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质押式回购交易标
2、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9、法律法规限
3、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
4、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4、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的确定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在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指标确定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客户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金额不能高于质押率与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的乘积。初始交易金额质押标的证券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市值质押率。经过测算,首先根据标的证券的各证券属性确定各类证券的基准质押率。各类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为:1、国债为75%;2、地方债为70%;3、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4、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
5、%;5、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6、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7、普通股票为55%;8、低评级股票为40%;9、非标的证券内范围的证券为0%。其中出现下面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股票定义为低评级股票。1、上市交易未满3个月;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标记为S);3、长期停牌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0个交易日;4、流通股本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低于5亿元;5、90天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6、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披露的股东人数相比上期公布的数量大幅减少,且股价在近3个月大幅上涨。四、标的股票质押率的确定1、确定初始质押率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规模、估
6、值、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标的证券为股票,初始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系统性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整个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将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该股票经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所属类别的原基准质押率。例如: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普通股票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即为55%。若上
7、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1000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5%,即:上证综指在3000(包括)至4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0%;上证综指在5000(包括)至6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45%;以此类推,最多调低10%。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股票,回购期限为06个月(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6个月1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5%;回购期
8、限为1年2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0%;回购期限为2年3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例如,在上证综指在4500点时,某股票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45%,则该股票06个月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5%,6个月1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0%,1年2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5%,2年3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0%。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确定各股票类标的证券质押率公司将依据股票的个别风险,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分别设定调整幅度,按照不同的调
9、整幅度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低,从而确定个股的最终质押率。a.规模因素规模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票价格的稳定性、流动性等特性。从规模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流通市值。采用100亿元流通市值作为质押率调整基准,某标的股票的流通市值不低于该基准,不予以调整;每小于基准20亿元区间则调低质押率1%,最多调低5%。b.估值因素从估值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市盈率和市净率。设定30倍市盈率、3倍市净率为调整基准,若市盈率、市净率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市盈率每高于基准10倍区间水平,或市净率每高于基准1倍区间水平,则质押率预调低1%,如果市盈率或市净率为负
10、值,则质押率调低5%;最终取市盈率、市净率预调整幅度较小者作为估值因素调整数,最多调低5%。c.流动性因素从流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90天日均成交金额。设定5000万元为调整基准,若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日均成交金额每低于基准1000万元区间水平,质押率调低1%,最多调低5%。d.波动性因素从波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90天内波动幅度(即“区间内最高价/区间内最低价-1”)。设定50%为调整基准,若波动幅度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每高10%区间,质押率调低1%;最多调低5%。2、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
11、行: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股票类标的证券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确定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识别具体股票的个别风险,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质押率水平。3、根据融入方第三方担保情况,调整标的证券质押率当融入方有第三方作为担保时,融入方标的证券最终质押率水平定为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4、考虑限售股对流动性影响,针对限购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确定更严格质押率限售股的种类划分限售股的种类可以分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高管锁定股、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和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等5大类。其中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可以根据证券来源的不
12、同划分为收购人所持有限售股(个人和机构)、非公开发行对象所持限售股(个人和机构)等。高管锁定股主要包括董监高所持限售股,包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可以划分为未股改非流通股(个人和机构)、新股限售股(个人和机构)、股改限售股(个人和机构)包括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其他的受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限售股:外国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产生的限售股、禁止内幕交易产生的限售股。限售股折扣率的扣减不同种类的限售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不同的限售期限,而限售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体现在质押证券价格下跌过导致履约保障过低触发平仓时缺少流动性,因
13、此质押率在个股的最终质押率的基础上再进行扣减。由于未股改非流通股(个人和机构)不能够流通,限售期不确定,因此该类证券的折扣率直接调减为0,即不能作为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其他类型限售股的扣减值主要依据该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和下跌风险,其中限售股即初始交易日距离解禁日的限售期限,下跌风险采用年化半方差,扣减值等于限售期限*年化半方差*基准质押率。例如:某股票基准质押率为55%,最终质押率为45%,限售期限为半年,年化半方差为20%,则扣减值为5.5%,该股票限售股的质押率为39.5%。个人所得税对质押率的影响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进行质押时,由于该类股票出售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影响限售股的质押价值计算。
