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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安全系统管理制度.docx

1、六大安全系统管理制度习水县新晟煤业六大安全系统管理制度新晟煤业六大安全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 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 天。 三、 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

2、的传感器、电缆,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矿三违管理细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50-1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

3、款5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在开工前三天安全科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的要求下发安装通知书,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发给相关执行单位。在安装配电系统时,机电部门

4、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护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机电队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回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

5、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十三、 瓦斯检查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情况,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室,对当班监测监控装置及缆线损坏,分管区域的瓦检员、安全员未发现或未汇报或知情不报罚当班责任管理人员100-1000元。 十四、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不善、误报警等) ,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 8 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

6、100 元罚款。 十五、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六、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 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 AQ1029 标准 8.3 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100 元罚款。 三、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

7、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 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次 100 元的罚款。 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100 元罚款。 四、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五、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 48 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

8、相应的记录。 七、 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送检),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对送检传感器合格证书妥善保管。 第三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电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周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 10 天进行一次测试。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

9、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关闭或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随意关闭监控显示屏或报警器、在电脑上玩游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次,第二次发现罚款1000元并开除。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电、分站无应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调度员、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调度室接报告后通知井下跟班管理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

10、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第四章 压风自救系统及隔离自救器管理制度一、 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 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 ,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队负责管路的加工,通防队各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现场安装。 二、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 一翼主压风管路)为100 ;压风自救分管路,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50 。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全风压口开

11、始,每 50m 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 3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 5 个,并保持距迎头 2540m 的距离; 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5080m 安装 一组(5 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 100m 安装一组(3 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 个袋) 。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四、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 2540m 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 5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3 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 50 100m 范围内设置一组

12、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 10 个;工作面回风巷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3个)压风自救装置。安装距离每超距 1m,对施工单位罚款 50 元,每少一个压风自救袋罚责任单位 100 元。 五、 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 0.8m 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 1.81.9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 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一组)对责任单位罚 款 100 元。 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 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

13、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 六、 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 3m 吊挂固定一次, 岩巷锚喷时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架棚采用铁丝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 50 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 300m 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 100 元。 七、 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 5mm 的,15 处(个)罚责任单

14、位 500 元,5 个以上加罚 1000 元。 八、 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 、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 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 九、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通防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巷道移交时, 两道压风自救系统移交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使用单位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 拆除、 装置

15、的维护等; 回收的自救袋、阀门、管接(回收率 100%)由通防队当班瓦检员负责收集交回通防队管理。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采煤队罚款 50 元。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通防队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采煤队拆除, 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通防队负责 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压风自救装置丢失, 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十、 采区上、下山50 (包括50 )以上的压风管路由机电负责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 。不再

16、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 十一、 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 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 元。 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 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 100 元。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个,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个,如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 十二、 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 100 元。施工单位要保证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

17、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次。 十三、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 50 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 500 元。 十四、 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 十五、 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 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

18、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向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 ,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 50 元。 十六、各采掘队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队罚款 100 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责任单位罚 款 500 元/次。 十七、 各相关单位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并建立台帐 ,如果丢失,按价赔偿。十八、 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安监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

19、方可进行作业。 十九、 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机电队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 。 二十、 机电队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单位领取时, 必须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 ,否则,机电队不得发放, 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队罚款 50 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二十一、隔离式自救器由矿灯房统一管理发放,井下各避灾室隔离式自救器由安全科编号建帐,采掘临时避灾室隔离式自救器平时管理由各自单位管理,每班由分管采掘面瓦检员或安全员巡回检查监管,永久避灾室由1802运输巷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管理。井下隔离式自救器人为损坏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500元/只赔偿,当班分管该采掘面

20、管理人员未发现已损坏的自救器或知情不报罚当班管理人员200元/只。二十二、隔离式自救器收发:每班矿灯房发放按牌对号对人发放,回收要外观检查自救器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当面指出并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损坏自救器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凡回收检查不严,事后发现由当班灯房收发工赔偿。自救器回收后清洁上架,未清洁上架罚收发工20元/只。二十三、员工携带自救器原则随身携带,工作不便时,吊挂距作业处不大于5米,且易于取拿地方。自救器妥善保管,不得好奇开启(开启即报废),凡因保管不当或开启按500元/只赔偿。二十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安监科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 第五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为了提升矿

21、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信息中心进行申请。信息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二、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 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 100 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三、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四、井下移动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22、及维护,保证通信畅通。五、 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移动电话机和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 500 元/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100 元 /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六、 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 第六章 排水、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

23、度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 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二、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三、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

24、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 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四、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五、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六、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八、井下供水管路安装规格为主管不小于D100mm,采掘工作面供水支管不小于D50mm,主管每100米开

25、一三通管,支管每50米开一三通,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 300m 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 100 元。 九、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管路每间隔 3m 吊挂固定一次, 岩巷锚喷时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架棚巷道采用铁丝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 50 元。 十、管路由机电部门加工及安装,防尘喷雾装置由通风部门安装。喷雾装置安装地点:采掘面各转载机头;掘进面迎头10-15米、掘进面回风流距全风压口10-15米各安装一组覆盖全断面的喷雾装置;回采工作面在上下顺槽内距上下安全出口10-15米、运输巷进口10-15米、回风巷距回风口10-15米各安装一组覆

26、盖全断面的喷雾装置,每少安装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十一、供水管路维护由机电钳工班进行,喷雾装置维护由通风队进行,管路安装后使用及整理吊挂由采掘单位正常使用及整理吊挂。十二、供水管延接或拆除、防尘设施安装或回收由使用单位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因延接不及时影响生产(掘进面钢管供水管距迎头不得超过20米)或不及时回收造成丢失罚相关单位200元/次。对采面结束后不需要的管路必须在一星期内及时回收,不得影响密闭施工。回收的管子及时运到指定地点或运出地面,回出的喷雾装置通风部门及时入库。第七章 人员定位、工业视频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 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

27、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监控室计算机操作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根据人员变动及时增加或删除相关人员信息,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 2、标识卡统一固定在矿帽上,新工人到矿,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配戴有标识卡的矿帽入井,检身工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矿帽者不允许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监科,给违反者本人处罚300元,并扣除当班工资。在井下发现未配戴标识卡的给当事人罚款500元,如发现漏检的给检身工罚款200元。 3、井下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监控维护人员负责管理,平时每班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负责分管范围

28、内人员定位及视频设备巡查、如有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对当班损坏,分管巡查管理人员未发现或未汇报或知情不报罚当班责任管理人员100-1000元。4、配戴标识卡的入井人员不允许更换配有标识卡的矿帽,一经发现给双方各处罚200元。并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5、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500元, 本人罚款500元, 并按脱岗处理, 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6、标识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安监科,并进行补卡,丢失的标识卡或损坏的标识卡按原价赔偿(200元) 。7、根据矿井采掘变化,读卡器设立点的移动增减,设备线路延长或回收及相应调整,报请有关领导,由监控维修人员组织实施安装。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设备入井。 8、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9、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的所有设备,每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10、矿井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人员定位跟踪系统布置图,标明读卡器位置 。 11、使用单位区域内的监控线路损坏,监控仪器丢失或破坏监控设备的,按上述第3条之规定执行。 12、以上未提到的按新晟煤业相关制度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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