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木承包合同书林木1承包合同书(林木1)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企业经营者: 。 甲、乙双方根据 ,经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承包形式 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额全留。 二、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上交利润定额 乙方在 年内,上交利润总额为 元。其中,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超出定额部分的利润,全部留给乙方。 乙方应根据留利数额,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为: 四、经济技术指标 ; ; ; 。五、技术改造任务: ;六、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七、贷款归还办法: 。八、承包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2、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 有权 ;有权 。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一) ;(二) ;九、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经营者 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 。十、违约责任 。十一、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十四、本合同自 时起生效。合同正本 ,副本 附件: ; ; ; ;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或个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经营者(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3、: 说明承包方即乙方如是个人时,应在合同最后署个人姓名并盖章,企业经营者签章)一栏不必填写。承包合同书(林木2)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事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 树苗、 树苗、 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 亩 分土地作为 苗圃,地点在 。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零 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 树苗 株,树苗
4、 株, 树苗 株,。其中,第一年出圃 树苗 株, 树苗 株, 树苗 株,;第二年出圃。 甲方向乙方提供 树种 斤, 树种 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 以上; 树 秧 株, 树秧 株,树秧长 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 元,其中,第一年拨给 元,第二年拨给 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 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 月 日以前。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 次。 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厘米;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厘米,。各种树苗
5、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树苗价格为 树苗 元, 树苗 元, 树苗 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验,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 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 : 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 向
6、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付给酬金。 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
7、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县 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公章) 代表人: (盖章)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年
8、月 日订承包合同书(林木3)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 村,以下简称甲方; 县 乡 村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 的林地(山地)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二,承包期 承包期为 年零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林木收益分配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 : 分成
9、,甲方得_成,乙方得_成;幼林实行 : 分成,甲方得_成,乙方得_成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分成,甲方得_成,乙方得_成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分成,甲方得_成,乙方得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 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
10、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五,双方的义务 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
11、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乙方 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乙方承担_ 六,奖惩 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元给对方 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 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
12、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八, 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公社管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县 乡 村(公章) 代表人:_(盖章) 乙方:
13、县 乡 村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订承包合同书(林木4)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 树苗、 树苗、 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 亩 分土地作为 苗圃,地点在 。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零 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 树苗 株, 树苗 株, 树苗 株,。其中,第一年出圃 树苗 株,
14、 树苗 株, 树苗 株,;第二年出圃。 甲方向乙方提供 树种 斤, 树种 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 以上; 树种 斤, 树种 斤,树秧长 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 元,其中,第一年拨给 元,第二年拨给 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 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 月 日以前。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 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乙方负责按品种
15、、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 树苗 元, 树苗 元, 树苗 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 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
16、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县 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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