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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199972.docx

1、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199972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第三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2、第四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6.负责经营管理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第五条 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

3、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6.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

4、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第三章 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第七条 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第八条 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零担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运输台账(格式三)并逐级报告,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

5、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 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 (运统-1)记事栏内注明“” 字样。对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第九条 装有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运。押运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第十条 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第十一条 标有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第十二条 对未标有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

6、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4日前报主管分局,分局于7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汇总报铁道部。第四章 保价货物赔偿第十四条 到站或发站应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受理赔偿。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权限,可以办理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单位。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符的一般事故,不要求提供价格证明。但保价金额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差距时,须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

7、,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权限:1.赔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2.赔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由分局(未设分局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3.赔款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赔偿登记簿”(格式五)内。2.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赔偿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上

8、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对托、收货人赔偿时:(1)铁路内部责任单位明确的,按现行规定填制“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对外赔偿,并向责任单位清算转账。(2)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由处理单位先赔付,其“赔通” (正本)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暂不填记,该“赔通”作为对外支付赔款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定责单位填发“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九)并附“赔通”副本一份,送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保价财务据此转账支付。4.凡由

9、处理站(分局、铁路局)最后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其处理意见,及时转账。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意见时,应先行转账,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1)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或分局确定。(2)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分局确定;属于分局处理的,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货物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未满15万元的,由到达局确定。货物损失在15万元及以上的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局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60日内以局文报部裁定,抄有关局。(3)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赔通” 5日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

10、日内作出裁定。第十七条 赔偿期限 严格按照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认真贯彻“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的原则。第十八条 赔偿通知赔偿处理单位应填发“赔通”。“赔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账或经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分别发给本单位财务部门(做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取时不再发给)、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到站(车站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主管分局,分局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保价货物赔款,除个人物品及无银行账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支付现金。第十九条 转账划

11、拨一批货物的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赔款额在500元及以上时,实行清算制度。车站、分局一律上报主管铁路局。每份“赔通”附一份转账单,二份以上时,每一责任局列一份转账单,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账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对不按规定及时转账的责任局,铁道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强行划拨,并加扣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第二十条 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五章 保价运输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 货物保价费应使用货票核收,托运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 (以货规格式十

12、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在“票据整理报告” (财收-4)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 (财收-8)中列专项收入。第二十二条 车站将收取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逐级上缴。铁路局收入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保价运输收入的60%作为保价周转金拨付保价部门,剩余部分上缴铁道部。保价周转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第二十三条 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二十四条 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1.事故货物赔偿;2.货运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表彰奖励费。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实行独立核

13、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账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账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第二十六条 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20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季(执行季度过后30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格式:一、监察证二、保价运输监察记录三、保价货物()运输台账四、保价货物运输报告五、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格式一监 察 证(保价运输)铁道部铁路局铁 字第 号照片姓 名性 别职 名单 位发证单位发证时间年 月 日 须 知 1 本证仅作为检查保价工

14、作和调查、处理事故时使用。2 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3 本证不得转借他人。4 离开本单位或不做此项工作时,应交回本证。5 凭此证可优先乘坐客车,添乘货物列车,住铁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外 皮) (内 容)规格:12590mm格式二保价运输监察记录编号 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被检查单位领导签章保价监察签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注:本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查;二份交被检查单位,整改后,将其中一份上报检查单位。(规格:16开竖印)格式三保价货物()运输台账顺序号日 期发 站到 站托运人收货人品 名件 数重 量车种车号保价

15、金额批准号附 记12345678910111213规格:8开横印格式四保价货物运输报告 年 月项目日期总发送量其中保价货物发送量保价金额保价收入代办保险附记计整车集装箱零担计整车集装箱零担计其中计其中批劳务收费人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千批/千吨12345678910111213141516单位领导: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规格:8开横印注: 1.1栏,车站使用时为日期,分局使用时为车站别,路局使用时为分局或主要站别,铁道部使用时为铁路局或主要站别。2铁路局报部时,批、吨(29、14栏)均以“千”为单位,车站报分局,分局报铁路局时以批、吨为单位上报。保价金额(10、11栏)均以“万元”为单位(以上小数点后保留一位)。保价收入及保险劳务费收入(12、13、15栏)按实收款额统计。格式五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顺序号记 录发站到站运单号码品名事故种类事故等级送出或到达月日责任者及处理结果结案日期赔 款记事编制月日编制站号码要求人要求款额受理月日结案月日核赔款额赔款通知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规格:8开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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