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四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_ 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 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投标函 ”的文件行业或地方的技 术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1.1.1.3中标通知书:
2、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投标函 :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 查 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
3、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 :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 :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 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 :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 :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 : 是指在
4、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 :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 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 :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 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 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
5、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 久 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 程
6、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 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 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
7、知 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 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8、,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 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 他费用,但不包
9、括利润。1.1.5.4暂估价 :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釆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 :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 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
10、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 是指在现行国家、 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在已标价 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 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
11、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 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巳包含由
12、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 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巳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13、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 ,并组织承包人、 监 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 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
14、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 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 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监理人对承包人 文 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
15、免除承包人根据 合 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 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
16、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 人 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 付 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市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
17、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釆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 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
18、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 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 严格按照道 路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 督 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 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1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 给 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由承包人承
20、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机 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承包人 可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
21、面 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 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
22、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 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巳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 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 列
23、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
24、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 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 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 以 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 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
25、规 定, 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 关 费用
26、;(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 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 承 担由此
27、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 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 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 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 各 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
29、,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 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的竣工资料的套数、
30、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同,行职项目经 理,在无法与 发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 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 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
31、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 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 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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