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临床血液学部分)第十五条1.1不同类型的标本都应有采集说明。1.1.1血细胞分析标本的采集要求使用EDTA 抗凝剂,除少数取静脉血有困难的患者(如婴儿、大面积烧伤或需频繁采血进行检查的患者)外,尽可能使用静脉穿刺方式采集标本;标本的采集可参考NCCLS H3-A2 文件-诊断用血标本的静脉穿刺采集程序。1.1.2血液凝固试验标本的采集要求使用枸橼酸钠抗凝剂;血液与抗凝剂的体积比一般为91,当标本的HCT0.55 时,应对血液与抗凝剂的体积比进行调整; 应规
2、定标本运送的温度条件和送达时间。标本应在实验室规定的时间内离心并分离血浆;若标本不能在4 小时之内检测,应分离出血浆并转移至洁净干燥的合乎要求的试管中加盖保存于2-8。当天不能检测的样本应在-20条件下保存,两周内完成检测;-70条件下标本的保存期限可达6 个月。1.1.3用于检查疟原虫的静脉血标本应在采集后一小时内制备血液涂片,若超过1小时,应在报告单上标明制备时间。1.1.4由临床工作人员负责采集的特殊标本不要求实验室提供详细的采集说明,如骨髓标本的采集,但实验室应提供相关技术要求,如合格标本和运输条件的要求等。1.2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制定合格标本的条件,明确列出不合格标本的类型(如有凝
3、块、采集量不足、肉眼观察有溶血的标本等)和拒收措施。1.3对不合格标本率进行统计、原因分析并与临床科室联系。第十六条2.1对于溶血标本,最好重新采集标本,否则报告中应注明标本溶血。检验报告中应使用推荐的测量单位,例如: 白细胞绝对计数的单位为109/L,监测口服抗凝治疗时,凝血酶原时间(PT)的报告方式应使用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2实验室应对危及生命的异常检验结果建立危急值报告标准,应与临床科室合作制定相应的危急值报告程序。患者检验结果的危急值应立即通知临床主管医生并请其复述报告结果,实验室应做好相应记录,内容包括:结果、接收人、报告人、报告日期和时间以及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血液学检查
4、部门应制定如下标准/程序并形成文件(不仅限于如下标准/ 程序): - 血细胞分析的显微镜复检标准(检测结果出现异常计数、警示标志、异常散点图等情况时结果的确认方法和程序);- 血涂片制备和检查的书面程序/过程;- 对患者血液检查和凝固试验的标本进行重复检验的标准及程序;- 血液计数结果超出仪器线性范围时应规定识别和解决方法(如对血样进行适当稀释和重复检验);- 对于检测样本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如有核红细胞、红细胞凝集、小红细胞、红细胞有内容物或疟原虫、血小板凝块、巨型血小板等)时,对仪器检测结果可靠性的判定和纠正措施的实施。第二十四条4.1血液分析仪、血凝仪的试剂、校准品、消耗品宜配套使用;使用
5、非配套分析系统的实验室应按照NCCLS-EP9 的要求与配套分析系统的结果进行比对,以验证分析系统的有效性。4.2 仪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对分析系统的评价或验证其性能是否能达到制造商的性能要求(制造商规定的性能要求必须满足临床需要)。例如:对血液分析仪的评价包括精密度、可报告范围、携带污染率、准确性等。4.3检验同一项目的不同方法、不同分析系统应定期(至少6 个月)进行结果的比对。血液分析仪、血凝仪等血液学检测设备,确认分析系统的有效性并确认其性能指标符合要求后,应至少使用20份临床样本(含正常和异常标本)进行比对, 比对结果的偏差要求低于总允许误差的1/2。比对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6、记录应至少保留二年。4.4及时分析比对结果,进行一致性的判断。对不合格项目,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处理,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追踪改进效果,并作记录。4.5比对有困难的项目应进行方法学评价并有记录。4.6血液分析仪校准的要求(具体内容参考血液分析仪校准规范化的要求): - 应对每一台仪器进行校准;- 应建立校准程序并写成文件,内容包括校准物的来源、名称,校准方法和步骤,何时进行校准等;- 应对不同吸样模式(静脉血和末梢血吸样模式)进行校准。- 应使用制造商提供的具有溯源性的校准物或具有溯源性的定值新鲜血进行校准;- 应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校准。- 记录校准结果。第二十五条Levey-Je
7、nnings质控图或类似的质量控制记录至少应含以下信息: - 检测质控品的时间范围- 与浓度水平对应的靶值和标准差(用2s 和3s 画出控制限的范围) - 仪器/方法名称- 质控品的名称、浓度水平、批号和有效期- 试剂名称和批号- 每个数据点的日期- 操作人员的记录第二十六条6.1质控品的选择:应制定选择质控品的程序和方法,以评价质控品的质量和适用性。6.2质控品的浓度水平:应至少使用2 个浓度水平(含正常和异常水平)的质控品。6.3质控项目:检测项目均应开展室内质量控制。6.4质控频度:应根据实验室检测标本的数量定期实施,要求检测当天至少1 次。6.5质控方法:至少应使用L-J 方法。6.5
8、.1 质控品均值的确定:血常规检查的质控物测定应在每天的不同时段至少检测3 天,至少使用20 个检测结果计算均值;凝固试验的质控物至少检测10 天, 至少使用20 个检测结果计算均值;凝固试验更换新批号试剂或仪器进行重要调整时,应重新确定质控物的均值;每个新批号的质控品在日常使用前,应由实验室通过检测确定均值,制造商规定的“标准值”只能作为参考。6.5.2 标准差的确定:通过一段时间的反复检测确定室内质量控制的平均标准差。6.5.3失控的判断规则:实验室应有程序规定使用的质控规则,至少使用13s规则, 多种质量控制规则的使用可以提高误差检出概率。6.6失控报告应包括失控情况的描述、核查方法、原
