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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docx

1、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大家对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不了解的话就来了解一下吧!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特征、机构设置以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等方面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是强制性地,或是自愿性地,以它们所吸收的存款为基数,按照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这些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财务救助;如果发生破产或者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储户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

2、年代的美国,1934年为了挽救在大萧条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专门组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大规模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有发生,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金融改革建议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往往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到xx年已经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亚洲有多个国家开始引入该项制度或者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其所以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因为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等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特点,它们所运营的资金大

3、多社会公众的存款。一旦某家银行出现危机,往往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挤兑风潮,进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冲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提供财务援助,对给储户造成的损失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偿,由此提高公众的信心,降低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引发新问题,目前存疑的就是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存款人和银行两个方面。对银行来说,它们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按照规定进行救助,因此银行可能会利用相关救助孤注一掷采取冒险行为,而把全部风险抛给保险机构。在此逻辑下,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高的银行,很可能在经营中过度投机;而

4、那些经营稳健、注重风险防范的银行,则可能在竞争中受损。对储户来说,他们会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利息的银行中去,而不考虑这家银行的信誉和风险,因为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也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情形在利率完全放开的环境下会表现得更加突出。对此,我们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应当着重关注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范围和保险限额等内容。关于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由政府出面建立、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目前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第一种形式。关于保险范围,基本奉行的是属地原则,即在本国境内吸

5、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也包括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承保范围内,但本国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在其中。关于保险限额,需要关注是全部保险还是部分保险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即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该限额之内的存款受到全额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或者部分保护。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

7、、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8、(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

9、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

10、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11、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

12、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

13、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

14、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

15、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最新存款保险制度五一正式实施 2。什么是问责条例 3。什么是校园霸凌 4。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 5。什么是供给侧改革? 6。什么是供给侧改革 7。什么是程序员 8。什么是积分入学 9。什么是供给侧结构 10。什么是“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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