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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逻辑.docx

1、地权的逻辑贺雪峰谈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能否自由流转以及如何流转,近几年来在学界和媒体上一直聚讼纷纭,而与此同时,不少地方政府已开始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地置换操作。其间既有顺利实施的,也有强拆事件频发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教授长期从事农村调查,他新近出版了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一书,在他看来,目前盛行的资本介入与地方政府推动的不可逆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将使农民退无可退。在古代中国,王朝更替大多是由民间土地兼并、流民四起引起的,您反对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是否也有相似的考虑,资本力量介入土地流转真的那么可怕吗?贺雪峰:我不反对土地流转,我反对的是不可逆的土地流转,比如由地方政

2、府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地方政府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背后,大都有资本力量的介入,资本介入与政府推动往往是结伴而行。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实际上一直是在流转,这样的流转往往是自发、小规模、不规范,且局限在村庄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这样的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就没有任何问题。一是之前进城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仍然在村务农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这些流入土地的务农农民经营规模扩大,务农收入较高,甚至超过外出务工收入,这样他们就成为村庄社会的中坚力量。在当前农村人财物外流背景下,正是进城农民没有带走土地,土地留下来由在村务农农民经营,从而在农村产生了一个有较高务农收入的中农阶层,而使农村社会可以继续保持稳定有序;二

3、是进城农民中,大部分人都无法获得在城市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条件,他们年轻时进城,年龄大了就要返乡。土地自由流转的前提是,农民返乡后可以要回土地。一旦资本介入,农民返乡后就很难再要回土地。农民无法在城市扎根,这是一个常识,大学毕业生在城市都生存艰难,何况农民!自发、小规模、不规范及村庄内部的土地流转,好就好在可逆,从而可以避免资本介入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资本介入的不可逆的土地流转将使农民退无可退。 据您所做的社会调查,目前中国农民对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持什么态度,是支持的多还是反对的多?贺雪峰:再强调一遍,就是农村土地经营权一直在自由流转。至于对资本介入的大规模不可逆的土地流转,不同农民有不同的态度,

4、我们可以分三个群体(或阶层)来看。第一个阶层是农村经济条件较好,不再依靠经营土地来获取收入的农民,尤其是已经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与收入条件,可以在城市体面生存下来的进城农民。因为他们不再依靠土地收入,也不再经营土地,他们的要求就是土地流转出去获得高额租金,谁出高租金,他们就愿意流转给谁。资本愿意出高资金,他们就愿意将土地流转给资本。这是农村中处境最好的一个阶层,人数甚少。第二个阶层是进城后尚难以获得稳定就业与收入条件,随时可能返回农村的农民群体。他们一方面希望获得高租金,一方面又要留一手,就是在城市呆不下去时可以返乡要回自己的土地。因此,他们不愿意为了高租金而将土地不可逆地“自由”流转出去。第三

5、个阶层是占农民大多数的仍然在农村经营土地的农民群体。说占大多数,是大部分农民即使进城,他们的家人也往往继续经营农业,从而形成了“男工女耕”和“子工父耕”的家庭分工模式。这个阶层要么完全依靠土地经营收入,要么土地经营收入构成了他们家庭收入中不可缺少的兼业收入,他们就反对不可逆的土地流转。对土地大规模不可逆的流转,只有不事农业生产、想吃地租的少部分离土农民,才会期待资本下乡以获取高租金收益。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他们需要靠自己在土地上的劳动来获取土地收益,他们不欢迎资本下乡。您在书中提到中国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廉价土地,但这同时也说明没有土地经营权,农民实际收益受到了损害。尤其是当前以公共利益的

6、名义强制农村城市化,强行收回农地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何在制度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集体”侵害呢?贺雪峰:当然应该防止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强行收回农地的恶性事件。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化就一定要有拆迁,拆迁本身具有合理性,没有合法的拆迁就会有暴力拆迁,甚至会有黑恶势力介入拆迁。农民是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所没有的是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社集体,即我们所说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即便农民具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仍要受到管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占用土地,因此就要征收农民的土地

