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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MW风电机组风电主机设备采购合同范本.docx

1、495MW风电机组风电主机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49.5MW风电机组工程风电主机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合同号:卖方合同号:买方:xx发电有限公司卖方:xx风电设备有限公司xx年七月xx一期49.5MW风电机组风电主机设备采购合同买方合同编号:xx卖方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及地点:xx年7月,于xx合同双方: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 xx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以上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本合同列明(242MW+11.5MW)工程风电设备主机和技术服务,并签订合同如下:合 同 目 录定 义 4第一章 合同范围及合同文件 6第二章 价格 8第三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 9第四

2、章 交货与保险 11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12第六章 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和联络 14第七章 检验和监造 15第八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预验收 17第九章 质保、验收、索赔及违约金 19第十章 不可抗力 23第十一章 税费 24第十二章 仲裁 25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 26第十四章 保密及知识产权承诺 28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29附件目录附件1 供货范围及价格清单 附件2 项目概况及设备技术规范 附件3 合同技术资料的交付内容及时间附件4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保证指标和验收证书格式附件5 卖方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范围与待遇条件附件6 买方技术人员技术培训范围与待遇条件附

3、件7 项目时间表附件8 卖方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样本附件9 卖方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样本附件10 卖方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质保期保函样本附件11 培训证书格式定 义 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 合同: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关于供应“合同设备”及技术服务的协议,协议包括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2. 买方:xx发电限公司,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3. 卖方:xx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4. 合同设备: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应的包括附件一、三所规定的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5. 技术资料:是

4、指卖方在合同设备范围内的设计、生产、安装、检验、试验、调试、操作、维修等方面资料,出厂资料、现场安装、调试、培训的资料,运输方案等。6.“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价款。7.“合同货币”是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用的货币,即人民币。8.“合同生效日”是指满足第13章所规定的条件后本合同开始生效之日。9. 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在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和最终验收等阶段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及合同期满后卖方的销售后服务。10.“合同现场(风电场)”是指【xx风电安装现场】。11.分包商: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

5、转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安装:指按照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在合同现场进行联接就位的安装工作。13.“设备出厂地点”是指【卖方实际生产设备地点】。14.“调试”指卖方设备在现场的安装结束后,按照设备的设计功能进行调整、检测和试验。15.“试运行”是指合同设备连续无故障500小时运行。16.“预验收”是指卖方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经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达到合同规定的预验收标准而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明买方接受预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字。17.性能保证考核试验:按合同附件二规定而进行的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考核试验。18.“质量保证期”是指最

6、后一台风力发电机组预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的时间内,卖方对合同设备适当和稳定的运行给予的保证,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负责纠正或清除合同设备出现的缺陷。19.“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后所有合同设备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而进行的验收,最终验收证书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字。20.“技术培训”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以及其它工作等方面给予买方的技术培训。21.“技术资料”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范围内的设计、生产、安装、检验、试验、调试、操作、维修等方面资料,出厂资料、现场安装、调试、培训的资料,运输方案等。2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中叶片、发电机、齿轮箱、主轴(含联轴器)、偏航系统

7、、变浆系统等六种部件由卖方提供5年质保期,质保期内如有损坏卖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23.“备品备件”指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检修时所需要更换的设备、部件、组件和元件等。24.“易耗品”指卖方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和运行中需要按时更换的设备、部件、组件、元件和油品等。25.“专用工具”指卖方提供专用于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及维护时所需要的工器具。26.“车板交货”指卖方将装载合同设备的车辆开至合同现场买方指定的地点,由买方负责组织吊卸合同设备。第一章 合同范围及合同文件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24】台单机容量为【2】 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1】台单机容量

8、为【1.5】 MW的风力发电机组,型号为【H93-2.0MW】,轮毂高度分别为【70】m(20台)、【80】m(5台),总容量为【49.5】MW,包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易耗品以及风力发电机组的包装、运输、保险和风力发电机组的现场安装督导、调试、试运行、质保期服务、微观选址的复核等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供货范围、数量、单价、技术规格及合同设备的保证值详见附件1、2、4。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清单中或招标书要求的并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招标书要求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补供,且不与买方发

