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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种逻辑学的视角.docx

1、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种逻辑学的视角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种逻辑学的视角陈锐(重庆,400031)摘要:本文主要从逻辑的角度探讨了中西法文化的差异。首先,分析了逻辑在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探讨了西方法文化中逻辑分析的传统;再次,指出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非逻辑特征;最后,探讨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非逻辑特征对我国立法、司法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呼吁在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中应重视逻辑的作用。关键词:逻辑,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自清末以来,一批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就主张引进西方

2、的法律制度以富国强民,但是这一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的。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以后,受到了中国旧有的法律传统的抵制和抗争,中西法律文化产生了强烈的碰撞和冲突。一些学者们因此注意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并开始探讨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这就有了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近百年来,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是很少有学者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直至从逻辑的角度来发掘造成这种差异的深层次原因,笔者不揣冒昧,力图在这方面做一些探索。一、 文化和法律文化1,从“文化”到“法律文化”:多维度的文化观“文化”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有位中国学者在对“文化”这一范畴作了一番深入的考察之后,指出:“文化作为一

3、个科学术语,1920年以前只有6种不同的含义,而在1952年以后便已经增加到160多个”。有位日本学者则认为,“文化的定义从来都是众说纷纭,据说文化的定义多达260多种”。由此,我们可见“文化”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复杂性之一般。在此,我借用英国学者泰勒提出的关于“文化”经典的定义:“所谓文化或文明,即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其它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能够获得的包括一切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合型整体。”亦即文化者,即文明的整体也。由于“文化”概念带有不确定性、多义性,因之必然带来“法律文化”概念的多义性。我比较同意这样的说法:“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

4、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法律文化,即由与法律现象相关的一切事物所组成的整体的总称。文化,无论在广义或狭义的意义上,都包含了众多因素。对于广义文化的组成和结构,人们有如下的不同分析: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两分说,物质、制度、精神三层次说,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的四层次说,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等六个子系统说。这些分析虽然观点各异,但是在一点上是相同的,即,文化是由相互联系的诸多要素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这些要素不是简单的聚合、堆砌,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系统,这一大的系统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化”。作为文化之子系统的法律文化又是一个

5、小的系统,它也具有多维的、多层次的结构。学者武树臣认为:“法律文化分为内核和外壳两部分。法律文化的内核是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基础,这里称之为法统;外壳指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其中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即所谓的法体。两者之间还有一个沟通的渠道,即法律思维活动。”陈晓枫则认为法律文化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1)表层结构,法律文化的立法和社会层面的表现;(2)中层结构,法律文化的公理和逻辑形式;(3)深层结构:法律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准则的始原与核心,即,从上古到现代积淀而成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的基本范畴。我认为,对法律文化到底应当分为多少层次是一个并不重要的问题。很显然,法律文化

6、有着深层次的结构和浅表性的结构。毫无疑问,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不过是法律文化的一种浅表层次的表现,好比巨大的冰山中露出水面的一角,它的更多的部分是隐藏在水面以下的,它的背后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为其支撑。那么,法律文化中隐藏在水面以下的包括那些东西呢?我认为,它起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以及基本的法律价值;另一是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这两者之间谁先谁后很难断言,或许应当是平行的,因为两者都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上产生的。因此,我认为,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又可以分为两翼:一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念

7、;另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表面上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差异,但是深层次的差异表现为:一)法律基本观念和价值的差异;二)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目前的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大多集中在从中西方不同的国家与法的思想以及法律价值入手,这仅仅是揭示了法律文化深层结构之一翼,显然不能反映中西法文化差异之全部特征,并且忽略了中西方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这显然是不妥的。2,从思维方式到逻辑:法文化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族社会的差异实质是文化的差异,而文化又包括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也称思维方式)两个方面。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可以从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反映出来。所谓思维

8、方式,指的是一个民族长久而稳定的,同时起着普遍作用的思维方法、思维习惯、对待事物的审视趋向和公众认同的观点的总称。思维方式在文化中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有学者认为,“思维方式是人类文化现象的深层本质,属于文化现象背后的,对人类的行为起支配作用的因素”。甚至有学者认为,思维方式在一国的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可以这样说,决定一定民族的文化特征的主要的因素是思维方式。既然思维方式在一国的文化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当然要进行中西思维方式的比较。思维方式是人类文化现象的深层本质,它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呢?我认为,展示思维方式主要特征的因素是逻辑。逻辑作为一种推理的科学,是对思