7、,也应该给农民以补偿。但是,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显然不应全部补偿给被占土地的农民,因为农民只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具有所有权,且土地级差收益是转变土地用途所产生,并非农民个人努力的成果,这个收益因此就应该归全社会占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好就好在容易做到“地利共享”,从而可以更快更好地建设基础设施,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这对中国的发展和现代化都是极为重要的,也是有益于全国人民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使中国可以更快现代化,国家也就更加有能力为农民提供再分配收益。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近年每年财政支农资金超过七千亿元,这既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又得益于中国特色土

8、地制度。我们尤其应该明白的是,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都是用于农业生产,而没有机会被征收用于建设,他们因此无法获得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我在全国农村调查,几乎所有农民都希望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而获得土地补偿。因此,我们不能说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没有获得所有土地用途转变所产生的级差收益,就说农民利益受到了损害。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全国农民,而不是少数农民。在城市化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农民离开土地无法避免,既然如此,为何不放开土地流转,让农民享受土地增殖收益?有人说,城市人没有土地,不是照样活得比农村人好吗?贺雪峰:城市化当然是大势所趋,不过,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城市化,一是稳健的没有贫民窟的城市化,二是激进的以

9、大规模贫民窟为代价的城市化。世界上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都存在严重的城市贫民窟问题。唯有中国例外,因为中国进城农民工可以返乡,当进城农民无法在城市体面生存时,他们可以返回农村生活。农村生活是有根的、有意义的、有熟人关系和历史感的生活,是温饱有余的生活。土地不可逆的“自由”流转,农民可能很快就会失去土地,从而失去家乡,他们进城以后也就不再可以选择返回家乡。他们进城失败,就只能生活在贫民窟。我们知道,在当前“中国制造”的背景下,进城农民真正可以获得稳定就业与收入从而可以在城市体面生活下来的只可能是少数,大多数进城农民都会失败,一旦进城失败,又无家可以返回,城市内规模巨大的贫民窟就是必然的

10、了。我们至少应该知道,城市贫民窟的生活质量是远不如农村的,因此我说“回到土地的权利是农民的基本人权”。城市人是否比农村人生活得好,首先要看是哪部分城市人比农村人生活得好。城市贫民窟生活显然是远不如农村生活的。若资本不下乡,仍然维持目前小农经营格局,如何解决农民富裕问题?未来适合中国的农业模式是什么?贺雪峰:当前中国农民的进城,往往是年轻人进城务工经商,年老的父母却仍然在家务农。一个农民家庭,正是年轻人进城务工的收入,加上年老父母务农的收入,而可以获得比较高的收入水平,可以生活得体面。离开年老父母的务农收入,仅靠年轻人的务工收入,农民家庭收入锐减,家庭生活质量会大幅下降。在未来若干年,甚至未来三

11、十年,中国在目前国际分工处境下,仅靠年轻人的务工收入,一个农民家庭很难在城市体面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持小农经济,因为年老的父母可以从事农业,获得农业收入,同时,农村生活的成本也比较低,相当部分生活必需品可以自给自足,这就可以大大增加农民家庭收入,减少农民家庭支出。而从土地产出来讲,小农经济显然比规模经营要有优势得多。我们的调查表明,小农经营的土地粮食生产能力普遍高于种粮大户百分之二十,甚至更多。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小农经济将继续是最适合中国农业发展要求和农民生活要求的经营模式。中国媒体很长时间都在讨论“土地换保障”的问题,学界莫衷一是。而很多地方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土地换保障”的

12、实际操作,据说进行得很顺利,农民也欢迎。据您的了解,实际情况如何?贺雪峰:从宏观方面来说,中国今天乃至未来很多年,仅仅靠务工收入,农民在城市无法维持体面的生存条件,这是由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位置决定的。从微观上说,目前中国农村和农民内部已经发生很大的分化。一部分农民已经在城市获得了稳定的就业与收入条件,他们可以在城市体面地完成劳动力再生产。这一部分人,若可以通过土地换保障,就可以助推他们的进城,他们当然也愿意以土地换保障。还有部分农民有在城市获得稳定收入条件的机会,他们也愿意趁自己年轻而到城市一搏,将土地换为进城的资本。但是,这部分农民进城风险很大,一旦进城失败,他们将退无可退,就不