9、生费用问题。卖方保证,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和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安全、可靠运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卖方应向买方免费提供所需物项或设计更改,并赔偿买方相关损失和/或承担相关罚款。1.2 卖方应按照附件3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技术资料,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均为中文版或附中文版。1.3 卖方应按照附件6的规定对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买方技术人员能够达到独立操作风电机组正常运行、对风电机组进行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的技术水平。1.4 卖方将按照附件5的规定派有经验和胜任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1.5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满足合同所描述的工程概况及自然条件和技术规范、风场所在地电网提出的

10、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安全稳定运行。根据风电场所在地特点,合同设备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保证风力发电机组长期在该环境正常运行。1.6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验收后24年内以优惠价格(届时市场价或届时卖方投标价中较低者)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合同。如果有关备件终止生产,卖方应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够采购所需备件。1.7 卖方提供设备运输所需要的托架和包装箱,将出厂的设备进行固定和包装,满足恶劣条件下长途运输和现场存放的要求,并在合同现场进行车板交货。卖方在运输前应向买方提供设备运输要求的技术文件。1.8 以下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各

11、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1)由双方授权代表签订的补充协议;(2)买方依据项目进度发出的供货通知;(3)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书及其附件1至附件11;(4)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发的文件; (5)中标通知书、投标过程和评标过程中,招标书、投标书、买、卖双方的洽谈及澄清文件; (6)本合同实施中卖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第二章 价格 2 本合同价格为买方合同风电场现场交货固定价格(包括合同设备价格、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合同总价(含税)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整。2.1 设备价格内包括以下设备:2.1.1 机舱(含机舱罩、整流罩

12、底架)、传动系统、轮毂、主轴、主轴承、联轴器、齿轮箱、发电机、冷却系统、偏航系统(含偏航驱动、偏航齿圈)、变桨系统、刹车系统、液压系统、控制柜、变频器、叶片、机舱及塔筒内电缆及其它附件、照明系统、机舱与塔筒、塔筒之间、塔筒与基础等连接螺栓、防雷保护装置、加热装置、逃生装置、航空灯等;2.1.2 中央控制系统,风电场中央控制室对全部风电机组的监视和控制;远程监视系统,能够在远程对风电场内全部风电机组风电机组监视,为买方日后实现风电场无人值守提供支持;2.1.3 用于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和劳动安全保护的专用工具;2.1.4 安装和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必需的备品备件和足够的易耗品。2.

13、2 技术服务费用包括:微观选址的复核;提供基础标准设计复核及确认;提供风电机组间通讯设计拓扑图和光缆相关技术要求;基础施工督导及验收;塔筒设计、监造及验收;设备的安装督导、调试、试运、验收;设计联络会;技术资料;技术培训;质保期内服务等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费为完成上述项目的总包干价。2.3 合同价格中还包含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费。2.4 合同详细分项价格见附件1。2.5 虽然本合同规定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服务等范围,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及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但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是需要满足本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

14、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材料和技术资料补上。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买卖双方通过电汇的方式进行。买方经买方银行付至卖方银行账户。3.2 付款将根据项目交货、服务进度进行支付预付款、交货款、验收款、质保金。付款按项目进度分组(5万KW或10万KW)支付。3.2.1预付款(10%)在每组交货前3个月,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将合同价格的10%的预付款支付给卖方:A、卖方需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及许可证生产证明和权威机构认证证书;B、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每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不可撤销

15、预付款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附件8; C、按3.5条开立履约保函,保函格式见附件9;D、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一份。3.2.2 交货款(55%)3.2.2.1卖方在供货时间内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台数的50%(包括中控、备品备件、易耗品及工具等)及相关技术资料等供货范围内相关内容,卖方交货完毕并经买方检验合格,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将合同价格的25%支付给卖方:A、交货单、验货单、保险单;B、质量证明;C、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一份。3.2.2.2卖方在供货时间内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总台数余下的50%及相关技术资料等供货范围内相关内容,卖方交货完毕并经买方检验合格,买方收到卖方