9、维的思维,是人们对思维进行反思的结果,是思维方式的具体体现。逻辑体现着思维方式,同时又影响、决定着思维方式。可以这样说,不同民族文化中的思维方式往往孕育出不同的逻辑思想,形成不同的逻辑传统;不同的逻辑思想和传统又会对思维方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不同的民族文化。因此,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往往表现为思维方式的不同、逻辑特征的不同。由于逻辑与思维方式具有上述的关系,因此,我们比较不同民族或国家思维方式的不同时,常常要重点比较这两个民族或国家的不同的逻辑特征。同样地,本文比较东西方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重点是放在逻辑特征的不同上。由于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文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逻辑在法律文化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10、和作用。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法律都打上了这一国家特定的思维方式的印记,同样也打上了不同逻辑特征的印记。逻辑对这一民族和国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化、理论化起着重大的作用,同时还影响着一国的法律思维模式和司法的特征。因此,我们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时候,也应当重视逻辑的视角。二、 从逻辑的角度看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1,对中西法文化比较的主要观点之简单回顾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对中西法文化比较的主要观点进行简单的回顾。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

11、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了。反观西方,“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第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不同,亦即法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众所周知,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中国传统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由此

12、而产生的法律文化,从性质上讲也是有区别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如,罗马法就是西方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之评价为:“该法典几乎完全是司法内容,且

13、完全是世俗的。虽然一小部分观点吸收了希腊法,但是主要是基于罗马习惯法”。第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古希腊法哲学时就说过:“当时的法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古罗马

14、时期,基督教由于是生活的源泉,因而它必然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和法的规则。正如格罗索所说的:“基督教信仰是贯穿于当时立法新精神的基本要素”。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总结这一点的时候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以上就是人们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通常看法。人们也许难以直接从中看到逻辑的作用。但是,实际上,从这些差异的字里行间,我们还是能够发现逻辑的作用。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和

15、私法文化都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从这一假设出发就不难理解西方的文化中为什么带有强烈的逻辑特征。这是因为逻辑就是理性思维,逻辑是理性中的最重要因素。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不重视逻辑呢?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浓厚的伦理倾向,而伦理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连接家庭的粘合剂是感情,而不是逻辑。这也可以作为以上关于东西方法文化差异比较的一种注解。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中西法文化的比较研究通常都只是注意到其中之一维,即只是注意到法律基本观念和价值之维,而对思维方式这另一维却知之甚少。而我们已经论述了逻辑在文化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文化的差异往往直接表现为逻辑特征的差异,因此,我们应当考察一下逻辑在东

16、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以及它对东西方法律文化走向的影响。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需要对逻辑的概念进行简单的界定。2,逻辑学的概念逻辑作为一种与推理有关的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上,逻辑学泛指的是方法论或者思维方法、模式。在狭义的意义上,逻辑学仅仅指的是思维形式的科学,即,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许多学者由于对逻辑学的范围持不同的认识,因此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论。本文所说的逻辑是从狭义的意义上界说的。3,中西方文化中的不同逻辑特征中西方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的程度上表现为思维方式的差异,尤其表现为不同逻辑特征的差异。众所周知,逻辑学的分支有三:古希腊,印度和中国。但是这三种逻辑大异

17、其趣。1)西方的逻辑是以亚里士多德创立的演绎逻辑为核心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分析性为特征的思维方式。一谈到逻辑学,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体系,这是西方逻辑的核心,也是西方思维方式之核心。在近代,又加入了以弗兰西斯.培根为代表的归纳逻辑。但是,演绎的方式对西方文化影响至深,几乎西方的所有科学都是依靠演绎的方法建立起来的。那么,西方的逻辑学是以什么为主旨的呢?“亚里士多德研究逻辑的目的是为了给科学研究寻找正确的方法和正确的思维形式”。 西方形式逻辑是为了给人们提供认识科学的工具,以正确思维形式以及规律为对象,是以有效推理的规则为内容的。“亚里士多德研究三段论的主旨是证明。因此,他

18、才把研究三段论这部分学问叫做证明的科学,也就是他所理解的逻辑”。亚里士多德正是从求取科学真理的证明工具走向三段论推理,走向前提与结论有必然联系的有效推理规则,走向仅仅涉及完善形式的形式逻辑。由上可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创立的西方逻辑学是一种求真的工具性科学。2)中国式的逻辑是一种论说谈辩的艺术,其代表性的论证方式是推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整体性为特征的思维方式。虽然,中国通常也被认为是逻辑的源头之一,但是,如果我们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为参照物,那么,我们会发现中国古代的逻辑学发展水平是很低的。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逻辑学只能算是广义的逻辑学,一种思维艺术或论证的艺术。在春秋战国年代,曾经有一