13、得不忍受比过去农村生活更加糟糕和艰难的城市贫民窟生活。在当前的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进城失败的农民不会是个别的,而是巨大的数量,他们的失败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事关中国基础的稳定。从我们的调查看,土地换保障,农民的确是欢迎的,但是,如果土地换来的保障水平极低,并不能为农民提供城市体面生活下去的条件,农民收入无来源,就业没条件,各种严重问题就都出来了。尤其严重的是,目前土地换保障,往往存在严重的政府乱作为,既不顾农民意愿,又不顾农民的长远利益和进城失败的风险。这样的土地换保障,还是慎重一点好。农民需要用土地去置换社会保障,去置换城市户口,也就是说农民需要牺牲掉土地上的利益,才能拥有社会保障

14、和城市户口。那么,您对“土地换保障”、“土地换户口”这种做法本身持什么态度?理由何在?贺雪峰:农民有土地,这本身就是一个保障,一个金饭碗。尤其是近年来,农业本身越来越机械化和轻简化,农业生产条件大为改善,农业劳动强度大为降低,农民收入也在持续增长。这个意义上讲,农民的状况比城市下岗工人的状况还是要好些。因此,我认为,理想的状况是,农民进城获得城市保障,就应该放弃自己的土地权利,将土地退回给村社集体。一般来说,能进城获得城市户籍与保障的农民,都是农村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农民,留在村社的农民,一般是经济条件差一些的农民。有人进城了,将土地留下来,由留在村庄的农民耕种,岂不很好?而万一进城农民进城失败,

15、他愿意退回农村,也可以让他回来。也是因此,我认为土地换保障本身没错,关键是一要看农民意愿,二要控制数量,不能搞成一窝蜂。陈志武先生认为:“农民自己比那些农村问题专家,更能把握好自己的财产,包括土地财产!给农民土地产权以及土地转让的自由,总比别人强制他们接受某种安排要好!”您怎么看他的这个说法,农民难道不是理性经济人吗?贺雪峰:陈志武是极端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思考问题只从抽象原则出发,而不(愿或能)对问题本身的内在复杂性进行分析。这种只从原则出发思考问题的经济学家,从轻处说是偷懒,从重处说是不负责任,哗众取宠。抽象讨论农民是不是理性人及农民权利,而不区分是哪一部分农民权利,当然无法得出正确结论

16、。中国“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规模且细碎的土地,离开村社集体的协作,将难以获得顺利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也就意味着农户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农户反对的能力。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显然是所有农户都有不顾其他农户反对的能力,则村社范围内,维持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一家一户“不好办和办不好”的公共和公益事业,如集体灌溉、机耕道修建、植保等等,都容易因人反对而无法办成。结果是,所有农户都因为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更加难以获得基本的进行农业生产的条件。农民的土地权利增加了,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更加难以获得,农业生产更加不方便了。简单地说,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需要的不是抽象的

17、土地权利,而是耕作方便。耕作不方便,就意味着农民要付出汗和泪的代价。经济学家不能为了自己的抽象原则而让农民付出汗和泪的代价。在土地自由流转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与您这样的一线农村问题研究者似乎是水火不容,您怎么看这种观点上的分野?贺雪峰:原因很简单,经济学家喜欢从经济学原理出发,而不是从经验事实出发来讨论问题。而任何原理都是有前提条件或者说是有适用范围的,没有脱离具体时空条件的抽象真理。中国是一个大国,有复杂的国情。经济学界某些人尤其是海外华人经济学家根本不懂中国的实际情况,甚至没有做过任何农村调查,就拿着美国经济学教科书来为中国农民开药方,这实在是要不得。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自序

18、土地权利问题是当前学界、政策研究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大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主流观点认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加快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经济学家中的极端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化是中国历史中的常态,也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然方向;温和观点也认为应当给农民更大更多更加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弱化乃至虚化村社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近年来,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的方向正是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而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超越债权的性质。但是,究竟给农民多大的土地权利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及可以提高土地资源配

19、置效率?农民土地权利越大,就越能保护农民利益吗?从我最近10多年的农村调查来看,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利益,而是损害了农民利益。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不应该仅仅抽象地讨论土地权利与农民利益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而需要深入到土地制度运作的具体语境与处境中,深入到土地权利的内在逻辑中去。一、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是承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来的,由生产队演化而来的村民组是农村土地最基本的所有权单位。分田到户时,生产队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土地。为了做到公平,土地分配一般按远近、肥瘦和水源