14、针对这类限售股,其质押率按照限售股质押率的调整办法进行扣减,不再单独进行扣减。在计算初始交易金额时,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应扣减掉或有的最高应纳税金额。五、标的基金质押率的确定1、确定初始质押率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标的证券为基金,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该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所属类别的基准质押率;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1000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5%。例如:
15、当上证综指在3000(包括)至4000点区间时,ETF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5%,上证综指在4000(包括)至5000点区间时,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50%,以此类推,最多调低10%。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基金,回购期限为0-半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半年-1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5%;回购期限为1年-2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0%;回购期限为2年-3年(含)期的,最高质
16、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例如,在上证综指在4500点时,某ETF的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0%,则该ETF的0-半年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50%,半年-1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5%,1年-2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0%,2年-3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5%。2、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基金类标的证券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回购期限,确定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单个基金的最终质押率即所属基金类别的标的证券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六、标的债券质押率的确定债券的
17、最终质押率等于所属债券类型的基准质押率,不考虑系统性风险和回购期限因素。七、标的证券持续跟踪和不定期调整标的证券持续跟踪和不定期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跟踪标的证券以及非标的证券的走势和重要事项等。当标的证券出现较大变化,导致该标的证券不符合标的证券的要求或者影响其质押率,及时将该标的证券调出标的证券池或者降低其质押率;当非标的证券符合进入标的证券要求,将该标的证券调入标的证券池并计算其质押率。标的证券为股票时,持续跟踪主要关注:1、被证券交易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标记为*ST);2、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3、被交易所特别处理(标记为ST);4、长期停牌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0个
18、交易日;5、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7、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证券;8、影响质押率计算的系统性风险、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发生较大变化;9、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当标的证券由于上述因素1、2、3、5、7、9被调整出标的证券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进行提前购回。当标的证券由于其他因素被调整出标的证券时,客户已发生的交易继续有效。标的证券质押率发生调整时,客户已发生的交易继续有效,原交易要素不作调整,新增交易按调整后的质押率执行。八、标的证券相关权益的处理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
19、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相关权益处理事项约定如下:1、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利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2、配股、配售、优先增发等须支付对价的股东权利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3、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分立等情形,由融入方自行行使相关权利。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融入方应提前购回。4、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权等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
20、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九、异常情况的处理在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公司将及时向交易所报告,通知融入方和融出方,并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如遇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公司有权要求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提前购回;若融入方不能履约偿还资金,则产生债务违约事件,公司将立即报告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同时尽快向法院申请对该笔质押资产进行财产保全,并与执行法院积极沟通,争取执行法院选择场内处置方式,并委托公司代为执行。发生该等情形视为融入方违约,被冻结或强制执行日为违约日,违约日的
21、次日起公司有权每日按待购回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罚客户违约金,直至融入方偿付所有负债。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决定当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有权要求融入方在交易所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日的两个交易日内(含当日)进行提前购回;如融入方拒不或无法进行提前购回的,视为融入方违约并按协议约定的进行违约处置。当质押标的证券被突然暂停或终止上市的,融入方无法提前购回的,公司将与融入方终止购回,通过场外结算方式了解交易。若融入方不能通过场外结算方式偿还负债,公司将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融入方承担。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当触发资产管理合同
22、约定的条件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司将与融入方客户协商提前购回;若协商不成或融入方无法提前购回的,资管计划进入清算变现程序,待购回期间的交易不受影响,购回交易日融入方正常购回,融出方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用购回交易所得资金清偿资管计划参与客户。4、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自接到交易所暂停或终止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通知之日起,公司即进入业务终止程序,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交易申报并及时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融出方和融入方。如权限的暂停或取消不影响已存在交易购回的,融入方应该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提前购回,融入方无法或拒不进行提前购回的,视为客户违约,公司有
23、权按协议约定对其质押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罚融入方违约金,按日累计直至违约处置完成并了结所有负债;如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致使无法进行购回交易的,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终止交易并与融入方进行场外结算。5、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公司被通知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时,将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与公司存在尚未到期交易的融入方,并采取以下措施:(1)自接收到风险处置或进入破产程序之时起,公司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通知相关融入方。(2)上述情形的发生不影响购回交易的,公司将及时与融入方协商提前购回,充分揭示潜在风险。(3)上述情形的发生致使不能进行购回交易的,公司应与融入方客户通过补充协议约定通过场
24、外结算等方式提前了结交易。(4)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须按照证券法、破产法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规定执行。6、因特殊原因导致交收失败因公司系统原因或登记结算公司特殊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或回购交易失败的,相关交易顺延至下一交易日。7、融入方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如融入方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足以证明其仍具有到期购回能力的材料或担保,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对客户进行违约处置。8、不可抗力当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预防、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极端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出现技术停牌或停市、技术系统故障交易暂时中断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公司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易中断期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做任何处理,中断恢复后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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