19、批学者研究“名学”和“辩学”,有学者就因此而认为这就是中国古代的逻辑学。在今天看来,墨家学派对论说言辩的研究在当时已经具有了很高的水平,但是,这些研究在秦以后就衰落下来,以至中途断绝,这妨碍了中国式的逻辑学的发展。与西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相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逻辑学水平不高。这就导致了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逻辑思维不发达。中国古代的名学和辩学是否就是与西方的逻辑学同质的东西呢?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名学是关于名的学问,正名和名实关系等问题是名学的基本内容。春秋战国时期的各家各派对名实关系都有讨论,但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要数以公孙龙、惠施为代表的名家学派。辩学是以谈说和辩论为对象,以探讨谈辩方法和原则为

20、基本内容的学问。它是由墨家学派提出和创立的。这些学者认为,名学和辩学虽然包含有逻辑的因素,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看,它们与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逻辑学有着很大的不同,表现在两者的目的、对象、性质和内容等方面皆不相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一种求真的科学,而名学和辩学的主要目的是为论说服务,是推行政治主张和学术见解的工具。墨子.小取中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因此,名学和辩学是以追求政治和伦理为主要目的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逻辑的任务是发现一些规则,人们用这些规则就能够从一些给定的公理得出科学定理,从而建立一门科学学说”。名学

21、和辩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涉及政治伦理领域,是为名家和墨家贯彻其政治主张服务的。因此,它并不是一门求真的科学,而是一门求善的科学。为此,韩国学者南明镇对中国古代为什么不能产生西方式的逻辑学的原因做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第一,从学问的动机看,中国不会产生西方那样的逻辑学。西方文明从古希腊开始就非常重视探索宇宙的根源,所以自然要求得到客观自然的真知识。这种“主知的征服意识”,经过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才提出人事方面的问题,如,正义、善、中道、公平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他们也试图找出根本的原因,并采取分析化、抽象化的方法,找出形而上的理念。再由这些形而上的观念演绎出具体的概念,上以揭示形而上学的宇宙

22、论,下以建立知识论,终于创立了逻辑学。中国学问的出发点主要关心的不是世界的穷极原因,而是关心人们如何生活下去,即,不注重“是什么”的问题,而重视“怎么样”的问题。换一句话说,中国人关心的是如何实现社会和谐的问题,这并不需要严密的逻辑学。第二,从学问的本意看,中国也发展不出西方那样的逻辑学。西方学问的动机是“主知的征服意识”,所以学问的本意也是基于知识的系统累积。西方非常重视知识的累积,各知识系统的相互联系以及知识的客观性。为达此目的,逻辑的发展几乎就是必然的。中国与西方不同,中国的学问是以生活实践为依归,如中庸上说:博学、审问、明辩、笃行。中国学问的本意是涵养正心以应事务实践。中国哲学讲究自身

23、的体悟,其觉悟是身心体验上确已察觉到的一种了悟。这种觉悟可能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后的一种顿悟,它不需要逻辑。此外,从学问的目标和学问的方法上看,中国古代也不可能产生西方一样的逻辑学。由南明镇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名学和辩学与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逻辑学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能否把名学和辩学等同于逻辑学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西方的逻辑学长期以来主要以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为主线,在现代更是发展为数理逻辑,逻辑向着严密的方向发展。同时,还以弗兰西斯.培根创立的归纳逻辑为补充。这两种形式的逻辑对西方科学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爱因斯坦就说过:“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一是希腊

24、者学家所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另一是文艺复兴以来的通过实验找出因果联系的方法”。如前所述,中国古代没有产生成熟形式的逻辑学。那么,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以什么推理方式为主导呢?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中国传统的、为各家广为使用的推理方式或论证方式是“推类”。这种推类论证的依据是两类不同的事物(现象、命题)类同的属性,由一种事物(现象、命题)具有某种属性推出另一种事物(现象、命题)也具有这种属性的推理。我们不能将这种中国传统的推类方法简单地理解为传统逻辑中的类比推理。因为它与类比推理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不同点表现在:类比推理依据的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客观属性的相似性,而推类依据的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认识上的