20、条件好坏来搭配承包,由此形成中国农户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往往分散为七、八上十块的小农经济格局。中国农民承包的土地,不仅规模小,而且十分细碎。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 在可见的将来,中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中国农村人口太多。当前中国农村户籍人口达到9.4亿,即使将所有进城务工的约1.5亿农民都算作城市人口,农村人口数量也有将近8亿。而我们知道,进城务工农民的绝大多数都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就业与收入,从而无法在城市体面地生活下来。当前中国农民往往通过家庭代际分工来同时获得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即年龄比较大的父母在家务农,获得农业收入,年轻子女外出务工

21、,获得务工收入。年龄比较大的父母在家务农,务农收入可以解决一家人的温饱问题和应付日常开支,年轻人的务工收入就可以作为闲钱积攒下来。若没有务农收入,务工收入就只能用于解决一家人的温饱和应付日常开支,这个家庭就很难积攒闲钱,家庭生活因此可能跌到温饱以下。也就是说,在未来三、五十年,中国大多数农户家庭要维持一个超出温饱、相对体面的生活水准,就还需要依靠务农收入。 在农户家庭还要依靠土地获得农业收入,及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还有一个漫长过程的前提下,中国“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济就还有长期存在下去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个基本前提。二、在以上两个前提下讨论中国农村

22、土地制度和土地权利,就十分有趣。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显然不是专给某个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是要给村社集体内所有承包土地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假定一个村民组有30户,有300亩土地,每户承包10亩土地,则给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就是给所有30户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给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谁的土地权利变小了?是村民组的土地权利变小了。村民组是谁?村民组是由30户农户共同组成的一个最基本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也是一个基本的农田灌溉单位,是用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的最小集体单位。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意味着个体农户有更大的不服从村民组集体的权利,也就意味着个体农户有更大的对抗村民组内大多数农户决

23、定和利益的能力。因此,在村民组集体内,无论对大多数人多么有利及大多数人有多么强烈愿望去做的事情,只要少数农户反对,这些事情都可能无法做成。村民组是一个很小的单位,是一个最基本的灌溉单元,也是一个最小的维持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单位。中国“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规模且细碎的土地,离开村社集体的协作,将难以获得顺利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也就意味着农户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农户反对的能力。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显然是所有农户都有不顾其他农户反对的能力。则村民组内,维持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一家一户“不好办和办不好”的公共和公益事业,如集体灌溉、机耕道修建、植保等等,都容易因人

24、反对而无法办成。结果是,所有农户都因为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更加难以获得基本的进行农业生产的条件。农民的土地权利增加了,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更加难以获得,农业生产更加不方便了。这是笔者近年来在全国农村调查的强烈感受。前几天,清华大学崔之元教授到我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演讲,提到“反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大家熟悉的比喻,意指公共资源因被过度使用而被破坏的悲剧。“反公地悲剧”是美国经济学家黑勒教授提出的理论模型。在“公地”上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权利所有者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由此所产生资源不能

25、被充分使用的悲剧即为“反公地悲剧”。当前中国农地制度安排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的农地制度安排,正是“反公地悲剧”的一个极好的例子。每一户农户有更大的土地权利,则田块在上游的农户就希望在灌溉中搭下游农户的便车;有农业以外收入的农户就希望在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改善中搭主要依靠农业收入农户的便车;进城农户就希望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搭仍在村庄生活的农户的便车。当前的中国农村,农民已经发生极大分化,从收入来源来看,既有纯农户,又有兼业户,还有已经转移进入城市但在农村仍然有承包地的农户。从收入多少来看,有经济条件好、中、差的不同农户。农民的分化,使农民利益诉求差异极大。在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任何集体行动中,农民所获

26、得利益或所受到的损失总会有所差异,因此就容易产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这个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因为有很大的土地权利,而足以阻止任何大多数人的决定,从而导致在村民组范围内的集体行动困境。农业基础条件的改善也就不可能实现。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比如十七届三中全会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就使得有些转移进城的农户不必退出自己的土地。这些进城农户并不关心土地收入,他们也不会随意将土地流转出去,而是会让土地“有”在那里。随着越来越多农民转移进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就会发现,为了方便生产而计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他们根本就找不到讨论基础设施建设的商议对象。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讲,更大的土地权利

