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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居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ocx

1、浙江省城镇居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 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

2、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本标准

3、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 姚昭晖 王跃伟 方子晋 蒋纹 黄笑冬朱鸿寅 赵宇宏 杨明聪 郭洋张力 程澍 何江 沈成红 郑志松 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 景政治 黄元龙 汤海孺 王国钰杨键 殷农目次1总则.32术语.43基本规定.54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

4、能设置.65室外环境.86建筑设计.9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12附:条文说明.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54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A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1Appendix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and Documents.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31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1.0.3新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老年人the aged people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2.0.2自理老人s

6、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2.0.3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2.0.4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2.0.5居家养老服务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2.0.6居家养老服务设施home-based care services facilitie

7、s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总称。2.0.7居家养老服务场地home-based care services site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室外场地。2.0.8居家养老服务用房home-based care services building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2.0.9套内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of stock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成套集中设置时所占的建筑面积(不含与其他功能共用的交通等面积)。3基本规定3.0.1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3.0.2居家养

8、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3.0.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自理老人及介助老人到达的场所。3.0.4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幼儿园、小学、卫生所(室)、公园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3.0.5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3.0.6居家养老服务场地的道路除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外,还应满足减障措施的需要,并与住区或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宜与居家养老服

9、务用房出入口毗邻布置。毗邻确有困难时,可分开设置,但应联系方便,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米。3.0.7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规划中其它老年人设施相邻时,其功能设置宜统筹考虑。4.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4.1配建指标4.1.1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4.1.2城镇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指标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要。4.2功能设置4.2.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其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00米,主要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及辅助用房等,其中:老年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

10、、淋浴间、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等;老年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等;老年文化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等;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4.2.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空间组织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并宜满足类似功能间灵活转换的需求。卫生间规模应根据使用人数合理确定,当套内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时,可借用同一楼层的卫生间,但其服务半径不得大于50米。4.2.3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功能配置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分级设置,合理分配各类功能用房面积。不同套内建筑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功能配置参见表4.2.3:表4.2.3城镇居

11、家养老服务用房分级配置表等级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建内容备 注一级S300002059休息室、餐厅、活动室、卫生间、服务台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休息室可与餐厅、活动室兼用,面积小于30平米时卫生间可借用相邻设施用房。二级30000S6000060119休息室、餐厅、活动室、保健室、阅览室、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部分功能用房可兼用。三级60000S100000120199休息室、餐厅、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淋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

12、息的躺椅或床位。四级100000S 150000200299休息室、餐厅、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淋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大于20平米。配备餐具、洗衣机生活设施等。五级150000S 200000400以上休息室、餐厅、棋牌房、多功能活动室、保健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网络室、淋浴间、理发室、卫生间、办公室、厨房、洗衣房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配置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餐厅面积大于50平米。5室外环境5.0.1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与住区步行系统或城镇步行系统有良好衔接,并有较好

13、的可识别性。5.0.2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内应人车分流,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米,纵坡不宜大于2.5%。5.0.3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室外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休憩空间。室外休闲场地可结合住区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合建,布局宜动静分区。1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离带,严禁贴近建筑外墙布置。2室外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3休憩空间应选择在避风向阳处,其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连续日照不小于1小时,同时设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动设施。6建筑设计6.1建筑6.1.1居家养老服务

14、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二、三层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6.1.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保持相对独立性,尽量避免与其他建筑功能相互干扰;当与其它公共用房相邻设置并共用交通廊道时,应成套布置。6.1.3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中主要生活服务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时。6.1.4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出入口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识,其位置应有利于应急交通疏散,出入口内外的轮椅回旋场地不应小于1.50米1.50米。6.1.5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0米,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6.1.6连接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公

15、共走廊净宽不宜小于1.80米,走廊两侧墙面应安装扶手,并宜连续设置。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为缓坡楼梯,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米,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在楼梯顶部休息平台不影响疏散处宜设置一处轮椅位;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6.1.7过厅、走道和房间不得设置门槛,其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设明显标志。6.1.8门厅、走道和楼梯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活动室、休息室及多功能厅的地面宜采用木地板等软性面层;厨房、餐厅和卫生间等用房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面层。6.1.9设有电梯的居家

16、养老服务用房,电梯厅及轿厢尺寸应满足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的要求。轿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并安装电视监控系统。6.1.10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室内各房间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等级不应大于45dB,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空气隔声等级不应小于50dB,楼板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6.2设备6.2.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其热水管道应暗敷。6.2.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卫生洁具选用和安装应便于老年人使用,座便器旁宜安装扶手。6.2.3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及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应配置应急照明。6.2.4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厨房应选用安全灶具。6.2.5居家养老服

17、务用房的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00米1.20米。室内应选用多用安全型插座,活动室、休息室、餐厅及多功能室等处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米0.8米,厨房、卫生间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米0.8米。6.2.6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设置电话,休息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6.2.7产生噪声的风机和水泵等设备用房不得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邻。6.2.8设置于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的散热器应设防护罩。6.2.9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套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道,并应具备安装机械排气装置的条件。6.2.10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用能、用水等设备应独立计量。6.2.1

18、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采用的智能化系统应使用可靠、经济合理。6.2.1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安全警戒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录A本规定用词说明A.0.1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A.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

19、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5.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XXXX-2014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42术语. .153基本规定.164服务用

20、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175室外环境. .186建筑设计. .191总则1.0.1我省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省已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我省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还将持续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18.7%。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省带来巨大的挑战。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我们不但要关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求,还要关注包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2008年2月21日,由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制定出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城市所有社区在“十一五”期间都要基

21、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乃至全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定过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及建设的技术性规范。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标准的主要目的。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城镇中已建成的街区或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1.0.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涉及面较广,因此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2术语2.01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标准使用

22、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2.02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他们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2.03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生活行为基本能够自理,也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2.04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虽然不方便直接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来享受服务,但可以介助居家养老组织享受上门服务。2.05居家养老既不同于机构养老,也有别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这一模式的核心是社区服务,就其外延而言,社区居家养老应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收入保障形式共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2.07居家养老服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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