25、相似性。类比推理主要考察两种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而推类不仅注意到相似性,而且注意到两种事物之间的差异。从推类的终极目标来说,它主要还是为辩论服务的,是为了晓喻和说服他人,是对政治伦理价值目标的追求和目的的实现。它们的共同点是两者都为一种或然性推理。由于推类这种推理方式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的主导推理方式,它不像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逻辑学精密,因此它导致中国传统推理方式不如西方严密和精确,也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的以“整体性”为特征的思维方式。由于中西方不同的逻辑特征,由此产生了中西方不同的文化特质。正如著名科学家杨振宁先生所说的,中国文化是向模糊,朦胧、及总体的方向走;西方的文化是向准确而具体的方向走。这

26、种走向的不同与逻辑特征的不同大有关系。综上所述,东西方逻辑的差异影响所及不仅局限在逻辑领域本身,它进而影响东西方的思维方式。而思维方式的不同又对东西方文化的分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决定了东西方文化的特质。按照这样的推导,东西方逻辑特征的差异对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当然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以下我们将具体分析。4,从逻辑的角度看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以下我们分别探讨一下逻辑在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我们来分析逻辑在西方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1)西方法律文化中的逻辑分析传统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看,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视逻辑分析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这成了西方法律的一种传统,它表现在西方法

27、文化的每一个方面。首先,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进程看,西方法学的各个流派都十分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而其中尤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最为重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它的哲学基础是西方的实证主义思想。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突出的特点是反对先验的思辩,并试图将自身的理论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在20世纪,实证主义出现了新的特点,即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特别强调逻辑分析的作用,他们认为,科学的任务乃是描述和分析现象,哲学的任务是对观念进行逻辑分类,套用石里克的话说,“确定并明确陈述问题的意义是哲学的特有职责。”只有逻辑问题才被认为是哲学问题,逻辑

28、句法的建构被认为是哲学的最高任务。因此,20世纪的实证主义思想中,一种突出的倾向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兴起。实证主义思想开始渗透到法律科学领域是19世纪下半叶的事情,它在法律领域结出的硕果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同样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实证主义法学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学科研究的范围之外,并将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一些共同的因素,再从这些

29、基本因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对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这些特点,正如朱利叶斯.斯通(Julius Stone)所总结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通过逻辑方法的运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法律科学变成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的科学。王涌博士在其论文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一文中指出:“18世纪衍生于经验的普通法,由于缺乏理性的整理,已经生长得不成样子,含混繁杂,百病俱生,在这种背景下,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中产生了,它的出现最初是以医治普通法的病为己任的,最后却成为一支在学术成就上远远高于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的现代分析法学派。” 在这里,逻辑就像“奥卡姆剃刀”

30、一样,对百病丛生的普通法进行了必要的修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虽然互有侧重,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逻辑分析的方法成为他们研究法律的重要工具。此外,能够反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逻辑分析方法十分重视这一特点的事实还有:分析实证工具的进化与逻辑学科的发展惊人的一致。如,19世纪以来的逻辑学主要成果表现为逻辑学向着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传统逻辑演进到数理逻辑。逻辑学发展的这种新动向很快就反映到法律领域,突出表现为:现代逻辑的方法成为分析法律的新工具。博登海默称这些使用了逻辑学新成果的分析法学家们为“新分析法学派”,“新分析法学运用了20世纪逻辑科学的尖端工具,而且还竭力依凭语言学方面的研究成果。”“现

31、代分析法学和语义学法学从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得到了很大的激励。”由上可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不仅继承了西方传统思维方式中的分析的特点,而且将这种传统在法律领域发扬光大。除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突出的分析性特点以外,西方法学史上的其它重要流派法律思想的形成同样离不开逻辑的作用。如,自然法学家提出自己的系统理论就利用了逻辑公理化的方法。自然法学家试图从那些五花八门的法律中追溯几条确定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公理。他们受到牛顿在自然科学方面发现的鼓舞,“信心百倍地开始系统阐述社会和政治关系固有的正义原则和合理原则,精心构建旨在从几个公理出发,以欧几里德般的精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格老秀斯之后的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观点:自然法中存在着类似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公理。并因此开始了寻找这些公理的过程。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洛克等都归结出了自己认为可靠的自然法公理。有人甚至夸张地说,一旦你翻开西方法学家的著作,如果你仔细地研读其结构,你会惊讶地发现,它是演绎性的。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是至少说明了逻辑影响西方人思维之深。其次, 逻辑公理化的方法不仅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而且对于制定法典也有很大的影响。如,曾对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有过重大影响的拿破仑就认为:“将法律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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