg:高层建筑高度。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

10、-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表4-3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

11、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D:较低建筑高度。Hd:多、低层建筑高度。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表4-5 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

12、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

13、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五章 建筑退界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表5-1 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中心城三环路内)0.6(中心城三环路外)4.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4.0高层主要朝向0.315.0高层次要朝向0.26.0(9层的居住建筑)9.0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0.54.0(低层)6.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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