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18.47KB ,
资源ID:990369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990369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版.docx)为本站会员(b****7)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版.docx

1、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XX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XX修订版是怎么样的,有哪些内容是修改过得呢? 下而是的农药管理条例XX修订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 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的化学合成或者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 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卿、嫡)、 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

2、害生物;(二)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 预防、控制蚊、蝇、蜚嫌、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 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 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 ,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 作的开展。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

3、 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 行为。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 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对在农药研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 业应当依照木条例的规定中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 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 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木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

4、体工作。第八条农业主管部门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 药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 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 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 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

5、当向 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 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 书而通知中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 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 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与己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 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己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 照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 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6、,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 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中请新农药 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 料,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农业主管部门受理中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 市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审查和登记评 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 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第十三

7、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 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 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 农业主管部门中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 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 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规定、检验方法、经 核准的标签等信息。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己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 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

8、业转让其己 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 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己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 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 是,其他中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 公共利益需要;(二) 己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 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 性。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9、。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并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 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 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 和设备;(四) 有保证所中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 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 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十八条农

10、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 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主管部门中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 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第条委托 _、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 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 _、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未

11、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 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 _、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 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 名称及其 _、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 以上。第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 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

12、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 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 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 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 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 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 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第_四条

13、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 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 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中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 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 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 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 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 有与所中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 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 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 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

14、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请之日起20个工作H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 的,书而通知中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 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 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 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 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 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农药经营许可证。农

15、药经营 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第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 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 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 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 _、进 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 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 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 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

16、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 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 人。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 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 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等。第九条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 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 国代理机构销售。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 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 登记证的农药。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的规定出示相关证 明文件。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