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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执法制度.docx

1、消防监督执法制度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类1、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申报制度2、建设工程审验分离制度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现场踏勘制度4、建设工程集体会审制度5、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复核制度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交接制度二、消防监督检查类7、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制度8、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9、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10、防消联勤制度1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制度三、消防监督执法类12、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度13、消防监督执法主责承办制度14、法律审核制度15、集体议案制度16、消防监督执法告知制度17、消防监督执法回避制度18、罚缴分离制度19、消防监督执法外部监督制度20、网上执法监督

2、制度21、消防监督执法回访制度22、消防监督执法公开述职述廉制度23、消防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24、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制度25、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6、湖南省消防监督执法十个严禁四、火灾事故调查类27、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工作制度五、综合类28、警务公开制度29、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运用管理制度30、法律文书行政审批制度31、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32、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资格制度33、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34、消防监督执法经费保障制度35、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36、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37、文明行为用语制度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类1、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申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

3、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申报行为,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申报。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审核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确因

4、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消防申报事项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与委托代理人相关的材料:(一)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登记)复印件;(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面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五条 建设或使用单位在委托时必须明确委托范围。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有关资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申报资料受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

5、计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范围;2、申请人报送的消防设计备案申请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注明申报事项和申报人的名称,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二)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的申报资料受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2、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受理凭证,

6、注明申报事项和申报人的名称,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查有关资质许可证明文件时,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授 权 委 托 书委托人:*(公司法定名称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单位:代理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我单位委托上述代理人办理*事项,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我(公司)均予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说明:1、委托双方必须就委托具体范围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7、2、以上委托书格式仅作参考。2、建设工程审验分离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明确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第三条 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应至少进行一次(含)以上的施工检查,核查是否严格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施工检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存档备查。第四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核

8、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担任同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依照本制度执行。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现场踏勘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现场踏勘工作的公开、公正、文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申请之后,消防监督人员对所申报的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活动。第三条 所有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均应进行现场踏勘。第四条 现场踏勘应为2 人,参加

9、人员为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技术复核人根据需要参加,并由主责承办人负责组织实施,踏勘次数以一次为限,如需再次现场踏勘,应报单位项目签发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踏勘人员现场踏勘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于因地处偏远或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踏勘的,经本单位项目签发人同意,可委托公安派出出所代为履行现场踏勘。第五条 现场踏勘前主责承办人应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掌握基本情况。第六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对建设工程的以下情况进行检查:(1)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查阅设计图纸并比对现场情况,确认所申报的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是否相符;(3)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第七

10、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工程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并签名确认,对现场进行拍照。现场踏勘人员应对踏勘结论负责。第八条 对现场踏勘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4、建设工程集体会审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程序,提高执法质量,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体会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及时高效原则。第三条 集体会审是指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工作时,就重大或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消防行政决定的工作制度。第四条 集体会审由大队长主持。参加人员应当包括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等相关人员,大队不

11、能少于3人,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地方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议案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会审:(1)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4)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5)城市轨道交通、一类或长隧道工程,大于300MW 火力发电、250MW 水力发电、330MW 变送电工程;(6)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商住楼除外)

12、;(7)其他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8)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集体会审范围的工程建筑面积适当调整并报支队、总队备案。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核提请集体会审前应当由审核主责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大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提请集体会审前应当由消防验收工作机构或小组对各单项验收进行初步评定。第七条 集体会审时,应当先由主责承办人介绍基本情况,出示相关图纸资料,根据具体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出多种方案,供会审人员参考。第八条 参会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第九条 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

13、作出明确的集体会审结论,集体会审结论一经形成不得随意更改,对集体会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第十条 集体会审主持人应当确定专人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参加会审人员均应在纪录上签名。纪录应随卷归档。第十一条 参与集体会审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会议情况。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依照本制度执行。5、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复核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技术复核制度。大队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消防监督工作经历且

14、具有二级以上岗位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三条 技术复核应当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必要条件,凡是未经技术复核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违规下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技术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内容是否全面;(三)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四)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结论意是否正确;(五)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六)法律文书及有关资料是否规范、齐全;(七)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第五条 技术复核主

15、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复核的需要可以要求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参与现场勘查。第六条 技术复核人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复核,承担技术复核责任,技术复核后应签署明确的技术复核意见。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交接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失控漏管,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三个监督管理环节应当实行无缝交接。前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当后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时,应当提请行政负责人或上级机关组织执法情况复查

16、,会同前期执法人员协商解决方案,在问题解决后方可实施工作交接。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后,主责承办人应在办结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在下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同时应将该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移交给监督管理部门,接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和有关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移交应当建立移交台帐,履行签字手续。档案移交严禁弄虚作假、私自销毁档案资料。第六条 消防监督人员调离本岗位应当同时移交所承办的工作和档案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依照本制度执行。二、消防监督检查类7、消防监督抽查

