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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系列专题.docx

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系列专题200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系列专题学习索引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概念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本部分应重点掌握:1、 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 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时间:(1)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2)于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生效。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 4、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1、

2、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素,可以用下表来表示: 刑事 国家机关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诉讼法律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关系 诉讼帮助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主体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关系主体 国家机关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诉讼帮助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3、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拘留、审查起诉、提起公

3、诉 4、 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 5、 掌握被害人、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专题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课本上列举了刑事诉讼的14项机关原则,对此不需不分轻重地全部记忆,只需重点掌握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基本原则即可:(一)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1、 掌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各自含义;2、 分析这几项要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3、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之间的关系。(二) 检察法律监督原则: 重点掌握该原则包含的内容。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1、 立案监督。对公

4、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其立案;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3、 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4、 执行监督。包括监所监督,执行死刑案件的监督等。(三) 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在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 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3、 案件出现疑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 但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

5、答”的义务。(四) 依法不追究原则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 经特赦令免除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情形。上述这些不予追究的情形应牢记。2、后果: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1)撤消案件;(2)不起诉;(3)终止审理;(4)宣告无罪。(五)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 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2、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3、 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双边条约,(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

6、;4、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引渡。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1、 回避制度的意义;2、 回避的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3、 回避的理由:(1) 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

7、成员应回避。4、 回避的决定主体:(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2)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5、 回避的种类:(1) 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2) 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3) 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6、 回避的效力:(1)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2) 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回避;(4) 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二

8、)辩护制度:1、 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1) 律师;(2)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3)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 本院的陪审员;(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2、 辩护的种类:(1)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

9、(2) 委托辩护,委托他人进行辩护:A、 委托辩护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3日内告知;B、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的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C、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获得辩护。(3) 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辩护人,重点应掌握指定辩护的情形:A、 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B、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C、 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特

10、别注意上述“可以”和“应当”的情形。(4) 侦查阶段的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超期羁押;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有权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 阅卷权;(2) 会见、通信权;(3) 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4) 知情权,开庭三日前接到人民法院出庭

11、通知书;(5) 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权;(6)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8) 代理申诉;(9) 特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三)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本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1、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2、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3、 反诉案件的代理;4、 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的代理;5、 申诉案件中的代理。(四)公开审判制度:1、 公开审判的意义2、 公开审判的体现:(1) 庭前公布案由;(2) 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

12、 宣判一律公开3、 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有:(1)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 应该个人隐私的案件;(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可以”不公开。(4) 法庭评议不公开。(五)合议制度:1、 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理,其使用情形为:(1) 案情简单,情节轻微;(2) 基层法院;(3) 适用简易程序。2、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1)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2) 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到7人组成;(3) 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二审案件,由审

13、判员3到5人组成;(4) 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3、 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最高机构,它不是审判组织,它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任务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六)两审终审制:1、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经过二审所作的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抗诉;2、 下列情形,例外:(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2) 判处死刑的案件 ,要经过死刑复核;(3) 地方法院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

14、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 条件:(1) 原告符合;(2) 有明确的被告人;(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5) 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出;(2) 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形式;(3)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4) 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于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1、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

15、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 贪污贿赂罪;(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二)审判管辖:1、 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1)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

16、辖的除外;(2) 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3) 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5) 管辖权的变通: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但是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审理。2、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3、 专门管辖: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4、 管辖的变通:(1) 管辖权的确定;几个同

17、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2)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3) 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题五:证据 (一)证据的“三性”: 1、 客观性: 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2、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3、 合法性: (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 1、 物证: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 2、 书证:

18、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 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 鉴定结论: (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 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19、、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 视听资料: (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 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 划分标准 种 类 1、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证据的表现形式 严词证据 实物证据 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4、证据的作用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四)证明: 1、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 (1) 实体法事实; (2) 程序法事实; (3) 证据事实。 2、 证明责任: (1) 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

20、控诉机关承担; (2) 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4) 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5) 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 (6) 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3、 证明要求,即证明要达到的程度,在我国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 (1) 案件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实,每个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3) 证据充分,能够排除其他可能; (4) 疑罪从无。 (五)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1、 证据的收集,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 合法性; (2) 及时性; (3) 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项结合; (4) 客

21、观全面; (5) 深入细致。 2、 证据的审查: (1) 证据审查的步骤可包括:单独审查、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等。 (2) 证据审查的方法有:鉴别法,比对法、验证法、印证法、质证法、对质法等。 (3) 证据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3、 证据的运用。 专题六: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特征: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二)拘传: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三)取保候审:1、 适用情形:(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

22、危害性的;(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 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2、 采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3、 采取方式:(1) 财产保;(2)人保4、 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5、 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四)监视居住:1、 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2、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 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拘留:1、 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

23、觉的;(2)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 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2、 拘留的程序:(1)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2)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3) 拘留的期限: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第二,对于流窜作案

24、、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3、 注意区分三大拘留:刑事拘留、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六)逮捕:1、 逮捕的条件:(1)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注意“有证据证明”的含义。(2) 刑期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 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 逮捕的权限:(1) 批准逮捕权:检察院;(2) 决定逮捕权:法院、检察院;(3) 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3、 逮捕的程序:(1) 应在逮捕后

25、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无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2) 注意逮捕变更的几种情形。专题七:立案程序(一)立案的材料来源: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2、 报案、举报、控告;3、 犯罪人自首。(二)立案的条件:1、 认为有犯罪事实;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立案程序:1、 立案材料的受理;2、 立案材料的审查;3、 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四)立案监督:1、 公民监督: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 检察监督:(1)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

26、书,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答复;(2)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侦查程序(一)侦查的原则:侦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迅速及时;(2)客观全面;(3)深入细致;(4)依靠群众;(5)遵守法制;(6)保守秘密。(二)侦查措施:1、 讯问犯罪嫌疑人:(1) 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主体不可进行;(2) 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3) 讯问时出示证件;(4)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有翻译在场;(5) 应作讯问笔录;(6) 严禁刑讯逼供;(7)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2、

27、询问证人、被害人:(1) 询问证人不能另行指定其他地点;(2) 询问正如应当个别进行;(3)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3、 勘验、检查:(1) 现场勘验;(2) 物证检验;(3) 尸体检验;(4) 人身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 侦查实验: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不能有伤风化或造成危险;(6) 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派人参加。4、 搜查:(1)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身、物品、场所;(2) 要出示搜查证;(3) 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5、 鉴定:(1) 选定鉴定人的方式:聘请和指派;(2)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

28、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6、 通缉:(1) 只有公安机关才能采取;(2)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终结:1、侦查终结的条件:(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 写出起诉意见书;2、侦查终结后的处理:(3) 移送审查起诉;(4)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消案件,立即释放。3、 补充侦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 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2) 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提

29、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3) 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退回补充侦查。4、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基本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相同。专题八:审查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1、 审查起诉的内容:(1) 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 审查起诉的要求:(1) 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3) 检察院应

30、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4) 补充侦查。(二)提起公诉:1、 提起公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 证据确实、充分;(3)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 形式上应制作起诉书。2、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三)不起诉:1、 不起诉的种类:(1) 绝对不起诉: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3) 存疑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2、 不起诉的效力:(1)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有罪之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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