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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办教补助策民办教工龄工资待遇规定doc.docx

1、甘肃民办教补助策民办教工龄工资待遇规定doc 209年甘肃民办教师补助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 甘肃民办教师补助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教师是一个圣神的职业,教书育人为国家输送优秀的人才。然而教师也是人,也需要生活,他们的工龄工资将会直接影响其收入,本文详细介绍了最师工龄工资标准,希望能为广大教师提供一些帮助。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按照、下达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案和工资制度小组、劳动XX下达的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

2、.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4.行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高等学校行人员基础工

3、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3)高等学校行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5)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二、实施工资的补

4、充规定(一)各校要按XX制定的XX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XX,定编定员。并根据批准的XX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XX当前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

5、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四)高等学校的党委、副,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

6、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按规定缴纳超限额税。(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随同XX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

7、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工资制度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高等专科学校行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8、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统一领导。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按照、下达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工资制度小组、劳动XX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行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

9、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中等专业学校行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

10、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方案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辖市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办公室批准执行.二、实施工资方案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XX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XX标准核定XX,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执行。(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

11、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XX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批准后,再按附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

12、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工资制度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按照、下达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工资制度小组、劳动XX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方案适

13、用范围(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三)幼儿园。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教师四级分列.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教师四级分列.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2行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幼儿园行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

14、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2.行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参照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行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教师兼任行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4

15、.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三、实施工资方案的补充规定(一)这次工资制度,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XX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XX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XX、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XX,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

16、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

17、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XX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七)中小学教师工资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194)174号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九)厂

18、、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同步进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工资制度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下达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

19、案和工资制度小组、劳动XX实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

20、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曾在间断教育工作,现已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5。在历次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工资制度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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