17、计划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保障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序、科学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制度是指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需要等,制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计划,相关执法单位和消防监督人员按照计划依法实施并接受监督的工作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拟定本单位年度总体消防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在每季度季初制定当季抽查计划。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制定抽查计划。第三条 抽查计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执行计划的单位和消防监督员;(二

18、)时间范围;(三)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四)具体工作量;(五)其他有关要求。第四条 抽查计划应当根据本单位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消防监督人员配置情况、列入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等合理制订。第五条 抽查计划应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检查重点,确保列入本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被抽查一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被抽查两次。第六条 对本单位制定的抽查计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下阶段抽查计划进行调整。对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的抽查计划,应严格执行,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提前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

19、整。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适时掌握消防监督人员对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总结、奖惩。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抽查计划情况进行督导。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抽查计划执行情况列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存入单位、个人执法档案。第九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参照本制度,报请所属公安机关向各公安派出所下达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将其完成情况纳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内容。8、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等有

20、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大队行政主官是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发现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研究;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第五条 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单位或场

21、所的火灾隐患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该场所(建筑)基本情况、使用状况、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等相关资料,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在检查之日起2 日内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但采取强制措施将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 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研究。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不应少于3 人。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一)符合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条件,隐患

22、整改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二)符合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条件,隐患情形简单,但受客观条件限制,隐患整改存在较大实际困难的;(三)经集体研究后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第八条 集体研究和专家论证均应形成会议记录,真实记录会议情况,形成结论性意见,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根据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结论,作出是否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决定。重大火灾隐患确定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隐患单位。第十条 检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明确监督工作具体承办人员,实行跟踪督办。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

23、消防机构应当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积极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进梳理、分析,并向本级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的名称、主要隐患情况、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可由公安机关提请各级人民政

24、府挂牌督办。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收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书面复查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第十六条 经复查后,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确认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七条 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确认整改消除,或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应及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销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销案后,应按程序报政府摘牌。9、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科学部署消防监督警力,强化消防监督检查效果,加强

25、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的防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消防监督错时检查(以下简称错时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时段(如夜间、节假日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错时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单位或场所:(一)影剧院、歌舞厅、演艺厅、夜总会、茶楼、酒吧、棋牌室、网吧、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二)医院病房楼、学生宿舍、全托制幼儿园、养老院、商场、超省、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四)夜间或节假日进行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五)其他在夜间或

26、节假日生产、经营、使用,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或场所。第四条 错时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值班员、巡查人员是否在岗在位,职责是否落实,值班记录是否详实;(二)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防火卷帘、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其等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四)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和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现象;(五)其它需要进行错时监督执法检查的事项。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错时检查前应当制作计划或方案,根据社会单位情况、警力配置,合理安排错时

27、检查的时间、人员和频次。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错时检查。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错时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对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进行错时检查时可以着便装,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七条 错时检查可填写其他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建立错时检查台账。第八条 错时检查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从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管辖范围中抽查单位,抽查情况应及时通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第九条 实施错时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邀请媒体参加,并向社会公布错时检查的开展情况。第十条 实施错时检查时应当尽量避免影响被检查单位、场所的正常经营、生产秩序

28、,但被检查单位、场所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对参加错时检查的人员,应适当安排补休,并给予一定的补助。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错时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10、防消联勤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消防警力资源,发挥消防部队“防”与“消”最佳整体工作的效能,切实提升社会火灾整体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大队和执勤中队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第三条 执勤中队在进行消防水源检查、责任区六熟悉和实战演练中

29、发现社会单位存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及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火灾隐患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该单位,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报消防大队。第四条 消防大队在接到执勤中队有关社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后,应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到单位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第五条 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执勤中队。执勤中队在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演练工作及制定执勤战斗预案时,大队应予以协助。第六条 消防大队在对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通知执勤中队参加。执

30、勤中队应掌握建筑、场所基本情况,并及时制定灭火救援预案。第七条 消防大队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在调整后5日内将重点单位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通知执勤中队。执勤中队应当根据调整情况,完善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第八条 执勤中队在扑救火灾时,应及时通知大队前往进行火灾事故调查。12、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业务素质,使公安派出所充分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

31、长效机制,帮助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权限、程序和行为,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第三条 大队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根据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二)及时总结本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先进经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程序;(三)每年至少组织1 次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消防业务培训;(四)大队每年至少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1次检查和指导;(五)负责本区公安机关组织的公安派出所民警上岗前的消防业务培训。第四条 大队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报所属公安机关确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二)每年至少组织1次派出所分管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和责任区(社区)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三)建立大队与公安派出所工作联系制度,每年对辖区每个公安派出所开展1次以上的现场工作指导;(四)指导公安派出所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五)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内的社会单位实施监督抽查。第五条 提请主管公安机关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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