16、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将合同价格的30%支付给卖方:A、交货单、验货单、保险单;B、质量证明;C、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一份。3.2.3 验收款(30%)全部合同设备在合同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全部合同设备通过预验收后十五天内,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 A、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预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B、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的不可撤销质保期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附件X; C、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3.2.4 质保金(5%)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买方收到卖方提

17、交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十五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5%:A、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B、双方签署的培训完成证书;C、备品备件补齐证明。如果因买方原因使合同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买方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规定款项,但卖方违反在先义务的除外:如买方需要,卖方仍应为完成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给予买方必要的协助。3.3 当卖方不适当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根据本合同项下第九章之规定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罚款和/或赔偿金时,或根据本合同项下第七章之规定承担检验费用时,或按照约定需由卖方负担的其它费用,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支付中予以扣除。3.4 买方银行发

18、生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负担,而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3.5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之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约保函有效期至预验收证书签署后一个月且本合同项下所有索赔均已完成之日止。3.6 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根据购置国产设备有关政策需完成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工作。第四章 交货及保险4.1 卖方应按项目总进度及买方认可的交货计划按时按批交付合同设备,详见附件7。具体交货日期以买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每批合同设备应在交付时间段内连续交付,并在现场保有相应裕量,以满足现场吊装进度。

19、如果卖方提前交货,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买方,并经买方书面确认许可后方可交货。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提前交货,以免引起二次搬运而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得拖延交货时间,避免因此造成的买方工期滞后。4.2 在合同项下设备装运日前30天内,卖方应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货值、件数、大约重量、尺寸、交货时间。如果发生卖方实际装运的合同设备的数量等与先期通知的数量等有差异,应对差异进行分别详细说明。4.3 买方认可的交货计划将作为计算迟交货罚款的基础。4.4 卖方自行勘查运输线路及条件,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制定运输方案,以保证其设备能安全运达现场。发运

20、合同设备所需的运输工具由卖方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其费用。发运前一周卖方提交运输方案给买方,买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4.5 如合同设备对运输和储存(防沙、防雨、防盗等)有特殊要求,卖方应负责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还应提供中文说明三份,说明在安排上述设备的运输和储存时注意事项。4.6 所有的合同设备应整套装运。安装该设备所使用的专用工具、材料、备品备件 易耗品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4.7 卖方正常交货前72小时应通过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买方提前安排卸货设备、场地、人员,设备到场后应及时予以卸货。4.8 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

21、子邮件;并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一张装箱清单的计算机光盘(文档应采用Microsoft、Office软件编制)。4.9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的运输一切险。如果合同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和/或损坏,其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有责任根据买方要求在一周内补供丢失和/或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第五章 包装及标记5.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应用新的坚固的木箱或集装箱包装合同设备,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海上

22、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安全无损运达合同现场。卖方叶片、机舱、轮毂运输支架免费留至买方现场一套,其他叶片与机舱的运输支架由卖方免费提供并自费运回。5.2 对于箱内或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用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设备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 标明以下内容:(1)合同号;(2)目的地;(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地址、收货单位代码;(4)设备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7)尺寸;(8

23、) 生产日期;(9)出厂日期;(10)出厂编号;(11)生产工厂;(12)保管等级。5.4 根据合同设备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用中文以显著的方式在包装箱上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5.5 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1)装箱单一式两份; (2)质量合格证一式两份;(3)相关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一式两份;(4)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5.6 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

24、更换和/或赔偿,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由于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若因上述任一情形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第六章 技术资料6.1 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3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适用公制单位并用中文陈述和解释。6.2 卖方应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予以妥善包装,以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防 潮、防雨。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收货人;(3)目的地;(4)唛头标记;(5)毛重;(6)箱号/件号。每一包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清单上应标明

