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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佛山市增值税般纳税人.docx

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佛山市增值税般纳税人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佛山市增值税般纳税人(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小型商贸企业,且分支机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商贸零售企业实际经营方式有零售、有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有零售铺面)、拥有货物实物的商贸零售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

2、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下同)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管理。4、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三)工业企业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际年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4、注册资本在100

4、0万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特殊企业以下特殊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属在2004年6月30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必须实行辅导期管理制度。1、取得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属小型商贸企业,还必须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3、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4、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开具废

5、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四)个体工商户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比照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制度:1、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标准的,即:()凡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标准参照工业企业相关规定;(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标准参照商贸企业相关规定。2、按照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记账,依征管法规定设置的账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账簿,能如实反映货物的购进、生产、销售等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3、能

6、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等(个体商业户还须满足“采取查账征收税款至少3个月以上”的条件)。三、认定申请时限(一)商贸企业1、一般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销售额能够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在2004年

7、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于达到标准的次月内提出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5、商贸企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应于辅导期满前30日内提出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6、2004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前已认定,仍处在暂认定期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暂认定期满前30日内,或在暂认定期超过半年且期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二)工业企业1、新办的工业企业。若预计年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3个月内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将视作已开业的工业企业处理2、新办工业企业需经筹办期才能正式

8、投产的,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次日起3个月内将预计筹办期的起止时间报基层分局备案(到期仍未投产的可申请延续),基层分局将应将企业的筹办期申请报告连同税务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对已办理筹办期备案的企业,在筹办期内不得供应发票(如在筹办期内有领购发票并发生应税销售收入行为的,视作筹办期已结束),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限可延至筹办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逾期提出申请的,视为已开业企业处理。3、已开业的工业企业。已开业的工业企业连续12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已开业的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

9、请。4、暂认定期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暂认定期满前30日内,或在暂认定期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三)特殊规定凡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月内累计达到规定认定标准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认定申请。四、审批权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机关为县(区)局(含)以上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如下:1、企业的认定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2、个体工业户的认定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

10、税管理部门审批;3、个体商业户的认定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4、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后,一年期满需要重新认定的,须层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五、报送资料(一)申请暂认定(辅导期认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区局终审的格式见“附件1”,市局以上终审的格式见“附件2”)2、税务登记证副本;3、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4、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资格证(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5、固定资产目录(提供固定资产项目明细账复印件);6、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

11、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7、纳税人准确的方位图及厂房、主要设备、经营场所相片(4R彩照)。方位图必须准确易找,应标明企业附近的易辨建筑物或标志,注明主要道路名称;方位图下方应附列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财务负责人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等。相片至少两张,一张为纳税人的门面相片,另一张为厂房及主要设备或生产经营场所相片。商贸企业如另设有仓储场地的,还应报送设置在经营场所以外的仓库相片和方位图。8、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9、盐业批发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2、、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10、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如需直接申请正式认定,其应报送的资料比照“申请暂认定”的要求。(二)申请辅导期(暂认定期)转正式认定1、企业书面申请;2、税务登记证副本;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三)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一年期满后申请重新认定1、按照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提供相关资料;2、因违规行为取消资格时审批机关下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复印件。(四)报送资料要求报送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

13、退回。复印件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六、审批流程(一)受理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所报送的资料后,应即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原件审核后退回),同时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资料真实完整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合格或欠缺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受理人员应向受理认定申请的纳税人发放税收法制知识摘录(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8”),税收法制知识摘录是税务机关向企业宣传税收法制知识的资料,要求企业法人在“签字栏”签收并自行保存一份,另一份由税务机关在约谈或实地查验环节收回。(二)、审核1、案头审核(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14、1)认定标准审核。根据本规程第二条“认定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审核。(2)认定时限审核。根据本规程第三条“认定申请时限”要求,对企业提出申请的时限进行审核。(3)认定资料审核。根据本规程第五条“报送资料”的要求,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负责案头审核人员必须将企业申请资料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资料、申报资料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案头审核情况准确填写工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核查情况报告(附件3、4)中的“案头审核情况”栏。2、约谈(只对商贸企业,可与实地查验同时进行)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1)与企

15、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4)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主管国税机关经办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做好记录,制作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约谈记录(附件5),并由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3、实地查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

16、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

17、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对年实际销售额未达到180万的小型商贸企业(包括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企业),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必须核实其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有无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无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同时必须复印其货物购销合同、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等材料,作为核查情况报告的附件。核查人员应根据实地查验情况,制作工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核查情况报告(附件3、4),并由核查人员签字。在约谈、实地查验环节,核查人员应向企业宣传税收法制知识,同时确认税收法制知识摘录已由企业法人签收,并收回一份作为约谈、核查报告的附件。4、加具审核意见

