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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docx

1、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 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统计数据查询管

2、理规定 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受理。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

3、 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 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或经批准后安

4、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统计数据保密规定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和处理全省案件统计数据,为确保涉密数据的安全,规定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统计工作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切实增强保密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归口管理,统一保管,统一提供,严格执行涉密统计数据的查询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严防在查询服务环节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统计涉密计算机及统计资料的管理。1、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严格落实

5、物理隔离,严禁涉密信息进入互联网传输和存储。 2、严格管理涉密U盘、光盘等涉密载体,确保涉密载体安全。 3、明确涉密计算机的责任人,做到专人管理、使用。4、不得将涉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涉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文件柜,安全上锁。 5、相关场所应采取监控、警报、设置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案件查询工作规定 一、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为有关单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案件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查询内容为检察环节各阶段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6、的范围,可以提供检察环节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依法可以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并可以按规定范围提供有关复印材料。 三、案件查询应在本院专设的服务窗口或者专门的触摸屏上进行,并由专人接待。本院不受理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四、查询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文件,经案管部门审核或者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查询。 科室牌案件管理办公室 扩展阅读:cx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内设机构: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xx年月日*人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7、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月日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案件管理,是指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涉案物品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案件管

8、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案件知情范围,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经办、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对本人经办、管理权限以外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了解。 第五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每月向检察委员会书面报告各业务部门月度工作情况,并按季度发布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第六条业务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活动中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商请案管办进行协调。不能协商一致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案件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八条下列侦查监督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

9、;(三)不捕复议案件; (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五)侦查机关(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六)立案监督案件; 第九条下列公诉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二)不诉复议案件;(三)法院刑事再审案件; 第十条刑事上诉、提请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自侦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决定初查的举报线索;(二)撤案审批案件。 第十二条下列民事行政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二)民事行政建议提请抗诉案件;(三)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四)民事行政提

10、请纠正违法案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控告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刑事申诉案件;(二)刑事赔偿案件;(三)赔偿监督案件。 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复议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所检察的案件,按照诉讼阶段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二节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本院侦查部门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举报线索初查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初查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受理登记、编号。初查终结决定立案的,在决 定立案的第2个工作日,本院侦查部门将立案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六条侦查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立案线索决定监督的,

11、案管办在收到相关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进行受理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申诉线索决定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审查结案报告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八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刑事申诉、赔偿线索决定受理或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立案复查报告或立案呈报表送案管办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换押手续俱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具备明确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

12、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第二十一条不捕案件重报,按规定重新登记案号;退查重报、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又重新提起公诉、变更管辖返回等,按照原受理案号登记相关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的有关执行拘留、逮捕、释放决定的回执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

13、即时登记,并在收到的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第三节案件分流 第二十三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完成案件受理登记后,应于当日通知业务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派专人到案管办签收领取案件材料。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案件承办人后,应于当日内将承办人信息报送案管办。 第二十五条案件分流到业务部门后,业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本部门受理的或需移送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业务部门经协商确定后退回案件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四节案件文书监管 第二十六条以下法律文书统一到案管办进行编号登记: (一)涉及人身权利类法律文书:1搜查证;2拘传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4、4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5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6通缉通知书; 7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8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9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10决定释放通知书。 (二)涉及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1查封决定书,解除查封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 3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 4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15、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需要使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的,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申请开具。对于手续齐全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登记编号,即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办案部门制发的下列文书,经检察长审批后,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编号,并自正式文书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1撤销案件决定书; 2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国家赔偿监督意见书; 4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5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

16、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第五节案件审结 第二十九条案件审结是指案件在规定审理程序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按照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审结要求,及时到案件管理办公室报结。 第三十条案件审结日期是指案件承办人到案件管理办公室报结,经案件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登记到案管系统内的报结日期。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需要对外移送的,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案件移送日期为案件审结日期。案件审结不需要对外移送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办案期限内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报结清单及时送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报结日期为案件审结日期。 第六节案件送达 第三十二条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移送材料审核工作,法警部门负责案件移送材

