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50.50KB ,
资源ID:982010      下载积分:15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98201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蒙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会员(b****2)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蒙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

1、蒙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城市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 县住房和

2、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或关停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提倡热、电、冷联供。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县政府批准。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3、,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管网建设单位在实施新增供热管网铺设工程之前,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申请书、挖掘线路图、地下管线情况调查表、投资预算等必要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管网铺设完成后,要及时对破损部位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热管网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

4、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凡新城区开发或旧城区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均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要求,实行集中供热,并预留供热分配站(换热站)位置,土地由开发建设单位(用热单位)无偿提供,供热分配站(换热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用热单位使用。供热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居民用户供热系统应采用分户控制系统。老住宅非分户控制供热系统改造时,必须按分户控制要求进行改造。新建项目室内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在城市供热管网到达并能正常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

5、分散供热锅炉,已建的应按有关规定拆除,并入城市供热管网。在城市供热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县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备案,报送齐全、完整、准确的竣工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的用热单位或用户应按规定交

6、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 从热源厂至用热单位或用户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无阀门井的为建筑物墙外1米)为供热设施,其余为用热设施;供热设施全部由供热管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换热站除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和保养;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或用户负责维修、维护和保养。用热单位或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内供暖系统的更新、改造,可委托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

7、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 按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建

8、设的城市集中供热所使用的热力分配站(换热站),产权单位不得占用或挪作它用,并不得阻碍供热单位正常使用。 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之间,必须订立供、用热合同,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供热时间、供用热参数、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维修、投诉电话,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请求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供热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供暖日前15日内完成燃料储备,储备量不少于30天的用煤量,确保按时供热。

9、(二)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压力、温度、流量,并按时向热用户供热。 (三)在采暖期内,须准确记录停止和恢复供热的时间、原因,并逐月上报县供热主管部门。(四)供热单位在接到发生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热用户。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县供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五)供热单位在供热期结束后应当向县供热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供热情况。第二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期限为一般为每年11月20日至次年3月1日,共计100天。供热时间实行动态调整,连续供热。室外气温较低时,供热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供热参数,确保供热效果。如遇异常

10、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第二十五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用户室内温度最低不得低于;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可以由用户自行调节。热计量装置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二十六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时进行测温。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部门(站)进行复测,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

11、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协助用户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供热时间内,用户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没有异议或经检测室内温度已经达标但却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停止向该用户供热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在供热时间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提前通知用热单位或用户做好停热准备。否则由此引起的用热单位或用户用热设施的损坏及造成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第三十条

12、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对用户投诉的事项,供热主管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生事故,应尽快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第三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档案在县城建档案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供热单位

13、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五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因不使用、不居住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的,应承担供热单位相应的损失费用。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行使用热计量装置。凡是具备条件的用户,均应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新建或集中改造区域必须使用热计量装置。逐步实施旧户改造,力争2012年前全面实行分户计量供热。 第三十七条 用户须维护好用热设施,使其符合有关规定。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

14、负;给楼内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擅自改造用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四)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五)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六章 热费收缴第三十九条 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县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R* R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县物价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15、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2 V! hW M% t9 l8 Q4 m第四十条 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以实际用热计量收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规定面积计算收费。供、用热双方对供热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测量费根据误差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热费收缴时间为当年供暖前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用户应当如期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除用户原因外,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第二十五十条规定最低标准时,供热单位应按天数、房间面积全部退还热费;除用户原因外,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热费。第四十三条 退还热费以供热记录为依据,在供热期结束一个月内,用热单位或用户持热费发票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还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