18、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料层报审批。对已申请筹办期的工业企业在筹办期结束后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复印企业预计筹办期的起止时间报告,连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料层报审批(由区局终审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由市局终审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1)商贸企业的辅导期认定、工业企业的暂认定、特殊企业的直接正式认定:各级审批机关应根据资料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的结果,依据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做出审核决定。对以下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设有财务管理人员或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的企业;无厂房、

19、或无机器设备、或无生产人员的工业企业。审批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上加具相应的审批意见: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同意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同时做出“小型商贸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的明细分类);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工业企业,同意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为1年;对符合直接正式认定条件的企业,同意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暂认

20、定(辅导期认定)转正式认定各级审批机关应根据资料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的结果做出审核决定,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上加具相应的审批意见。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业企业,除本规程第二条所列的特殊企业外,如在暂认定期内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a、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b、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c、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且连续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个月纳

21、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d、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e、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f、改为全部生产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对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的商贸企业,如在辅导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期满若仍不符合规定,只能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a、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b、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c、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d、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

22、抵扣凭证。除本规程第二条所列的特殊企业外,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商贸企业,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同意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整改期间,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a、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b、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的;c、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d、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暂认定期(辅导期)满10日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七、核准确定资格。1、批准认定为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附件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加盖以下分类管理专章。(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专用章;(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零售企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专用章;(3)“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中型商贸企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专用章;(4)“暂认定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专用章;(5)“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年月日起)”专用章。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应同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中加盖“不售专用发票(自年月日起)”

24、章(对此类企业不予受理专用发票的限量、限额申请。如企业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的,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报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经认定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中加盖“可供应专用发票(自年月日起)”章后,纳税人才可提出专用发票的限量、限额申请)。2、对不批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将不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和报送的资料退还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退给纳税人。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7),并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到税务机关作“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防伪税控系统注销发行”操

25、作,并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操作完成后,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及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年月日起)”专用章。(注意:由于三大系统整合后,CTAIS系统与防伪税控系统的信息是同步的,所以若在月度中间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书销号,则防伪税控系统中纳税人信息也会同时被注销,之后纳税人将无法再认证。因此,在月度中间不能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书销号,应在每月末最后一天才操作本月该类文书的销号)。八、实地复查制度(一)实地复查范围1、对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应在有销售发票后的1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复查;2、

26、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零售企业,第1个月内首次领购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复查。(二)实地复查的内容及处理1、实地复查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项抵扣情况、发票使用管理情况及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情况,对商贸零售企业,还应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实地复查后,复查人员应出具书面报告,一并作为认定资料归档。2、在实地复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明显异常情况,如存在以其他扣税凭证抵扣为主、或销售发票连续顶额开具等行为的,必须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对其进、销凭证进行全面复核、分析,对存在疑点的凭证进行函调核查。在核查

27、过程中,对相关企业只能按原限额、限量供应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暂不予批准发票增量和提高发票限额。3、在实地复查过程中,如发现商贸零售企业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视为“实地查验结果不正常”,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九、认定事项的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变更,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特指涉及增值税应税与非应税项目或征税与免税项目)、经营场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发生认定事项变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并就变更事项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

28、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对经营范围、经营场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实地核查。(2)对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发生变化,并应调整企业分类的,重新进行实地核查。(3)对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商贸企业,应重新约谈。(4)对只变更企业名称、不变更法人代码的企业,应缴销其已领未开具的全部发票,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其它管理办法可作延续处理。(5)对改变法人代码的企业,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新办企业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6)对佛山市范围内跨区转移、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接收地税务机关应核实相关资料并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经营场地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可以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29、,但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对其的发票供应、稽核管理模式。(7)对办理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无关的其他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其它管理办法可作延续处理。凡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关纸质资料长期保存。对变更后应调整企业分类的,应上报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调整(征管系统可作取消资格后重新认定处理);对变更后存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上报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十、有关名词释义(一)“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

30、或零售的企业(指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商业企业”是指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二)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免税销售额。(三)“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应按数量、金额记载明细内容)。2、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明细账、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及专栏,能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3、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税务登

31、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完备。4、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5、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6、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会计证;(2)会计人员应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3)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4)会计人员的变更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四)对批零企业的定义划分问题,参照总局(84)财税一字第210号及(84)财税一字第225号文的解释,我市统一按以下三条标准把握:1、销售对象:凡销售对象中没有使用单位或消费者的,不得认定为商贸零售企业;2、商品品目:凡经营的商品品目全部为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或只能供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或只能供医疗单位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全部经营供外贸出口商品的,不得认定为商贸零售企业;3、零售铺面:凡没有零售铺面的,不得认定为商贸零售企业。(五)本规程所列数字,如无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九、本规程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多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专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品管理方案,企业诊断方案,制度参考模板等欢迎您下载,均可自由编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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