17、料的送达工作。 第三十三条送案材料包括送往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已审结的案件卷宗及必须随卷移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第三十四条案件审结需要移送的,业务部门将案件材料及相关审结的法律文书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移送,并列明案件送达单位。 第三十五条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应经案件管理办公室移送侦查机关或部门。 第三十六条案件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应留有必要的送案时间,将案卷材料最迟于期限届满前移交案件管理办公室。侦查监督部门应在距届满期限半个工作日前移交,特殊情况除外。其他业务部门应在距届满期限一个工作日前移交。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案管办,导致案件超期或其他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 第

18、三十七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案件材料移送时,应审查移送材料内容和审结信息是否一致,受理案号与移送案件是否一致,文书号是否登记。经审查不一致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案件被退回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完成相关流程操作或补充材料,并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移送案件;因案件被退回而导致案件超期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当日,应当按照受理案号在案管系统登记案件移送事项、移送单位和移送日期后,及时通知法警部门送达案件或通知相关单位领取。有送达回执的,要及时回转案件管理办公室,并通知业务部门领取。 第四十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业务部门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

19、,法警部门在24小时负责送达相关单位。 第七节案件归档 第四十一条档案部门负责归档结案工作,检察业务部门移送归档的案卷材料,并将案件归档信息录入案管系统。 第四十二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所管理案件的审结检察法律文书和法院裁判书等后,应当提醒业务部门及时归档。 第四十三条案管办根据档案部门提供案件归档情况,每季度对业务部门案卷按期归档、超期归档和超期未归档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案件流程监控 第四十四条对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受理、登记后,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 对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在登记后,对办案期限和办案进程进

20、行跟踪。 对于检察长直接批示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交办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督促办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 (一)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一日前;(二)办案期限在七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二日前; (三)办案期限在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在期限届满三日前; (四)办案期限在二个月以上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 办案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当日书面告知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对于办案期限届满未办结案件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提醒督促。经提醒督促仍未在限定时间

21、内办结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办案部门应当于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未办结原因和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 (二)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查明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办公室; (三)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四十八条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

22、的案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九条办案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应当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持结案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但结案文书属于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具或者登记编号的法律文书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的,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办公室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的,应当立即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案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五章涉案款物监管 第五十条办案部门负责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等工作,行装部门负责查封、扣押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案件

23、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我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要到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侦查机关等其他单位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后,应当立即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持涉案款物清单和保管部门收据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办案部门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 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签署意见,由办案部门到保管部门办理涉案款物出库手续。 办案部门应当在涉案款物处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持处理结果或者清单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办案部门未依

24、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案款物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章办案质量评查 第五十五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我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我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审查;组织、协调本院各业务部门骨干对我院的案件进行个案评查。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就评查范围、评查方法、评查重点、人员组成等制定工作方案,经检察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办案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 办案质量评查应当着

25、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款物处理、 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发现、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办案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时,根据需要可以抽调相关检察业务骨干等人员参加,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 第五十八条办案质量评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章案件统计 第五十九条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案件统计标准、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管理,提供案件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办案部门对于办理的案件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

26、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填录管理规定等规定,及时、准确填录相关案件登记卡或者统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办案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六十二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办案部门报送的案件登记卡、统计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办案部门,并会同办案部门查明情况,及时纠正。 第八章律师阅卷接待 第六十三条律师阅卷接待是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机关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提供预约、联络、接待等服务。 第六十四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律师阅卷预约、联系工作,并提供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条律师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阅

27、卷申请的,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到预约后应及时与分管检察长联系,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通知律师查阅电子档案。 第六十六条律师阅卷接待一律在律师阅卷室进行,案件管理办公室派专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律师到检察机关阅卷的,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案件管理办公室对律师的基本情况等登记备案。 第六十八条律师复印案卷卷宗材料的,案管办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六十九条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接待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七十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本院的办案情况,并定期对本院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服务。 第七十一条案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案件信息材料和数据是考核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重要依据。 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机关各部门到案件管理办公室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试行。附件:1*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登记表样式2*县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案件通知书样式3*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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