9、因分析、纠正措施及纠正效果的评价等内容。6.7质控数据的管理:原则上每月统计1 次,至少应保存2年。6.8记录的审核:血液学检验部门的负责人(或由负责人指定的授权人)应至少每月对室内质量控制的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字。第三十条可由制造商或其他机构建立参考范围后,由使用相同分析系统的实验室对参考范围进行验证。验证方法:确认实验室使用的分析系统与制造商提供参考范围的分析系统相同;确认检验项目针对的人群相同;确认检验前程序和分析检测程序一致;每组至少用20份健康人标本检测后进行验证。如血液凝固试验检测项目,更换新批号的试剂时,应重新验证参考范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
10、体液学部分) 第十条1.1人员: 实验室安排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以满足体液学检查工作的需求及管理体系相关要求。例如200 份体液学标本量至少2 人;200500 份体液学标本量至少34 人。1.2 设施和环境条件: 实验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如样品接收及处理区域、检测区域及样品保存区域等。第十二条2.1体液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体液学检验专业工作经历。2.2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有本专业的教育经历,特别是有形态学检验培训背景。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从事体液检验检验中涉及辨色的检测工作。2.3针对体液学检验的工作特点,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实施并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再
11、次培训并重新考核。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向临床提供体液学检验项目的样品采集手册。以尿液分析为例,采集手册至少包括如下内容:a) 实验室应有对临床工作人员收集不同类型尿液标本的指导和建议。b) 实验室应有程序规定尿液标本自收集到完成检测的时间要求,常规尿液分析最好在标本收集后2 小时内完成检测。c) 24小时尿液标本收集过程中,收集的尿液应放在28中。对所需要添加防腐剂的实验,应同时向患者提供适量的防腐剂和使用防腐剂的详细说明。d) 应对实施样品运送的人员进行培训,所有体液标本的应加盖后运送。第十七条检验报告应标明标本采集时间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内容和方式,程序的制定可参照尿
12、液物理学、化学及沉渣分析(卫生行业标准WS/T 229-2002)。如体液学检测结果报告方式可以有定名、定序(包括定性和半定量)和定量三种方式。同一实验室应使用统一的定序方法报告结果。第二十四条检测系统应具有完整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同一实验室最好采用相同品牌的尿液分析仪进行检测,尿液分析仪和试剂宜配套使用;使用非配套分析系统的实验室应提供检测系统有效性的证明数据。6.1 仪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对检测系统的评价验证其性能是否能达到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制造商规定的性能要求应满足临床需要)。例如:应使用水平离心机,并具备400g 的相对离心力(RCF);应选择标准的尿沉渣离心试管,试管应有密封盖。所用
13、显微镜的放大倍率应统一,至少应包括10和40两个倍率的物镜镜头。6.2 体液实验室可遵循厂商的建议,使用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检测结果的可靠性。6.3 使用尿液干化学分析系统应制定显微镜检查的筛选标准。使用各种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时,同样应制订显微镜复检标准,防止漏检、错误识别和假阳性的发生。第二十六条7.1 实验室应通过评估选择适用的质控品。宜使用2个浓度水平(含阴性和阳性)的质控品开展室内质控。检测当天至少进行1次质控品的测定。7.2 实验室应有程序规定质控判定规则。例如,尿干化学分析中,阴性质控品不能出现阳性结果,阳性质控品检测结果可分布于1个梯度范围内。7.3失控报告应包括失控情况的描述、核查方法、原因分析、纠正措施及纠正效果的评价等内容。7.4质控记录的管理与审核:原则上每月统计1 次,由实验室负责人对质控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字。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参加室间质量评价以保证检测结果(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可靠性。第三十条对于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实验室应建立结果比对的程序,通过与其他实验室交换临床样本进行检测的方式评价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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