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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docx

1、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解读,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交强险条例解读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xx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2、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xx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

3、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 (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四)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

4、00元罚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四、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如发生这种情况,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办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否可以验车? 答: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过期,且未投保交强

5、险的,不予验车。 六、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机动车方当场赔付400元(含)以内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后,机动车方当事人可持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包括20xx年7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由各方当事人到保险公司索赔。 七、使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一)对于当事方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6、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7、、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

8、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如何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办案民警制作交通事故抢救支付(垫付)通知书电传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的分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问题,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后再

9、另行规定。 交强险相关知识链接: 一、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xx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

10、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四、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1、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11、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3、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经营原则不同。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五、交强

12、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什么人需要购买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xx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六、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在20xx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复印件,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七、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

13、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xx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即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400元。 八、交强险采取什么方式“奖优罚劣”费率浮动?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九、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

14、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十、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多长?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商业车险,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十二、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

15、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十三、什么情况下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十四、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是什么?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2

16、、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十五、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

17、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十六、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

18、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十七、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保? 交强险投保后不得退保。以下情况除外: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 十八、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陆查询)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可以购买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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