27、并不意味着更多的收入和利益。相反,更大的土地权利却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集体行动成本,更少的集体妥协,更难对付“钉子户”和更加无法防止搭便车,从而使农户更难获得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取消农业税前,农村集体灌溉还普遍可以进行,取消农业税后,大多数地方农村的集体灌溉体系迅速解体,农户不得不通过打井来灌溉水稻。笔者主持的一个乡村建设实验区,一个只有4万多人的乡镇,近年来竟打了7000口灌溉机井。相对于更大的土地权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最需要的是耕作方便,是旱涝保收。而在中国如此小而细碎的土地规模下,离开农户协同一致的行动,离开作为基本灌溉单元和土地所有权单位的村民组,农户根本不可能获得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

28、条件。站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立场,农民不是要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是要耕作方便。三、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更快地推动土地流转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农地的价值只能依据其农业产出来计算,而农业产出主要是大宗农产品的产出,因为中国90%的土地只可能种植粮食作物。种植粮食的农地价值不可能很高,从我们的调查来看,一亩地永久流转出去的价格也就在数千元到一万元。农民拥有更大的土地权利,如果是表示农民可以自由买卖(“流转”)土地的话,则只有那些进城之后生活仍然艰难的家庭,才会因为小孩上学、生病住院或缺少流动资金等原因,而将乡下的土地卖掉,但这样的家庭即使有了卖地收入,他们仍然

29、可能无法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一旦无法再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在农村的土地又已卖掉,他们便无家乡可回,他们就不得不沦落到城市贫民窟中。在城市有稳定就业与收入的家庭,他们恰恰又因为在城市有了收入,而不急于将农村的土地卖掉(流转出去),他们就会将农村的土地“有”在那里,留作“乡愁”,或等待土地升值。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这些进城的农村人口中,不能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的人往往不得不卖掉农村的土地,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则将农村土地“有”在那里。这些有城市收入来源的农户并不关心土地的产出,也不关心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土地也就不仅难以做到成规模的流转,而且连最基础的农业生产条件也难以获得。也因

30、此,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讲,土地权利不重要,土地产出和耕作方便最重要。倒是转移进城不再依靠土地产出也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要求有更大的将土地“有”在那里的权利。能够转移进城的家庭显然是农村中的强势群体。更大的土地权利,只是让农村中更加强势的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获益,而留在农村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弱势农民群体则因为更大的土地权利而利益受损。四、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因为经济发展、城市扩张,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由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价值大幅度增加。如何分配土地收益就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正是因此,

31、为征地而引发冲突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显著特点。从土地被征用农民的角度来讲,他们当然希望可以分享更多土地增值收益。若农民有更大的土地权利,他们就可以在与政府征地的谈判中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就可以分享到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但是,土地非农使用的收益主要来自工商业的发展,来自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而与农户的努力无关。征地要给土地被征农户以补偿,但土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显然也不能完全给到农户。农户、集体和国家如何分享土地收益,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均衡点。土地被征收农户当然希望有更高的土地补偿,但我们也应该知道,城郊农民征地所获的补偿远高于一般农地流转所获得的收益。当前的土地征收中,给失地农民更高补偿是

32、应该的,合理的,城郊农民希望有更大的土地权利从而可以更多分享土地收益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必须明确,这部分农民是中国9亿农民中的强势群体,他们的状况已经较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状况好得多,且他们只占农民总数的不足5%。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权利诉求与一般农业地区的农民是完全不同的。同时,按照中国法律,农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将农地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也是变土地集体所有为土地国有。是因为工商业的发展和农地非农使用才产生出土地的级差收益,这部分收益的大部分理应归国家占有。国家正是占有了土地收益,才有能力为全国大多数农民提供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才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正是土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不是全归失地农民占有,而可以防止出现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而使国家可以用土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进行社会再分配。五、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到,土地权利问题并非我们一般所认为的那样简单。从道德角度看,更大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抽象地保护了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可能只是保护了农民中的极少数强势者的利益,却损害了占农民绝大多数的弱势者的利益。从效率上看,在中国农民人数众多、人均耕地狭小的国情下面,更大的土地权利往往意味着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更难改善,和土地资源配置更加无效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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