25、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文件名称和页数。6.3 卖方应负担费用按照附件3规定经由快递速运交付技术资料。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免费补齐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卖方并应承担因技术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的其它风险,包括因技术资料欠缺而使项目被迫延迟使买方产生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向合同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4 技术资料的交货日期为买方收到技术资料的日期。6.5 卖方未能按附件3约定时间交付相应技术资料的,视同卖方迟延交货,卖方应以全部合同

26、价格为基数、按本合同第10条迟延交货罚则承担违约责任。6.6 在合同有效期(包括设备的质保期)内,卖方和买方应及时回答对方在合同供货范围内提出的与技术规格和技术难点有关的各种问题,努力采取措施寻找解决办法直至问题解决。质保期过后,双方将在此方面相互提供友好的合作。第七章 检验及监造7.1 卖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规范和标准及技术规范所述标准,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选料、制造、检验和测试。如有不符情况,则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免费对该不符情况做出相应调整。7.2 卖方和部件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同时提交相关部件(未在原认证风电机组中使用的部件)和整机的

27、第三方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所有有关费用由卖方和部件制造商负担。卖方应将出厂的上述记录、报告等文件作为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随合同设备交付时间提交给买方。材料、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时原认证部门需提供重新认证资料。7.3 卖方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一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 面通知买方。买方有权派出检验人员到卖方工厂与卖方人员一起随时在车间对合同设备制造及其质量进行检测。在合同设备进行工厂检验和测试前两周,卖方应通知买方具体的检验时间。合同主设备的检验和测试必须在买方检验人员到场情况下进行。如果买方检验人员无故未能及时到场,卖方有权单独进行设备的装配、检验和测试。如果买方检验人员发现

28、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并且自负费用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设备缺陷。在消除了设备缺陷后,卖方应当再次进行测试和检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工厂所进行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不能代替设备到达现场后进行的开箱检验和测试,也不能使卖方免除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买方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证书。7.5 卖方应根据卖方工厂的检测程序免费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如:必要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测试大纲或程序、测试工具、器械、相关资料复印件等以及办公、通讯、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7.6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

29、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货情况。卖方应提前7日通知买方装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7.7 合同设备到达合同现场10天内,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将本批设备的主要部件原产地证明原件提供给买方。买、卖双方将聘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共同对合同设备的外观、规格、数量及重量进行现场检验,买卖双方签署检验记录,该记录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任何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卖方应在一周内无偿的更换或补供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部分。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30、运费、上述检验的费用、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以及替换或补供设备的检验费用以及由此导致项目延迟、存储日期增加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7.8 如果卖方在约定时间不参加现场检验,买方有权自行组织有资质的单位与运输单位共同检验,检验结果卖方必须予以承认。如因非买方原因,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卖方应在一周内更换或补供;同时卖方还应承担因设备损坏、丢失而导致项目延迟、存储日期增加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7.9 买方在任何时间发现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存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工艺等引起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任在10天内按买方的要求修复缺陷或更换货物,由此产生的

31、损失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每种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超过3台次(按5万千瓦风电场计)则可认定为严重缺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将所有同厂生产风电机组的相应部件免费更换为合同清单中其它厂家或由买方指定,并赔偿买方相关损失。7.10 由买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不在索赔范围之内,但卖方应当配合买方修复缺陷或更换货物,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7.11 如果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买方有权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和其它合适的同类标准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支付。7.12 如果检验项目不全,买方有权选择满足相应要求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检验用主配件并检验费用由卖方支付。7.13 以上所有检验并不免除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责任。第八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预验收8.1 合同设备的安装在卖方督导下进行,设备调试、试运行在双方代表在场时由卖方负责完成;预验收由双方共同进行。风力发电机组验收应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验收标准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等的规定。8.2 在安装开始前30天,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双方现场代表应充分合作并按照附件4规定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预验收工作。卖方人员负责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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